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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不同适用法律不同——从3起食品违法案件分析如何适用现行食品标准及法律

 当35遇见七 2017-07-11

不合格项目不同适用法律不同

——从3起食品违法案件分析如何适用现行食品标准及法律


案 情
  某市场监管局收到3份检验报告,其中A公司生产的双碳绵白糖(500克/包,生产日期2016/04/25)经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1445-2000绵白糖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公司生产的精选黄冰糖-多晶体冰糖(400克/包,生产日期2016/06/29,以下简称多晶体冰糖)经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C公司生产的黑木耳(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2016/04/14)经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T6192-2008黑木耳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A、B、C公司均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后经查明,GB1445-2000为国家标准,其中3.3条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包括还原糖分项目);QB/T1174-2002为轻工行业标准;GB/T6192-2008为推荐性标准。

分 歧
  对A、B、C公司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定性并适用法律,执法人员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还原糖分、色值、水分这3种项目不合格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大的危害,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仅反映产品质量优劣。3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以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国家强制性、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都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无论是何种标准,对于某一具体食品及执行该标准的企业来说,就是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3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分 析
  在目前各类食品标准尚未完成整合的大背景下,实践中执法人员的理解不统一,实务操作也不统一。
  第一类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类标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是严格意义上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检测报告明确食品不符合此类标准中的任何项目,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一律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理。
  第二类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此类标准一般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属于国家层面的强制性标准。针对不符合此类标准规定的食品,首先要看该种食品是否已经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有且具体不合格项目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项目,则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理;如果没有或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项目,则需要分析具体不合格项目在强制性标准中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理;如果是推荐性的,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其次,如果此类标准未明确标准内容是否为强制性,则视为该标准全部是强制性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理。
  第三类是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和轻工行业标准(QB/ T)。此类标准属于国家层面的推荐性标准。针对不符合此类标准规定的食品,仍然需要确定该产品是否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参照上述第二类标准中的方式处理。如果此类标准未明确某一具体项目为强制性的,则全部视为推荐性的,一般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
  第四类是企业标准(Q/)。此类标准参照上述第三类标准中的方式处理。

结 论
  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C公司的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理。
  A公司生产的双碳绵白糖经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1445-2000绵白糖标准要求。经查询,《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中没有关于还原糖分的规定。GB1445-2000为国家标准,其中3.3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还原糖分项目属于推荐性项目。据此,对A公司的处理,适用《产品质量法》。
  B公司生产的精选黄冰糖-多晶体冰糖色值项目不符合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标准要求。经查证,暂无关于冰糖的国家标准(GB或GB/T)。经查询,《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没有关于色值的规定。据此,对B公司的处理,适用《产品质量法》。
  C公司生产的黑木耳经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T6192-2008黑木耳标准要求。GB/T6192-2008虽然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但黑木耳食品目前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096-2014)。GB7096-2014中3.3理化指标要求:其他食用菌干制品(g/100g)水分不得大于12。C公司生产的黑木耳经检验水分含量为17,不仅超出GB/T6192-2008黑木耳标准要求,而且超出GB7096-2014对其他食用菌干制品水分项目的要求,故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C公司进行处理。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李 淼 赵 颖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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