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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如何应对并购热潮

 快乐英平 2017-07-20

收购兼并已成为中国养老产业常态。民非养老机构具有非营利性、资产捐赠性、清算公益性三个法律特征。目前的民非法律体系制约了对民非养老机构的并购。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间接股权并购和租赁权转移两种方式可以实现民非养老机构的控制。未来随着法律体系完善,对民非养老机构的并购将走向规范化的道路。【整理编辑:时英平】

中国养老机构登记的类型及并购对象的选择

按照登记机关不同,我国养老机构可以分为养老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简称民非)和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机构三类。养老服务企业是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登记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从法律属性上看,养老企业属于营利性组织,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养老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养老企业的并购属公司法规范的范畴,具有成熟的商业操作模式。事业单位编制的养老机构由本质上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机构的分支,不存在被收购的问题。除事业单位编制的养老机构外,在目前存在的养老机构中,可作为并购对象的就只有养老企业和民非养老机构。目前注册登记为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很少,因此,并购养老机构的主要对象就是民非,但对民非养老机构的并购却存在法律障碍。

民非养老机构的法律特征及并购难点

1.民非养老机构的法律特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由民政部和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民非养老机构的法律特征如下:

  (1)非营利性

  民非养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能营利。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相应服务,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但其盈余部分资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2)资产的捐赠性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

  (3)清算公益性

  民办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利润可以分配,资产可以转让、出售,净资产由出资者享有;而民非养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盈余及清算资产只能用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注销时资产不得转让、私分,捐资人(举办者)对机构的净资产没有权益。民非与企业的不同特征决定了其财产、权益变更的不同模式。

  2.民非养老机构并购的难点

  企业并购一般是通过资产收股或股权变更实现。但对于民非养老机构的资产或股权的并购存在如下障碍:

  (1)资产收购

  由民非资产的捐赠性决定了民非的举办者对于民非养老机构的资产没有处分权;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民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负有对民非养老机构经营业务的监管职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因此在实务中通过收购养老机构资产不可操作。

  (2)股权变更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设立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内容仅是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没有“举办者权益”登记这一项,因此,收购方希望通过变更举办者登记信息的方式来实现转让缺乏依据,在现实中民政部门也不受理“举办者变更”的登记事项。

并购民非养老机构的实际操作建议

中国养老产业正加速发展,以并购方式介入养老产业是条捷径。无论是光大控股,还是宜华健康,其对养老企业的并购均是战略布局。鉴于此,为尽快介入养老产业,在目前法律环境下,并购养老企业是首选。而现实中对确有并购价值的民非养老机构,可采用的并购操作模式如下:

  1.间接股权并购

  间接股权并购模式适用于标的民非养老机构的经营场所是自持物业的情况。可由标的民非养老机构先成立养老服务公司,通过并购养老服务公司间接实现对标的民非养老机构的收购。操作模式如下:

  (1)与标的民非养老机构达成收购意向,将标的民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为收购方委派的人员,变更民非养老机构章程;

  (2)标的民非养老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成立营利性的养老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劳务服务;劳务分包;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商务咨询;物业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等无需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

  (3)标的民非养老机构全权委托养老服务公司进行日常服务、管理;

  (4)收购方收购养老服务公司的股权,实现对民非养老机构的间接收购。

  2.租赁权转移

  租赁权收购模式适用于民非养老机构的经营场所是租赁取得的情况。实际操作模式如下:

  (1)与标的民非养老机构达成收购意向,变更标的民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民非养老机构章程;

  (2)民非养老机构终止与经营场所出租方的租赁协议;由收购方与经营场所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后,再由民非养老机构与收购方签订租赁协议;

  (4)标的民非养老机构全权委托养老服务公司进行日常服务、管理;

  (5)收购方收购养老服务公司的股权,实现对民非养老机构的间接收购。

  上述两种并购模式中,在经与民非实际控制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收购方控制的公司直接与标的民非养老机构签订全权委托管理协议,直接控制民非养老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这样操作更为简便。此外,若标的民非养老机构的经营场所为小产权房或权属不清晰的房产,为谨慎起见,建议以租赁权转移模式来操作为宜。

  民非养老机构的收购,最理想的模式是通过将民非养老机构改制为公司,再收购公司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教育、医疗行业已经有先例,但这种模式在民非养老机构尚未成功案例。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无论是间接股权收购模式还是租赁权转移模式,只是民非养老机构收购的替代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协议的安排,均需要法律、财务和投行等专业人员的全程参与,确保将风险降到最低。

 随着这些民非转制为企业化的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形成规范的财产权转移、退出的机制,并在法律、法规的层面明确界定,使原本大量已经存在的民非资产转让、权属变更有章可循,并建立顺畅的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必将有更多的资本进入到养老产业,促进民非养老机构走上规范化、市场化发展道路,最终推动中国养老产业的兴盛繁荣。

(整理自:上海养老)【整理编辑: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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