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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应该如何界定违规打高尔夫球的行为?| 490

 东海瀛洲 2017-07-11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某镇镇长。

2015年7月,某镇装修队包工头王某在某高尔夫度假村刷卡消费18000元,购买了一张会员卡和一张会员附属卡。主卡有实体卡,登记会员为王某本人,附属卡无实体卡,用“张某”的假名办理。两张卡的有效期均为两年,卡内无充值金额,凭卡享受会员折扣优惠,有效期内可无限次使用。同年国庆假期,王某邀请李某一起打高尔夫球,将以“张某”登记的会员卡赠予李某,李某消费时凭其本人登记的手机号码即可享受会员折扣。同年12月的一天,李某与私人老板刘某到该高尔夫度假村打高尔夫球,消费后由刘某支付打球等费用1300元,李某支付小费150元。

2016年2月,李某被立案审查。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均发生在2015年,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新《条例》”)还未施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旧《条例》”)并没有具体的条文将这些问题明确规定属违纪行为,作为未结案件,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不宜认定为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均发生在2015年,不能适用未施行的新《条例》,但是旧《条例》并非未做规定,李某的行为应当引用旧《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纪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持有并实际使用高尔夫球会员卡的行为,由他人支付本人打高尔夫球的费用,违反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打高尔夫球的通知》中关于“不准获取或享受各种形式的高尔夫球会员资格”,以及“不准由他人支付本人或亲属打高尔夫球的费用”的要求,已触犯新《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第一,该案应适用新《条例》。李某获得和实际使用高尔夫球会员卡的行为,由他人支付本人打高尔夫球的费用均发生在2015年,但是其持有会员卡的行为持续发生至2016年2月被立案及审理之时未曾中断也未曾终止。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新《条例》施行(2016年1月1日)之后,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适用新条例进行党纪处理。

第二,李某的行为触犯了新《条例》两个条款。李某持有并实际使用高尔夫球会员卡的行为在新《条例》第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由他人支付本人打高尔夫球费用的行为在新《条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新《条例》第八章“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设置了第一百零四条的兜底条款,将本章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之中。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打高尔夫球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准由他人支付本人或亲属打高尔夫球的费用,该规定对党员干部的行为作了廉洁纪律上的要求,违反了该规定则可以直接认定为违反了新《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属于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

四、案例点评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持有高尔夫球卡等会员卡、出入私人会所和俱乐部等行为,看似小问题,实隐大祸患。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各类会员卡与私人会所极易成为权钱交易的媒介、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问题往往以作风问题开端,奢靡之风、享乐主义未转变过来,即腐败之根还未被彻底铲除,因此,对此类歪风决不能姑息纵容,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强约束,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能养痈遗患。

旧条例对这些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容易让一些党员干部思想麻痹,也容易让一些人心怀侥幸钻纪律空子。新条例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处分,将原《廉洁准则》中“8个禁止”、“52个不准”的部分内容吸纳进来,还增加了不少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处分条款,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纳入廉洁纪律要求,使得对很多小问题的查处具有了法规制度保障,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应引以为戒,对歪风邪气亮起红灯。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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