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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的真义

 JwwooLIB 2017-07-11

“无为”是《道德经》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专指政治而言的。老子认为,施行政治最好的办法就是“无为”,认为统治者应该“为无为,事无事,味无未”(按:《德经》第二十六章,即通行本第六十三章。凡以下引文均据帛书本《老子》,帛书《德经》在前,《道经》在后,与通行本不同,故分叙之。以下凡引《德经》处,均注明其为《德经》某章,并附注出其于通行本中的位置,以便参阅。《道经》的章节与通行本无异,不另注),并且相信“弗为而已,则无不治矣”(《道经》第三章)。
在《道德经》中,老子以“无为”为最高标准,为我们制定了一个划分君主等级的标准:
“大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誉之,其次畏之。其下母之。信不足,安有不信?其贵言也。成功遂事,而百姓胃我自然。”(《道经》第十七章)“大”即是“太”,“太上”,最高之人、物也。“母”通“侮”。这一章讲的是统治者的境界,分为四等。最上等的统治者,百姓只知道他的存在,但感受不到他的存在。第二等是老百姓称颂他,第三等是害怕他,最末等是欺侮他。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于:既然最上一等的统治者能让老百姓知道,但感受不到他的存在,那么他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呢?或者说,是否这个统治者是否可以无有?
细读本章,我们发现老子在这里提出了一个“我自然”的概念。而《道德经》全书中,老子提到自然的地方还有很多,最著名的是《道经》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意义十分明确,即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也。于是有人类推,认为“道法自然”的意义就是道效法自然了。如王弼注曰:“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意即为此。
但注释者似乎忘了一点,本章前段尚有“有物昆成,先天地生。独立而不改,可以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也,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云云。于此可见,“道”是一切事物的本体,在此之前是无物的。因此道法自然的意思,并不是“道”去效法“自然”,而是说,“道”的法则是自身正确的(“然”的本义是正确),它不必向外效法。所以“自然”是“道”的本质,“我自然”的境界也就是“道”的境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百姓胃我自然”,并不等于是真的“自然”,也就是说,太上之境界,不是真正的“道”的境界,而是无限接近于“道”的境界。这也就是《道经》第二十三章所说的:“从事而道者同于道,德者同于德”。对于万物来说“道生之而德畜之”(《德经》第十四章,通行本第五十一章),“道”是对万物的派生,而“德”则是对万物的教化。意即,自然的根本之理就是“道”,天然之理就是“道”。而不违背于“道”,但却是附加在万物身上的就是“德”。
又《德经》第五章(通行本第四十二章)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因此可知道,“道”产生的时代是无。而“德”则是为了养育万物而存在,所以“德”产生的时代必然是有。所以“道”与“德”的区别也就在于“有”和“无”的区别。“道生之而德畜之”,两者既有派生的意义,又在有的时代共同作用,正如“大一生水,水反辅大一”(郭店楚简《太一生水》)。两者共同作用的时代,就是“道”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万物已生,并且遵守着天然的秩序。一切本着天地自然之意,万物井井有条。
不过由于人的出现,天然的秩序已经受到破坏,开始有了人为的成分。但这些人为同样是合于自然之道的,这也就是“德”的时代。由于人类开始社会化,产生了规矩和道德。天然的“德”被人为的“道德”取代,所以天然之“德”便不能起到辅助的作用,也无法教化万物。因此,此时便需要一个统治者引导人们走到“自然”的道路上去,回到“道”的本质,“德”的引导上去。因为这个统治者是存在并起引导作用的,所以百姓可以感知他的存在。但他同时又是依靠“道”的,是崇尚“自然”的,所以百姓对他的行政并没有更为特别的感知。《周易·系辞传》说,“道”是“百姓日用而不知”的,合于“道”的君主同样如此。
所以君主的最高境界只能是“下知有之”,而不能是“无之”。同样,最好的作为是“无为”,并不是真的不做,而是对“道”的不加改变,是对“自然”法则的遵循。所以“无为”就是“无违”,《易传·文言》说:“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其意义也在于此。“先天而天弗违”者即是“道”,“后天而奉天时”者即为“德”。因而“无为”的本质依然是有,并且也只有“有”才能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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