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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钢瓶安全监管

 jly365 2017-07-16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气瓶超期不检、报废气瓶继续使用,对充装和使用环节埋下极大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气瓶管控,强化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安全监管,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严防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讲解气瓶安全监管知识。

  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充装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充装。对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造册建档,做好出站气瓶进行检斤检漏,粘贴充装合格标签后准予出站。严禁充装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严禁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或个人的气瓶,不得为非本充装站设立的配送站(点)的气瓶进行充装。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

  充装单位要严格实行换气实名登记制度。对换气用户信息、气瓶编号等进行详细登记,向用户宣传气瓶安全使用常识,并及时告知用户定期更换胶管及存在质量问题的灶具,确保使用安全。

对充装单位主要检查该到单位的充装资质、人员资格、质量管理、资源条件、气瓶现场管理和应急救援等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认真查阅了人员证件、充装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了气瓶的制造/检验日期等。

目前,我县有两家液化气充装站:建恒有限公司、候堡福星液化气站

2012年寿阳喜洋洋火锅店液化气泄露事故案例

“螺丝瓶”已于1996年9月之后禁止生产,到2011年已经达到15年使用年限,必须强制报废。超限期“服役”的“螺丝瓶”使用年限过长,瓶内壁过度腐蚀,而且瓶颈处开合次数太多,容易导致漏气,引发煤气中毒甚至爆炸事故。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民用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液化气瓶,自制造日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的检验有效期为3年。使用YSP-50(YSP-50指的是充装重量≤50kg)型液化气瓶,每3年须检验一次,使用15年报废。

GB5842-2006标准规定,2007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气瓶最长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检验一次。

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知识课件001 张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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