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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细分好几个,一篇文章讲明白!(收藏版)

 江中鸟6933 2017-07-12

目录预览:

第一节 诈骗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诈骗犯罪的立法沿革

第三节 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

第五节 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第六节 诈骗犯罪的量刑


第一节 诈骗犯罪的概念

诈骗犯罪包括《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八个罪名;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诈骗犯罪具有明显的一致性特点,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均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除信用证诈骗罪之外,其余九个罪名均要求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诈骗罪与其他的特殊诈骗犯罪,以及特殊的诈骗犯罪之间,均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的关系,但是各个罪名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包括在诈骗行为实施的特定领域上,及诈骗行为的实施方法、手段等具体的区别,下文将具体予以阐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以诈骗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八个罪名。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有价证券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无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节 诈骗犯罪的立法沿革

一、1979年《刑法》—已被1997年《刑法》修订

1979年《刑法》在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与盗窃罪、抢夺罪一起规定了诈骗罪,对金融领域的诈骗行为、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统一用诈骗罪的条文进行规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年7月18日)-已失效

对经济合同纠纷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进行了界定

“(二)关于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

1.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2.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从宽处理。

3.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三、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

将企业、事业单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现行有效

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可见立法机关开始将一般的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区分处理,承认金融领域诈骗犯罪的特殊地位,并确立了金融诈骗适用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为97《刑法》完善金融犯罪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已失效

再次规定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并详细规定了6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四、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有效,其中信用卡诈骗罪的条文被《刑法修正案(五)》修改

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作了全面修改,对诈骗罪也做了相应修改。将1979年《刑法》中规定诈骗罪的两个条文合并为一条;取消了“惯骗罪”的规定;

规定了诈骗罪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将“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五年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最低刑由五年调整为三年;对“数额较大”增加了并处或单处罚金的的处罚,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加了并处罚金的处罚;

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单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并增加了有价证券诈骗罪,以调整该领域的诈骗行为;

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单列为合同诈骗罪,并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从而加强了对此类犯罪的刑法调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1日)—现行有效

对犯合同诈骗罪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七、《刑法修正案(五)》——现行有效

对97《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将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加了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情形。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刑法修正案(六)》——现行有效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进行区分。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刑法修正案(九)》——现行有效

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即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节 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

(一)客体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为各种形式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据特殊规定定罪处罚,适用法条竞合的相关规定,例如,根据行为人骗取财物性质的不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贷款、保险金的行为,应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再以诈骗罪论处。

(二)客观方面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编造某种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使他人受蒙蔽,并陷入“错误认识”的事实,如谎称自己是律师。隐瞒真相,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一定的财物。

罪责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在诈骗罪中的体现为,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或对财物有某种管理权限的人,陷入某种“错误认识”,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

构成诈骗罪,要求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方面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集资诈骗罪

(一)客体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要素:

首先,行为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实施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非法集资行为,如通过发行债务凭证或彩票的形式非法集资。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即承诺只要出资就能获得回报,而不是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报酬。

最后,要求骗取的集资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集资诈骗的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该罪。

(四)主观方面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贷款诈骗罪

(一)客体

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贷款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下列情形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手段行为: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主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当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不归还贷款的意思。

四、票据诈骗罪

(一)客体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其具体的行为表现为: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票据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客体

金融凭证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金融凭证诈骗罪客观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该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和票据诈骗罪相同,即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三)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六、信用证诈骗罪

(一)客体

信用证诈骗罪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信用证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其具体的表现: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刑法并未对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原则上,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的,即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三)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包括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七、信用卡诈骗罪

(一)客体

信用卡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信用卡正常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具体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存取、支付、转账、贷款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使用信用卡,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支取现金、消费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行为人自己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又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

(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

(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4.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可认定为恶意透支的行为。

对于“恶意透支”的认定,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二,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前三种行为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恶意透支行为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三)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包括已满十六周岁、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八、有价证券诈骗罪

(一)客体

有价证券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万元。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包括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九、保险诈骗罪

(一)客体

保险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保险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第二,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但虚构保险标的,只限于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的,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单位也可称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十、合同诈骗罪

(一)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诈骗行为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对于合同的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后,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即骗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四节 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

一、诈骗罪

201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二、集资诈骗罪

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贷款诈骗罪

第五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票据诈骗罪

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金融凭证诈骗

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六、信用证诈骗罪

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七、信用卡诈骗罪

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保险诈骗罪

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十、合同诈骗罪

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节 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

(一)诈骗犯罪与民事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的界定

1.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而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不涉及刑事犯罪。

2.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中多个罪名,往往都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完成,如何区分合同纠纷与利用合同形式实施的诈骗犯罪。

这两种形式的罪与非罪的区分具有共同特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以民事借贷纠纷与诈骗犯罪为例。在实务中,一般通过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系,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以及借款人是否有积极偿还借款的态度,作为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目的的关键因素。

一般来说,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犯罪,多发生在不具有较高程度的了解、关系相对比较生疏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这样的关系也便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出借人更易受骗产生“认识错误”;其次,民事借贷纠纷多是因为借款人遇到经济困难,短期内资金难以周转,而向出借人借款,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并非遇有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而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目的即在于骗取财物;

再者,民事借贷关系中的借用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通常是由于出现了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困难,致使其难以实现预期的归还借款的行为,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骗取财物后,通常将财物用于违法活动,或存在挥霍财物、隐匿财产等情形,其未按期归还借款,也不具有还款的主观意图;在借用人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形下,民事借贷的借款人一般会通过自身的相关行为,积极争取归还,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会有相关的行为。

二、此罪与彼罪

(一)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犯罪的界定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一节中的8个罪名及合同诈骗罪的关系,系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其区别在于: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属单一客体;而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了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管理制度,属复杂客体。

其次,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区别,诈骗罪行为实施的领域广泛;而金融诈骗罪是发生在贷款、保险、信用卡使用等特定过程中,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具有特定领域的特点。

再者,主体不完全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金融诈骗罪中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罪名,以及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最后,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犯罪的刑法规范,按照法条竞合的规则,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以特殊诈骗犯罪认定。

(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传统的理论认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除了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之外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笔者认为,从客观行为上来看,两罪的行为人都有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行为表现极为相似,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也是通过欺骗方法实施的。所以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界定,却是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来反映,所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通过在案的证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来证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款项的目的。

行为人符合以下情形,通常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的定罪问题

刑法未规定单位可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所以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直接以贷款诈骗罪对单位进行认定,该行为的认定可通过以下两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参考。

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司法实务中按照该规定,长期把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但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该解释,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对组织、策划、实施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虽然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但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当依据上述《解释》的规定,以贷款诈骗罪对组织、策划、实施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罚。

(四)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定

二罪的关系类似于前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系,在客观表现上,行为人都实施了骗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分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首先,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需要通过其实施客观行为的方法、手段等外在因素;其次,若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用该款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携款潜逃,无任何积极偿还贷款的行为,一般可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认定为贷款在诈骗罪。

相反的,行为人虽然具有骗取贷款的行为,但其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或其骗取贷款时有偿还能力,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抗力等丧失偿债能力,一般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五)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该规定?对于该行为的认定,按照新理论,应作两个层次的区分,即盗窃信用卡对人使用和对自动取款机等物的使用,即自动取款机等物体无处分财产的意识,不可能存在被欺骗的事实。盗窃信用卡并对自动取款机使用的,本身即构成盗窃罪,从该层次来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注意规定。

而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如冒充卡的合法持有人在银行的柜台取钱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理论上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按照本法条规定,将该行为拟制为盗窃罪。从该层次上来看,该条文属于法律拟制的规定。

(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认定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并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当根据行为人利用的职务关系,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分别认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其二,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同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

1.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2.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根据传统的理论,应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则为职务侵占罪)的想象竞合犯进行认定;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把共同犯罪,理解为有共同实施行为的犯罪,虽然其都实施了保险诈骗的客观行为,但根据身份的不同,可定不同的罪名,即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定了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七)“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界定

诈骗罪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一种特定的行为过程: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或交付一定财物,被害人因此受到损失,这是典型的诈骗犯罪。

但是在行为人通过欺骗第三人,使第三人做出一定的行为,而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时,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这主要取决于被欺骗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处分该财物的权限。第三人具有处分该财物权限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第三人不具有处分该财物权限的,行为人构成盗窃罪,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八)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在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两罪相区别:

在犯罪客体上,诈骗罪侵犯的是一般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在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一定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交付一定财物,可见,两罪的被害人在交付财物时,主观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诈骗罪的被害人是“自愿”的状态,而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恐惧,“不得不”的非自愿状态。

对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既包含欺诈因素,又包含威胁、要挟的因素,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认定。应通过在案证据证明被害人给付财物时,是基于或主要基于“被骗”,产生错误认识而给付,还是基于或主要基于恐惧、害怕而给付财物,对此应分别认定为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第六节 诈骗犯罪的量刑

一、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三、贷款诈骗罪

犯贷款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票据诈骗罪

犯票据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票据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金融凭证诈骗罪

自然人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信用证诈骗罪

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信用卡诈骗罪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有价证券诈骗罪

犯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保险诈骗罪

自然人犯保险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合同诈骗罪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丨金牙大状

作者 |  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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