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早在2002年就颁布施行了《职业病防治法》,现行有效的是2016年最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适用于本法。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其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患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且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疾病,且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10大类132种。详细内容可至益戈法律https://www./搜索《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阅读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职业病鉴定过程,包括: (一)专家组的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 (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详细内容可至益戈法律https://www./搜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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