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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使用液化气钢瓶的有关行为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szm12315 2019-10-22

一、问题

经营场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餐饮、理发等行业)使用安全监管

留言日期:2019-10-14

经营场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餐饮、理发等行业)使用是否属于我局监管范畴?因此类经营场所点多、面广、线长,监管方面存在困难。若此种行为属于我局监管范畴,我们该如何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管,望请总局告知确切答复及其法律依据。

二、回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为充装单位;饭店、修理部等经营户属于气体使用单位。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10-21

(以上内容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

延伸思考(我们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液化气使用单位例如饭店、有关商户等使用液化气的行为(含钢瓶)是没有处罚条款的,故应该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关违规问题应该抄送充装单位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处理,这样可以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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