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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是家庭暴力的绝对受害者?|把手聚合

 贾律师 2017-07-14

《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实践及对策研究——以吉林省2015-2016年的214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女性是家庭暴力的绝对受害者?

直接受害者、施暴者多集中在20岁至50岁

公安证明是认可度最高的证据类型

施暴方式和施暴原因的多种多样

损害赔偿请求少之又少......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一些数据

熊开岁《家庭暴力社会问题的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一文提到:美国大约有2800万妇女经常挨打英国每六分钟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事件。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统计显示:我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全国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二)规范现状

《反家庭暴力法》之前,对家庭暴力的制裁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之中。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确立了公权力对家庭暴力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等原则。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

二、文书的描述和分析

本文选取了吉林省2015-2016年涉及家暴的214份文书,删除无实体内容判决21份,2015年的有效判决共113份,2016年的有效判决共74份,有效裁定6份,其中2016年3月1日之后的文书76本文的分析和反思基于这些数据展开。




(一)判决的描述和分析

1、女性是绝对的受害者?

2015年的判决中,丈夫作为受害者的比例为12.2%,妻子作为受害者的比例为70.7%,子女直接或间接作为受害者的比例为9.8%,父母作为受害者的比例为7.3%。2016年的判决中,丈夫、妻子、子女和父母作为受害者的占比分别为7.9%,81%,6.3%,4.8%。家暴案件中不同的受害主体的比例相差大,其中妻子作为直接受害者的比例居高不下,被家暴的形式以肢体暴力居多,而且不定期的肢体暴力带来的抑郁等精神现象也应关注。丈夫、子女和父母被家暴的比例也不小,表现形式以谩骂、恐吓、威胁、不管不顾等现象为主。针对老人和子女的家暴案件中,大部分老人和子女都是被波及到的。

子女和父母在家庭结构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特别是未成年的继子女。有1份判决中,子女因受不了父亲的家暴行为而自杀;有13份判决,施暴者直接或间接地辱骂、殴打或不管不顾子女;有4份判决,施暴者限制受害人的行动自由,禁止受害人与子女见面,同时拒绝给付抚养费,有些甚至殴打继子女;有9份判决,施暴者直接或间接地辱骂、殴打或不赡养父母。

2、施暴者、受害者主要集中在20-50岁


2015年判决中,有8份判决明确显示受害者为未成年子女,2016年的判决中受害者为未成年子女的有5份。13份判决中子女是间接的受害者,均在父母争吵的过程中被波及到,其中继子女被波及的概率远高于亲生子女。

2015年判决中,原被告年龄信息齐全的共有36份,其中直接受害者20~30岁,31岁~40岁,41~50岁,51~60岁年龄段的占比分别为30.6%,36.1%,25%,8.3%,施暴者20~30岁,31~40岁,41~50岁,51~60岁,61~70岁,71~80岁年龄段的占比分别为11.1%,44.4%,30.6%,8.3%,2.8%,2.8%。2016年判决中,原被告年龄信息齐全的共有29份,其中直接受害者在20~30岁,31岁~40岁,41~50岁,51~60岁年龄段的占比分别为31%,34.5%,24.1%,10.3%,施暴者20~30岁,31岁~40岁,41~50岁,51~60岁年龄段的占比分别为20.7%,34.5%,31%,13.8%。无论是直接受害者还是施暴者,集中在31岁~40岁年龄段的占比最多。

人民日报微信客户端2017年3月2日新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过去受理的案件,九成以上的家暴受害者为女性,受害者和施暴者多集中在30岁至49岁。由此观之,吉林省的样本虽然不多,但揭示的结果可以供为参考。

3、公安证明是认可度最高的证据类型

(表一 法院认定家暴行为的证据类型一览表)

如表一所示,2015年判决中,证据主要有自认、公安证明(报警、询问记录等)、证人证言、照片光盘、医院证明和保证书。2016年判决中,证据主要是自认、公安证明(报警、询问记录、处罚决定书等)、社区证明、证人证言、照片光碟和医院证明。根据法院的判词,证人证言、照片光盘、医院证明等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受害者受到了肢体上的伤害,但不能证明损伤是由施暴者造成的,也不能证明受害者长期地受到伤害。且施暴者自认实施了家暴,法院基本上不会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以离婚纠纷为例,2015年69.2%的案件和2016年64.7%的案件以维护家庭和谐之名驳回起诉。

4、损害赔偿请求少之又少

2015年共有7份判决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占总判决的比例为6.2%,但是均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其理由主要是证据不能证明损害与施暴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6年共有4份判决提起赔偿,占比为5.4%,其中只有1份判决中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受害者得到了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1369元的经济损失,因为受害者提供了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的讯问笔录、处罚决定、伤情照片及诊疗收据等证据佐证,详情参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55号二审判决。

夫妻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暴力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家暴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影响无过错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因此笔者认为家暴案件中,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因双方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予以忽略。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受害人依然可以在提起离婚诉求时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来裁判。

5、施暴方式和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表二 2015年判决中施暴细节信息表)

(表三 2016年判决中施暴细节信息表)


2015年判决中施暴的方式有五种表现形式,以单方殴打、谩骂恐吓和不管不问为主,分别占比77%,31%和19.7%;施暴的原因以酗酒和家庭琐事居多,占比为23%和26.2%;经常性殴打的达至90.2%。2016年判决中施暴的方式四种,以单方殴打为主,占比92.6%;施暴的原因以酗酒、外遇和家庭琐事居多,分别占比为24.1%,14.8%和37%;经常性殴打的占比88.9%,但是,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家庭暴力的次数并非是正比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遭遇了哪怕只有一次家庭暴力,法院也应倾向于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其他的方面,如限制自由的施暴方式,吸毒、赌博的施暴原因等,虽然不如其上的因素显著,但也不能忽视。

(二)裁定的描述和分析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截止到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部分地域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共314份(见下图),其中吉林省6份,占比1.9%[4]。相较于江苏(65份)、浙江(37份)、重庆(23份)等12个地域,吉林省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偏少。以吉林省为界线划分,一般而言,经济发达的地区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和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比例相差较大,这可能跟地区的开放程度、法律的普及程度、民众的认知水平等有关。仅就东北三省而言,吉林省的数据虽然少但也可以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的数据为准)

三、对策和建言

笔者通过对吉林省2015-2016年193份文书的分析得出,预防和规制反家暴的工作基本上可从三方面展开:一是从观念、伦理和文化入手,发力重点人群,营造一个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二是从具体法律实践方面入手,通过贯彻、完善、补充和改变相应的规则、标准或机制来切实履行《反家庭暴力法》;三是推动机制创新与完善。

(一)发力重点人群

家暴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的反映。首先必须从思想意识入手,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针对特殊对象的宣传教育,可由社会组织广泛宣传和法院着力宣传,普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的理念意识。出于对社会成本的考虑,可针对特定的人群展开宣传教育,具体可从以下群体入手:

1、软弱的女性

受害妇女自身觉悟不高是家暴现象猖獗的一大原因。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受封建思想的侵袭很深,“在家从父母,出嫁从丈夫”、“妻以夫荣”、“妻随夫贵”的思想有相当的市场,甚至统治着我国妇女总数一半以上的农村女性,许多女性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选择逆来顺受,自认命中注定,而不是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她们不仅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暴行无动于衷,对发生在别人身上的遭遇亦熟视无睹,她们既是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又无形中成为家庭暴力的帮凶。

2、特定年龄的人群

从本文关于当事人年龄的分析来看,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2015年和2016年判决中31~40岁的当事人占比均为30%以上,相比其他年龄阶段明显偏高。这一年龄段的当事人大部分在日常生活中会遇上经济、家庭、婚姻以及情绪上的困扰,对这一年龄段的人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借鉴澳门或香港的经验,专设避静中心,时常疏解他们的压力,改善情绪不稳情况,会减缓家暴的频率。缓冲避静服务会有助家庭重建,重投社会。

3.素质低的施暴者

根据本文对于家暴细节的分析可知,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与酗酒、赌博、吸毒及外遇等行为相关,因此关于家暴的宣传应更注重沾染此等行为的人,同时切实有效规制这些丑恶行为,有助于家暴行为的预防。2016年判决中因家庭琐事实施家暴的占比37%,判决显示这些施暴者大都自我控制能力差,性情粗暴,富有攻击性,与人打架,甚至六亲不认,不分长幼,处理夫妻关系更是采用直接的、暴力性的手段,极易发生家庭暴力案件,而且是重大的案件,故对这种暴躁性格的人进行重点宣传和引导非常必要。

4.高学历高收入家庭

世界银行对35个工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调查表明,家庭暴力不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的影响,即使在受过高等教育的高收入家庭同样可能存在暴力现象。那些在社会上比较成功的男性,他们也会通过暴力来进一步确认自己的权力。本文2016年判决中有2份判决有当事人的职业信息,这两份判决中的当事人均有体面的工作,但家庭中同样存在着简单粗俗的家暴问题,双方同样也因家庭琐事时常吵架、殴打等,故对这类群体的宣传教育不可忽视。

(二)法律的良好实践

家暴作为一种日常存在,我国已经从立法上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了确认,故法律的良好实践即为解决家暴的第二要旨。

1、注重证据收集

根据193份文书总结出的经验是尽可能向公安机关等单位求助,公安机关的出警笔录和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足够,法院认定的几率也高。《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故在帮助受害者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加强公安机关的作用。反观受害者自己收集的证据,如伤情照片,医院的相关证明等,若缺乏其他的证据佐证,则很难证明损害与施暴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认真对待精神暴力或经济控制

KnowYourself公众号推送的《最难识别的操纵:以爱之名|你有没有经历过以下4种类型的高压型控制》文章,作者通过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知识,借助各种例子阐述了4种类型的高压型控制的危害。英国于2015年12月将高压型控制作为一种罪行写入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条款中。美国的相关法律人士及妇女权益倡导者们,也在积极地做出努力,希望在美遭受高压型控制的人,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中对男性的家暴行为方式更多的是言语上的谩骂,行为上的不管不顾,感情上的漠不关心等。对女性的家暴行为方式有言语上的指责、威胁恐吓、限制自由、不给付生活费等。这些家暴方式较之行为上的暴力稍显温和,但是从心理上看,带给家庭成员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危害不可小觑。比如(2016)吉24刑初22号判决中,被告长期被家暴而抑郁,因之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故对于精神暴力或经济控制等新形式的家暴方式应特别注意,心理健康的咨询与疏导也应落到实处。

3、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家暴的受害者有无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明文规定。虽然夫妻关系是特定家庭关系中的一种,但笔者认为与普通民事赔偿关系人一样,家暴的受害者同样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特别是双方离婚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关于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可依据婚姻法进行裁判。不过确定具体的数额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后果、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三)机制完善和创新

1.庇护场所

我国庇护所普遍存在寿命较短、设施和服务不健全、私密性差等问题,一些受到伤害的妇女在寻求庇护时受到媒体不断的采访报道。而在香港,所有的庇护中心外部都不会有明显的标志。有时为了防止受害人被家属找到,庇护中心会刻意选择距离受害人居住地较远的中心作为接受地。对于维修工、送货员等外来人员,庇护中心也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不仅要登记信息,查验其身份,还会避免其与被害人直接接触。为受害人重新建立安全感是向生活迈出下一步的前提,为贯彻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此成功的经验我们应予以借鉴,对于庇护场所或救助机构等提供相应的资金和配套设施的支持,维护其私密性和安全性。 

2、法律援助

四川省内市县两级全部成立“法律援助妇女工作站”,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成立“法律援助妇女维权工作站”,基本形成妇女“半小时法律援助圈”。在南充、宜宾等地还组建了“妇女维权团”,德阳市成立“婚姻家庭危机干预中心”,搭建起妇女维权平台。云南省也逐渐搭建了一个反家暴综合防治网络,协调公安机关在部分基层派出所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点),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建立妇女儿童救助站,并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层层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所以关于法律援助,吉林省可借鉴四川省和云南省的相关经验,建立符合本省省情的法律援助网络。


本研究成果受吉林大学法学院“司法大数据与实证研究”项目资助。感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颜毅艺老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015级博士生段卫利对本文内容及结构上的指导与意见,感谢项目组成员叶璇、张田、王静文和王童对本文的校对与修改。


王娅 吉林大学 2016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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