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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多命案频出,抑郁症为什么会伤人?

 秦岭之尖 2017-07-21

想必大家已经听说过上个月发生在中央财经大学的一起刑事案件:2017年6月20日17时许,一男性持刀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2006级一在校女生在教学楼大厅刺死,而后自杀。警方认定:该案件已经确定两死一伤。

据调查,凶手男子生前患有抑郁症

又是一起由于抑郁症引发的杀人自杀案件!抑郁症如此可怕,不仅毁了自己的生命,更造成了身边人无辜的牺牲。令人不禁扼腕!这让我们想起,同样是在几年前的夏天,同样是发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高等学府里,抑郁症妻子弑夫后自杀,双双身亡:

“警方经调查发现,许家林生前与妻子彼此恩爱,其妻平时并无杀人动机,突然对他下手,疑与其抑郁倾向有关。许妻是中南财大校图书馆工作人员,2007年因患肿瘤做过脑部手术,此后情绪日渐抑郁。”——2013年8月

老太用枕头闷死痴呆老伴,博士生抑郁发作掐死女友,武汉抑郁症患者杀人壮胆以求自杀……类似案件在我们身边一一上演。我们之前都知道,单纯抑郁症的情绪极端更多的是伤害自己,不致产生伤害他人的行为。那么,是什么诱发着他们这些杀人举动呢?

他们为何要伤害自己的家人?

最令人遗憾的是,一部分抑郁症患者的伤人目标往往是身边亲近的人:武汉某高校博士后的妻子将其杀害后欲自杀,所幸被邻居及时救下,据街坊反应,他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妻子在几年前患了抑郁症,病情不断恶化;重庆某年轻妈妈,在生下孩子一年左右,便将自己的孩子摔死,然后自己跳楼自杀。

这些行为在我们眼里实在是不可思议:自杀就算了,为什么还要带上自己的家人一起呢?但从心理学上说,这些做法又是可以理解的:她们担心在自己死后家人无人照顾,可能会面临很多困难与挫折,认为把家人留在这个世上是一种伤害,一起升往极乐才是对他们的爱。从这个角度上说,抑郁症杀害家人属于一种扩大性自杀,不是真正的他杀。

“扩大性自杀”和“曲线自杀”

抑郁症患者会因为个人的无价值感和抑郁情绪,产生自杀念头,一些会付诸相应的自杀行为,严重抑郁时,自杀率为15%-20%。但是除了自杀,还有两种变相自杀行为,一种是“扩大性自杀”,另外一种是“曲线自杀”。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上,指出抑郁症患者犯罪占一般杀人案的16.8%-23%。而且抑郁症患者杀人案件中,多数为“扩大性自杀”,即杀害孩子、伴侣或者其他家庭成员。

在“扩大性自杀”犯罪者中,9成女性抑郁症患者选择杀死自己的孩子,而7成男性抑郁症患者杀死自己的伴侣。身为抑郁症患者,他们有自杀的想法,担心在自己死后,家人会继续受罪,如孩子或者爱人得不到较好的照顾,或者承受一些苦难,所以他们选择杀死亲人后,然后选择自杀。部分患者自杀未遂,但亲人已逝,自杀前的病理性行为已经不在,取代的是面对事实的内疚,很多患者在内疚中病情加重或者患上精神分裂症

另一种是“曲线自杀”,也成为间接性自杀。即患者有自杀想法,但是没有勇气实施自杀行为,所以希望通过杀别人,以图壮胆自杀或者利用法律处死自己。而这样被杀害的人,多是陌生人或者相关甚微的人。且并不是一时冲动为之,而是经过思索和选择对象,且事后有自首行为。

抑郁症杀人会被判刑吗?

精神病人杀人是不受法律惩罚的,是因为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抑郁症并不等同于精神病。关于抑郁症患者杀人如何量刑,并没有一致的结论。根据国内已有的案例和研究,多数抑郁症患者杀人后,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关键点在于患者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辨认力和控制力,二者其一受损就不是完全刑事责任人,一般根据精神诊断判定案发时,犯罪者的辨认力和控制力情况。

抑郁症必要时须接受药物治疗

抑郁症患者为什么会发生杀人现象?从生理学角度解释就在于抑郁症患者对于自身的行为并没有自控能力,所以其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抑郁症患者多数在发生恶性事件之前就有过过激行为或情绪异常,只是由于不被重视或家人怕对患者本身造成影响而选择隐瞒。还有些人曾私下向心理医生咨询,但未去专业的精神病医院治疗过。天津圣安医院精神科主任医师王玉珍称:“许多人都以为这不是病,只不过是患者‘想不开、性格存在问题等’。在现有的抑郁症患者中,真正接受相关正规治疗的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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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众多案件中的患者及家人对病情有足够的警觉并及时进行有效的治疗和监护,是不是他们的病情就不会放大到杀人的地步,造成血案的发生?随着医疗意识的普及,真心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少一些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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