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份简简单单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在部分媒体人的渲染下发酵产生了一系列的“最严发票令”文章,看得财务人士人心惶惶,收到发票都小心翼翼,一再核对。 这段时间我们收到了不少关于发票开票人、复核人的咨询:发票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三人必须填写吗?不填写是否属于成分缺失?可以填写同一人吗?可以填写管理员吗?这样的发票能否抵扣呢? (文末有总结(づ ̄3 ̄)づ╭❤~) 1.开票人必须填写吗?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亿企赢小编先后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都没有找到明确的答案。 只在国务院令第587号文第二十二条找到了“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栏目如实开具”,那么规定的栏目究竟指代的是哪些栏目?是否包含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呢? 问题1截图1 而后又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文第四条看到了“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 问题1截图2 >>>发票的基本内容是否一定要填写? 对于这个问题蓝敏老师认为:因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所以“开票人”不能缺少。(——《专票,开票人与复核人必须不同吗?》) 问题1截图3 亿企赢提示:“开票人”必须要填写的观点,虽然未在法规中明确找到,但是在税局官方公众号转载的发票规范相关的文章中确有体现,具体可见问题2中的截图2。 >>>开票人必须填写实际姓名全名吗?可以填写王**或者管理员吗? 大连国税二稽告字[2016 ]第19号中提到“开票人未填写或者只写王未写全名,项目内容栏没有完整的填写商品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单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问题1截图4 >>>那开票人可以填写管理员吗? 关于这点税法中也没有明确要求。 亿企赢建议: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是张三就填写张三,李四就填写李四,简单明了,不出错,更符合《发票管理办法》中如实填写的要求! 2.复核人和收款人必须填写吗? 对于复核人、收款人这点,蓝敏老师在《专票,开票人与复核人必须不同吗?》一文中只提到了复核人——“一个可有可无的内容”,“如果不复核,完全是合法的!” 问题2截图1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亿企赢小编又查看了官方公众号,发现结果与上面蓝敏老师的观点还是颇有出入。北京国税、上海税务、河南国税、广东国税、海南地税、河北地税、兰州国税局、汕尾国地税、莱州国税、阜阳国税等先后转载的一篇题为《这样的发票能入帐吗?如何计算增值税?请您仔细看!》的文章里的观点是——复核人、开票人和收款人一样都必须填写!且复核人和开票人不能为同一人! 问题2截图2 (此处同时确认了多地税局认同“开票人必须填写”的观点!) 3.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可以为同一人吗? 中国税务报曾刊登过一篇《增值税专票开票人、复核人及收款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的文章,该篇文章内有对于此问题的专家回复——“税法没有规定此三人不能为一人,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该发票。” 问题3截图1 >>>综上所述: 一、发票开票人栏必须填写! 二、税务报文章认同税法没有规定此三人不能为一人,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该发票! 三、北京、上海、河南、广东等地的税局认同复核人、收款人和开票人三者都必须填写!且复核人和开票人不能为同一人!即开票人和复核人相同的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亿企赢提醒:发票的合规性问题,各地税局对政策的解释口径会有一定的执行差异。同样是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问题,有些地方这样处理,有些地方又是那样处理。且对于开票人与复核人相同的发票各地的监管松紧度也有很大差异。 本篇文章的总结存在一定的地方性差异,亿企赢小编建议大家咨询当地税局确认本地具体执行要求,或者按照最严格的方式要求自己:开具发票时,将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三者填写完整,开票人与复核人为不同人选。收到发票时,仔细检查,若收到复核人和开票人为同一人的发票或者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有缺失的发票,不必太过紧张,可先向税局专管员咨询,若当地从严要求,记得及时退回重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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