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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金管控方法

 昵称15789377 2017-07-20

资金集中管控办法

1  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1.1  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1.2  资金权属不变原则;

1.3  以收定支、无计划不开支原则;

1.4  内部资金保密原则;

1.5  统一调配原则;

1.6  有偿使用、存贷计息原则。

财务部管理职责

财务部作为公司负责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2.1  管理各个公司银行账户;

2.2  参与审批各个公司的收支计划;

2.3  参与审批各个公司超计划的开支;

2.4  参与审批各个公司内部资金调拨申请;

2.5  参与管理协调公司内部资金;

2.6  监控各个公司资金流量、流向。

3   开立收入专户

3.1  各个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开户、销户应报财务部审批。

3.2  项目公司在银行开设一般户作为收入专用账户,收入专户只能用于各种款项的回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可在多个银行开立专户。

3.3 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使用收入专户办理收款结算业务。

3.4  收入专户应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成员单位可查询收入专户资金的流入情况。

开立支出专户

4.1  各个项目公司根据财务部安排在银行开设支出专用账户,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可在多家银行开立。

4.2  支出专户资金来源为财务部按计划统一从收入专户拨入款项,财务部安排拨付款项到支出专户后,由成员单位从该账户办理付款结算业务。

4.3  支出专户应开通网上银行业务,财务部可查询、监控支出专户资金的流向、流量情况。

5  收款结算业务

5.1  成员单位收入专户资金,由公司统一管理。

5.2  财务部每周通过网银系统以及项目公司报送的资金报表,及时掌握成员单位收入专户资金进账情况。

资金拨付业务

6.1  备用金管理

6.1.1  财务部根据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需要,核定其支出专户备用金额度。

6.1.2  备用金应当支付突发、紧急的费用或款项。

6.1.3  支出专户资金低于备用金限额时,成员单位应及时从其收入专户拨付补足;收入专户资金不足拨付的,财务部可在公司统一管理资金中调剂解决;补拨的备用金,成员单位应列入下次资金支出计划。

6.1.4   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6.2  预算内资金拨付

6.2.1  成员单位应根据年度、月度资金预算和收入专户资金余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表”,报送财务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6.2.2  “资金收支计划表”报送时间为:每月二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

6.2.3  项目公司根据“资金收支计划表”,将资金从收入专户拨付到成员单位支出专户。

6.3  计划外资金拨付

6.3.1  项目公司发生预算外用款事项,应填制“预算外用款审批单”报财务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6.3.2  拨付预算外资金,成员单位收入专户资金余额不足的,由财务部在公司集中中调剂或对外融资解决,并按照内部借款进行管理。

内部控制措施

7.1 财务部对网上银行和管理系统实行系统操作授权制度,严禁越权操作。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应严格保密,离岗即应退出有权操作界面。

7.2  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进行适当分工,可以一人多岗,但同一笔业务的录入和复核不能兼岗,重要单证和印章应分管。

7.3 内部结算数据应通过网上银行或管理系统传输,纸质凭单应由项目公司财务部门传递。结算凭单传递应有交接记录,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

7.4 财务部与项目公司应定期核对资金收入、资金支出等数据,保证核对相符。

财务人员管理

8.1  财务人员职责

8.1.1  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被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8.1.2  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完整、账面清楚,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8.1.3  建立健全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严把凭证审核关,对上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8.1.4  建立健全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8.1.5  参与各公司重要经济业务活动的分析和决策,各个公司的所有项目投资、预决算应由财务人员参与审核签字。

8.1.6  参与拟定各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考核、分析预算、生产经营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8.1.7  参与各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

8.1.8  负责各单位资产记录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做好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票据的管理工作。

8.1.9  对重大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8.1.10  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8.1.11  办理公司安排的其他事项。

8.2  财务人员的权利

8.2.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8.2.2  依法享有所在公司所任职务赋予的权利,代表出资人独立行使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权

8.2.3  依法享有向公司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状况的权利;

8.2.4  对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8.2.5  对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授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拒绝执行。

8.2.6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有权向公司领导反映。

8.3  各个项目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8.3.1 各个项目公司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同时有义务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8.3.2 项目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总公司提出对该项目公司的财务人员的要求和建议。

8.3.3  各个项目公司应全力配合财务人员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为财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工作环境,保证其履行职责;不得对项目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进行刁难、打击、报复。

8.3.4  各项目公司有权对财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动考勤、业务能力实施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并可提出撤换被委派财务人员建议。

8.3.5 各个项目发现被委派财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公司领导举报。

8.4  财务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8.1  项目公司财务负责人每年应向总公司财务部作述职报告。

8.2  总公司财务部每年对项目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论作为续聘、解聘、晋升、降级、调薪、奖惩的重要依据。

8.3 项目公司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总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8.4  项目公司财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会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1  在财务会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项目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8.4.2  有行贿、受贿行为的;有泄露项目公司商业秘密的。

8.4.3  与项目公司或相关人员串通舞弊的;

8.4.4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抵制、不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8.4.5  对拒绝接受财务人员财务监督核算的各公司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侵犯财务人员职权的项目公司,依据《会计法》追究该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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