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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抽样送检的管理制度1

 灯火阑珊139 2017-07-17

现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抽样送检的管理制度 

 一、前言

   由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送检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取样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了检测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给工程结构留下了质量隐患,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结构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检验制度,从而能取得真实代表质量特征的有关数据,科学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确保工程质量。国家也颁布了相关文件和技术法规,要求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工作,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硕士论文,工程检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部下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 211]就此问题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3.0.3条以强制性条文形式要求: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二、见证取样制度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1)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提高样品的代表性和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它除了与检测单位有关外,涉及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还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因此,执行好这一制度必须相关单位都能理解好这一政策并配合支持这项工作。同时,在当前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需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应将见证人员的配置和相关工作纳入到资质管理中去;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应逐步将现场见证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内容加以强化。改变目前存在的“好制度落实不好”的现状,使见证取样工作真正能够按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2)见证人员的自身素质还不到位。由于见证人员绝大部分为监理人员,而目前监理人员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廉洁自律不够等也存在于见证人员中,使得见证工作呈现“走过场”现象。有些见证人员将样品的真实性片面理解成

   样品只要在现场的母体中提取即可,忽视了样品的提取要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或规范的检验批的要求,最终导致一个小区几栋甚至十几栋的建筑共用一份检测报告的现象时有出现;对在现场交付的产品,见证人员要确保样品抽取能在现场随机进行,但由于见证人员工作不到位,使得见证送检的样品与现场的实际产品质量不一致,特别对门窗等现场组装的构件产品尤为明显。

  (3)见证人员的配置还与工程建设量有一定的差距。按照有关规定,每项工程的见证人员至少配备1-2人,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小区或复杂的建筑物,还应根据建筑物的数量或不同的工种适当增加见证人员。目前,有些建筑工程现场见证人员数量远远不够,一个较大的小区只有l2个见证人员,且其中一个持证人员还是现场负责人或是监理总监。特别是近一两年,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有些监理单位由于见证人员的数量不够,将某一见证人员的证书复印多份在其监理的各个工地使用。这从根本上不能满足检测见证的有关规定。

 (4)检测机构对见证人员的核查流于形式。按照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质量监督部门和该工程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书》,这从制度上保证了质量监督和检测单位对见证人员工作的监督,但由于有此施工现场建设或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精力有限等原因,真正按规定做此项工作的建设或监理单位很少;而有些检测单位在接受见证样品委托时不认真核查见证人员证书及封样的有效性,甚至为了满足于客户,默许见证工作中见证人员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导致见证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得不到保证。

  三、采取的对策

  针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去。硕士论文,工程检测。。尽管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只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一个环节,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代表性的检测样品不具有真实性,检测的再准确也是徒劳无效的,若其如此,工程质量何尝能够得以保证。因此,建议在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中,相关主管部门须将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和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量结合起来;质量监督部门将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将见证人员的数量、见证记录的内容、见证取样的方法等列为监督的重点,对未加盖“见证取样送榆”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质量保汪资料。

 (2)进一步在制度上明确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加大见证人员培训考核的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并提高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规定现场一线的质量管理人员均须持有见证取样上岗证,各地区承担见证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机构要加大培训考核的力度,确保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真正落实到位。

  (3)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使其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核查的职责。对审核中发现的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现象,应该做好解释工作、敢于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见证行为,检测机构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不得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章。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加大查处监理单位对于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硕士论文,工程检测。。同时,质量监督机构还应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样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旦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

 (4)建立见证取样送工作台帐。建立工作台帐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工作台帐可对见证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量监督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台帐上应注明项目名称、见证人名称、见证材料和试块数量、使用部位、见证日期、见证人签字、检测结果、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等。

 (5)实施见证取样网络化管理。为了控制施工单位瞒过监理单位送样,可要求在检测委托单上必须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见证员章或签字,规定无监理单位公章就不收样;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必须见证取样的材料清单,并明确在见证取样时必须要有质保书和注明本批材料的数量;试验报告出来后,须经监理主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存档;以此使见汪取样工作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检测机构,均处于受控状态。

 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有哪些?

  为规范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的项目:

1、用于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准养护);

2、用于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3、用于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4、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5、用于结构的钢材和焊接材料;

6、用于预应力张拉的材料和锚具;

7、用于工程的防水材料;

8、用于工程结构的砂、石;

9、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0、用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2、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3、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三、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见证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理机构。

3、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由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送往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员的签字。

5、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6、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关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⑴材料、半成品及构件,必须有供应部门或厂方提出的证明合格的文件,或在产品上盖有“合格”印章,由承包单位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对于没有此类证明或虽有证明合格的文件,但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可在使用中发现有怀疑时,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抽样检查或复验,证明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工程上。

⑵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水泥、钢筋、焊条、钢结构制品、混凝土构件等用在结构部位的材料、半成品以及防水、防腐蚀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文件及按材料试验检验制度的有关要求,抽取试样的复试单据。

⑶对用于工程上的各种设备,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承包单位或供货单位提供厂家资质、产品批号、出厂合格证和符合认证资格文件等,对进口设备必须审查海关商检书。

⑷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做试样抽检。

⑸监理工程师对检验证明有疑问时,应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补做检验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取样、送检管理制度  1、试验检测一般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而很少采用全数检验,抽样检验是从一批或一个过程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个体进行检验,来判定一批产品或一个过程是否合格,所以个体的抽取方法非常重要,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试验工作者要特别重视此项工作。  2、取样要有代表性,严格按试验标准规范要求随机抽取样品,避免造成检测试验结果与实际产品不符。  3、取样工作必须由试验室派人按有关标准、规定完成,不得受任何干扰,严禁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取样送检。  4、抽取样品的数量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有关规定一次性抽够;抽取样品的频率严格按试验规范要求进行。  5、样品抽取完毕,要妥善保管;填写试验委托单,和样品一起送到试验室进行检测。  6、试验室对照试验委托单检查样品外观是否符合要求、数量是否足够,检查后进行来样登记,将样品放入工作间备检。  7、对于水泥、外加剂、外掺料要按标准、规定留取复检样品,做为试验存在争议时仲裁使用,一般情况下水泥留置60天,外加剂和外掺料留置90天。  8、见证试验样品的抽取,严格按见证工作制度进行,试验室要做好配合工作,样品抽取完毕后由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和试验室试验人员一起送到见证试验室进行检测。  9、平行试验样品由监理工程师亲自抽取,严禁由施工单位代取现象。

   31    产品送检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证产品及时得到检验和检测产品的合理及规范性,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全过程。 3 职责:  3.1 生产组长负责产品《送检单》的填写。  3.2 品质部检验员负责《送检单》的接收和现场抽样。 4 有源产品程序:  4.1 外购件、外协件的检验程序:  4.1.1 物资交接时,采购人员应提交填写完整的《送检单》、《入库单》,填写准确送检时间、以及该物资的技术资料或设计图样或加工合同,并在《入库单》的右上角注明该物资的类别(ABC)和放置地点,对于批量的外协件,如合同规定还必须有加工厂的合格证或检验记录。  4.1.2 采购人员将被检的物资放在指定的待检区并分类、标识、不得混放、包装良好、摆放整齐、自检,对外协件应事先去屑清洁、无油污,镀银件包装良好。 4.1.3 物料清点、保管:采购人员与品质部接收人员当面清点物料种类,物料数量由采购人员负责。  4.1.4 检验员按照送检物料的类别确定其检验方式(抽检、全检)、检验手段(目测、感官、使用监视测量设备和验证)及检验判定标准。 4.1.4.1 检验方式按第4.4条检验;  4.1.4.2 检验手段包括核对物料名称、型号规格;检查外观、包装;测试电气性能、机械尺寸;对供方名单进行核对,判定其符合性。  4.1.4.3对无检验能力的物料进行验证,包括核对物料名称、型号规格;检查外观、包装;对供方名单进行核对,判定其符合性。  4.1.4.4 判定标准:记录检验结果并与抽样标准的AQLReAc比较,判定该 批物资的符合性。   a)合格物料在ERP系统上转P01并提交到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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