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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交付条件下取得敲诈勒索的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吴X珠敲诈勒索案

 昵称45325183 2017-07-13

【中  码】刑事诉讼法学·侦查程序·侦查行为 (c07011)

【关 词】刑事 侦查程序 敲诈勒索 控制下交付 既遂 强行索要 非法占

有 处分财产 未遂

【学科课程】刑事诉讼法学

【知 点】刑事侦查 控制下交付 敲诈勒索罪 未遂

【教学目标】掌握刑事侦查的概念,明确刑事侦查的程序。

【裁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公诉二审

【案例效力】★★★☆☆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0(总第727)收录

 

【案例信息】

    敲诈勒索罪

     (2013)黄浦刑初字第935

判决日期20130802

公诉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X(原审被告人)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将婚外情告知对方配偶为由,敲诈勒索其婚外情人。婚外情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取得了对方交付的财物,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否既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未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所收钱款系借款。本案系控制下交付,X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未遂,应予减轻处罚。

上诉人X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控制下交付,上诉人X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未遂,应予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公布婚外情为由,要挟被害人,双方商定了交付钱款的时间、地点及金额,但被害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将交付财产的金额、时间、地点均告知了公安人员。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在约定地点收受被害人的财物后,被早已在咖啡馆内布控好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鉴于公安机关采取了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被害人不会真正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且未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故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法理评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为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此罪为结果犯,行为人实际非法控制他人财物为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未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严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抓获的侦查方法,通常应用于常规侦查措施难以查明某些涉及给付涉案物品的犯罪活动。当敲诈勒索的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侦查时,受害人并未产生处分财产的意愿,此时的交付财产仅为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而非基于恐惧心理向行为人交付财物。此种情况下,受害人亦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其交付财物的时间、地点、财物的数额均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之下。行为人最终不会取得财物,受害人亦未基于恐惧处分财产,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控制下交付影响了犯罪的自然发展状态,认定控制下交付不构成既遂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不将由公安机关决定的犯罪状态带来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人。

被害人受到婚外情情人的威胁后,将交付财产的金额、时间、地点均告知了公安人员,当行为人携赃款欲离开咖啡馆时,被事先布控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害人依约前往交付地点交付钱款,系协助抓捕,而非真实交付钱款,行为人通过胁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非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敲诈勒索罪以行为人实际非法控制他人财物为既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虽实施终了,但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报案时已经掌握了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关于交付钱款数额、时间和地点的约定,并提前在该约定地点进行了布控,被害人不会真正对财物失去控制。因此,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刑事侦查行为。

2.论述刑事侦查的原则。

3.试论控制下交付。

4.浅析控制下交付的犯罪形态问题。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2013)黄浦刑初字第9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在上世纪80年代与被害人张x有过一段婚外情关系。200911月至20105月,张x多次将钱款汇入X女儿钱x银行账户内,X分别于2010212日、35日、51日出具金额为57万元、67万元、75万元的借条。张x2010930日汇入X银行账户内2万元,1114日汇入钱x银行账户内12万元。2011131日汇入钱x银行账户内41万元。同日,X出具了41万元的借条,并与前面所借的钱款写明共计254万元,于20113月底归还,年利息10%20135138时许,X至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找被害人张x,要求张给付钱款,双方发生争吵,后至派出所。当日14时许,X与被害人张x及俞春培、孙自立至打浦路的皇后咖啡馆碰面,X要求张x给付钱款,并以向张单位及张妻子反映其曾与张有婚外情为要挟,让张于次日交付钱款。20135141630分许,被害人张x依约至打浦路的皇后咖啡馆,将现金50万元交予X,吴写下“一共拿张x304万整,以前254万整,今天50万整,以后不拿”的字条。当X欲离开咖啡馆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X应予刑事处罚。被害人张x200911月起至20111月将共计254万元的钱款汇入钱xX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X均出具了借条,且被害人张x2013513日之前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X敲诈被害人张x197万元证据不足,辩护人关于197万元系借款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X敲诈被害人张x50万元,不仅有被害人张x的陈述笔录予以证实,且有证人俞春培、孙自立的证词予以印证,故辩护人关于50万元系未遂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X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X认为其未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所收钱款系借款。X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控制下交付,X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未遂,应予减轻处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上诉人X应予刑事处罚。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刑初字第93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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