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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留言文摘 ▌专票,开票人与复核人必须不同吗?

 刘刘4615 2017-07-24
2017-07-22           中税答疑
           

专票,开票人与复核人必须不同吗?

开具发票,首先要把基本的内容填写完整,哪些是基本的内容呢,《发票管理办法细则》(25号总局令)规定: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如果发票上印有开票人的位置而没有填,这个发票的内容就不完整,就不符合规定,就有不能作为税务凭证的风险。(没有印开票人,比如手撕票,当然就是税务机关的问题了,我们不管)。

至于“复核人”呢?

它显然不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内容。

进一步讲,开具发票后,要不要复核?

《发票管理办法》(587号国务院令)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提出复核的要求。就是说,如果不复核,完全是合法的。当然,复核了,貌似也不算违法,因为也没有不准复核的规定。

那么,如果有复核人时,开票人与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呢?

有人斩钉截铁地说,“不行”,否则复核就没有意义了。

谁说不能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总比只开票不复核要好一点点吧。这是企业自己的事。

那么,如果没有复核人,或者复核人与开票是同一个人,能不能说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内控缺失呢?

显然,谁也不能仅凭发票上的复核问题,就能判定企业内控缺失。开发票并不是天大的事,要不要复核,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

这类问题,如果掌握了规则,就会感觉问得莫名其妙。但这类无厘头的东西,往往能够引起大家的呼应,我认为,主要是大家对于税务规则、尤其是其中发票规则认识的缺失。

所以,把握规则是成为税务会计的真正基础。


 摘自蓝敏说税:专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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