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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 高管被诉侵权赔偿

 丫胖子 2017-07-19

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 高管被诉侵权赔偿

——由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看公司治理

钱 芳


2013年8月,顾问单位润林公司的负责人气愤地向顾问律师任旭荣和文萍讲述了其遭遇到境况。原来,润林公司作为合亿公司持股10%的小股东,刚刚拿到了合亿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反应出来的问题让润林公司非常震惊。审计报告显示:占合亿公司股权70%的控股股东厦森公司及合亿公司谢某等高管倚仗自己对合亿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瞒着小股东做了许多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举动,如擅自出借30多亿资金给大股东的关联企业、违反董事会决议擅自压低对外房屋销售折扣率、将公司3000万元资金用于给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人员发奖金、擅自挪用公司巨额资金归高管个人使用等,严重侵害到合亿公司的利益,损失金额难以估量,连带着小股东润林公司的利益也受到侵害。遭遇这样的事件,润林公司一时之间茫然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特赶来咨询两位律师。

先礼后兵 协商解决未果被迫诉讼

两位律师接受咨询后,认为大股东及高管的行为确实有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合亿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这也是实践中大股东通过公司高管肆意妄为、漠视小股东利益的典型例子。但是,基于润林公司和厦森公司是合作伙伴,双方有一定的信赖关系才共同组建了合亿公司。因此,基于缓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立场,律师建议润林公司不宜以过激的方式加剧矛盾,一旦一方举动过激,可能反而使事态恶化、造成两败俱伤的不利局面。因此首先应当以沟通、协调等较缓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哪怕最终只能对簿公堂,也应当采取先礼后兵的原则。

因此,在与两位律师充分沟通之后,润林公司保留了通过刑事途径追究合亿公司高管责任的举报权利。根据律师的建议,润林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试图与大股东及高管联系,要求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但遗憾的是,合亿公司大股东及公司高管们对沟通机会却不屑一顾、毫不珍惜,对自己的做法也无一丝警醒,润林公司的合理请求被置之不理。

面对如此状况,润林公司只能一方面不放弃与大股东及高管继续协商,一方面做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准备。因为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规定了前置程序,故润林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合亿公司监事会发函,要求监事会对大股东及高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保护合亿公司的利益,并同时将函抄送合亿公司的董事会和各股东。2013年12月19日,监事会书面复函称收到润林公司请求,但只是站在大股东及公司高管的立场简单地否定了审计报告的效力,拒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此之后几个月时间中,监事会既未对相关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进行监督核查,也未提议召开股东会对这些问题进行商讨,严重失职。事实上,合亿公司的监事会也受到大股东及公司高管的控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在尝试沟通、协商解决纠纷无果的情况下,要想维护公司及小股东权益,看来只剩下诉讼这条路了。

2014年4月16日,两位律师正式代理润林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将侵犯合亿公司利益的大股东厦森公司以及滥用职权的合亿公司高管谢某、郑某、陆某、陈某等告上法庭。

庭审交锋 痛数大股东及高管“七宗罪”

经过庭前认真的准备,代理律师搜集整理了充分详实的证据,力图还原案件真实状况,证明大股东及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及公司造成的损失。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代表小股东痛数大股东及高管“七宗罪”。

一、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委托基金公司对外贷款

在大股东及公司高管的控制和操纵下,合亿公司自2009年10月起通过基金公司委托贷款总额达8.5亿元,委托净收益利率仅为4%,而在2009年末公司尚有长期借款9亿元,银行贷款利率综合利率为6.6996%。与前述委托贷款净收益利率4%之差计算,合亿公司的利息损失达到742万余元。公司欠外债付高息的情况下,还以低息向外贷款,完全违反了商业利益原则,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出借资金给关联企业

合亿的控股股东厦森公司及董事长谢某(其同时为合亿公司、厦森公司以及厦怡公司这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相互关联关系,为控股股东厦森公司名下全资子公司厦怡公司开发楼盘的需要,在未经合亿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控制合亿公司与厦怡公司订立借款协议,仅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该公司长期提供借款支持其项目开发,且借款金额不限,严重损害了合亿公司利益。自2010年4月截至2011年9月,出借额就近36亿元,给合亿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三、违反董事会决议擅自压低合亿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的房屋销售折扣率

根据2008年9月10日《董事会纪要》,合亿公司在销售某楼盘的销售折扣率不能超过5%,而谢某、郑某、陆某等高管违反董事会决议以及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擅自批准了折扣超5%以上的135套住宅及7套商铺的销售,给合亿公司造成损失金额达2029万余元。

四、挪用公司资金给厦森公司及厦怡公司人员发放奖金

自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在厦森公司及叶某的控制下,第二任总经理陆某批准挪用合亿公司的巨额资金给厦森公司及厦怡公司相关人员发放奖金,造成合亿公司损失3167万余元。

五、侵占公司资金用于支付厦森公司体检、开办年会等费用

在大股东及公司高管的控制和操纵下,合亿公司被侵占资金11万余元用于支付控股股东厦森公司员工2010年的体检费用,给公司造成损失11万余元。此外,合亿公司还被侵占资金约39万余元用以支付控股股东厦森公司开办2010年终会费用。

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给财务副总陈某个人使用

在控股股东厦森公司及董事长谢某的控制下,2010年7月30日,第一任总经理郑某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将公司资金320万元挪用给财务副总陆某,二人均违反了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涉嫌套取银行按揭款,且系违法挪用资金的行为。至2011年6月25日,陈某将320万元归还合亿公司,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损失至少17万元。

七、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允许部分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在大股东及公司高管的控制和操纵下,合亿公司高管未尽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允许包括总经理陆某在内的九位购房人延期支付剩余房款,并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合计给总司造成损失达172万余元。

上述情况的发生,是控股股东厦森公司、董事长谢某、第一任总经理郑某、第二任总经理陆某、财务副总陈某等相互串通、滥用职权、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未经股东会、董事会表决同意、恶意损害合亿公司利益所致,对给合亿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大股东及公司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润林公司大量详实充分的证据,大股东厦森公司及高管们均无法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其抗辩策略着重于避重就轻,一边回避公司治理过程中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擅自出借、挪用公司资金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事实,一边转而强调合亿公司已取得了良好的盈利状况。他们认为,既然合亿公司房产项目获利颇丰,包括润林公司在内的小股东也已得到应得之分红,具体经营管理的细节小股东则不必深究。虽然部分房屋销售时的折扣超过董事会定的标准,但是整个楼盘总的折扣还是符合董事会要求的,关注低于折扣标准的销售个案并不妥当;虽然有一些资金借出去,但也都如数归还了,利息多少就不要计较了;发放的奖金数总额没有超过董事会确定的比例,至于发给谁小股东没必要知情;至于高管允许部分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因为目前购房款已全部付清了,也可以不再追责……鉴于合亿公司高管已经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取得良好的业绩立下了汗马功劳,润林公司拿这些事情告上法庭实属“太爱较真,钻牛角尖。”

公正判决 引导公司规范治理

庭审之后,虽然法官又主持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最终各方并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2014年11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润林公司的绝大部分诉请,判决合亿公司高管谢某、郑某、李某、陈某赔偿合亿公司损失共计5000余万元。

收到判决书后,润林公司与代理律师均感到非常欣慰。客观地讲,实践中尤其是很多民营企业,大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通过推荐、委派公司的高管来实现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大股东通常认为,理应按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公司的各项重大事宜,无需小股东参与,现实中小股东的各项权益保护状况确实堪忧。但是,从公司法依法公司治理的理念来看,即便小股东表决权、话语权弱小,大股东及高管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小股东的权利给予尊重和保障。比如,在作出公司重大决策之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对小股东的通知告知义务;并且,视决策内容的范围,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能任意处置公司重要资产或利益,更不允许出现公然违反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对于大股东推荐或委派到公司的高管,应当明确其依法承担了对所任职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当公司利益与大股东利益或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基于其职务身份,应当把维护公司利益放在首位,否则需对其因失职或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传递出来的信号在于司法正积极引导大股东及高管严格按照规章和公司法来办事,尊重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尊重小股东的利益,重申了依法治理公司的重要性,有利于打破“人治”在公司治理中的藩篱。

案外杂感 公司治理结构三面观

关于本案,表面上是小股东要追责大股东及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实质上则是民营企业的两种公司治理观点之争。一种是传统的大股东控制运行企业,公司治理形同虚设;另一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严格依靠规章制度来治理公司,让每个股东得到相对公平的对待和收益。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分立——制衡”型产权关系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成为共识,司法实践也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不断提供着新鲜理念和实例。借由本案观察公司治理,我们认为,从股东层面上看,大股东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权利,尊重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将其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严格区分开立,不能任意损害公司利益及小股东利益。从公司高管的层面上看,股东选举管理者管理其财产,选举公司领导层、监督层,代表公司全体股东治理公司。此时股东的权利已转化为公司的具体目标,无论什么人进入公司必须服从公司的目标,管理团队拥有的权力均来自公司这一组织,而不只是来自股东的投资。因此,公司法也明确规定,高管对公司应尽忠实和勤勉义务,如有违反,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小股东的层面看,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并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大股东正直无私和高管的忠诚尽责,小股东也需要积极行使对公司运营管理的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面对公司利益被损害的状况,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公司及自身的权利,这对实践中公司治理的完善起到不可或缺的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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