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朋友赵某因手头紧张,向马某借钱。马某没钱,有一张额度过万的信用卡。赵某便打上了这张卡的注意,对马某说,要不将信用卡接来一用。赵某对马某来说,算是信得过的朋友,答应了赵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赵某。 刚借出信用卡的几个月,赵某每月都会刷几百元,但都按期归还。马某会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还款正常,也没有放在心上。 但是,几个月后,马某收到了银行的催款通知单。这才发现,赵某透支了万元后并未按时归还。马某给赵某拨打电话,对方电话关机。马某到赵某的单位找人,却被告知对方已经离职。 为避免不及时还款,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今后生活,马某将赵某透支的钱还给了银行,随后挂失了该信用卡。自此之后一直没找见赵某的踪迹。 无奈之下,为给自己讨个说法,2016年10月,马宏才将赵家康告到了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对方偿还其信用卡刷卡消费额、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等共计12352.38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使用原告的信用卡消费1.2万元,到期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1.2万元,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因被告逾期还款导致产生的滞纳金、逾期利息、挂失费,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挂失费等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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