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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14万 银行主张近8万滞纳金

 桃花江春水流 2015-03-26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1日来源:四川法制报 作者: 所属地区:成都 

  本报讯 (徐俐 记者 曾昌文)利用信用卡进行了巨额提现和消费,却未按时还款,欠下高额利息和滞纳金。记者昨(10)日从邛崃法院获悉,该院就原告某银行邛崃分理处诉被告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林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滞纳金、账户服务费共计近20万元,对于原告近8万元的滞纳金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一个月透支信用卡14万
  
  去年2月9日,林某在原告处申办了信用卡,并就“利息和费用”作了约定。3月6日,林某提取现金49990元,透支消费90000元用于购车。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归还本金16000元。原告诉称,截至今年5月1日,被告尚欠本金123990元、利息32630.73元、滞纳金76311.4元、账户服务费200元等共计233132.13元。
  
  法院支持部分滞纳金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订立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故对利息和账户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滞纳金,法院认为,滞纳金属违约金范畴,原告损失主要应通过被告支付利息补偿,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支付原告至2012年12月1日的滞纳金共36187.32元;从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5月1日的滞纳金40124.08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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