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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电信诈骗向外汇款 法院判决第三方收款人返还

 thw8080 2017-07-22

近日,海门法院在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中认定,虽然被告邓某并非电信诈骗违法行为实施人,其账户内汇款系他人汇入,但并不能改变邓某无合法理由占有原告光电公司2万元的事实,并判决被告邓某归还原告光电公司2万元。

2015年,原告光电公司财务人员在办公网络上发现该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要求向案外人黄某、黎某汇款,财务人员即按照指令向两案外人账户汇款22万余元。后经核实,该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并未发出该项指令,可能是遭受到了电信诈骗。原告光电公司即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经调查,该22万余元已经从案外人黄某、李某账户上分多笔转至其他五个账户之上,其中被告邓某被转入2万元。公安机关即将该2万元予以冻结。后原告光电公司向被告邓某索要不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邓某辩称,其身份证曾经丢失,不知晓是何人利用其身份办理了案涉银行卡。该笔钱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冻结,但因该案涉及刑事案件,不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且即使认定其不当得利,也应当由案外人黄某、黎某起诉,其同原告光电公司无往来,光电公司不是适格原告。

法院审理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被告邓某对该卡开户行为及案涉款项转账行为是否知晓,在不能说清资金往来原因,且无其他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都构成对案涉财产的不当得利。本案虽然经公安机关初查,但尚未立案,原告不能通过追赃途径解决,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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