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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寻 法 律 适 用 的 精 义 用 逻 辑 和 经 验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温 度 往期文章精选 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3.最高院判例|| “签字盖章”与 “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 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5.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 6.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 7.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最高院: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10.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裁判要旨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严格区分情势的重大变化与正常市场风险,并应由当事人提出请求。 案例索引 《刘秀兰与府谷县瑞丰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342号】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7日,刘秀兰(乙方)与瑞丰煤矿(甲方)签署《煤矿治理项目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将瑞丰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转让给刘秀兰。2013年9月11日,瑞丰煤矿(甲方)又与圣龙公司(乙方)、担保方温永民(丙方)在北京市东城区签订了《府谷县瑞丰煤矿采空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瑞丰煤矿将同一项目二次转让。刘秀兰以瑞丰煤矿违约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秀兰解除合同的实际原因是因为现在的煤炭市场不景气,并非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鉴于刘秀兰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况,刘秀兰和瑞丰煤矿于2013年3月27日签署的关于府谷县瑞丰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的《煤矿治理项目转让协议书》由于情势变更予以解除。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以本案存在情势变更情形为由解除案涉协议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严格区分情势的重大变化与正常市场风险,并应由当事人提出请求。煤炭市场不景气以及价格涨跌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对此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应当预见。且刘秀兰与瑞丰煤矿均未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同时上诉主张本案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关于刘秀兰解除合同的实际原因是因为现在煤炭市场不景气,并非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鉴于刘秀兰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双方所签《煤矿治理项目转让协议书》由于情势变更予以解除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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