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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与不合格产品,傻傻分不清?

 璞琳说法 2020-10-22

缺陷产品,与不合格产品,傻傻分不清?

作者‖黄璞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合格产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缺陷产品,另一类是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质量状况但不存在缺陷的产品。缺陷产品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另一类是虽不存在违反前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但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如何理解产品缺陷?所有的不合格产品都会对该产品本身的使用性能,甚至对该产品本身的安全造成危害或者不良后果。如,不能出图像的彩电,根本不能使用,甚至不能修复。能认定该彩电为缺陷产品吗?

    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因为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是指人身损害,以及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他人财产”,不包括该缺陷产品本身。为什么应当这样理解?我们应当看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该法第四十六条中所称的“他人财产”,与第四十一条一样,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产品缺陷,一般分为三类: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产品制造上的缺陷和产品指示上的缺陷。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性标准都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甚至在同一部强制性标准中,有些条目是关系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内容,有些条目则不具备此类意义。有的时候,国家为了统一技术用语等特定目的,对于一些虽然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没有直接关系的标准,也会要求强制性执行。如,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预包装食品应当准确地标注食品净含量。但标注的食品净含量短少或者超量时,一般是不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此,《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关食品净含量标注的内容,就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 20813-2006),农药产品应当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真实、准确地标注用药量。农药是用来防治病、虫、草害的,用量不足或者超量都有可能危害庄稼。因此,该标准有关农药剂量标注的内容,就属于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农药标注的用药量错误的,就存在危及庄稼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该农药就属于存在指示缺陷的产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有关农药剂量标注规定的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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