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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到底可否为同一人?

 拾叁亿人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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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老师写的东西都是贴合实际的文章,今天我们就聊聊关于发票上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困惑了财务人员很多年,至今都未有明确的定论,经常有财务人员咨询鲁老师,到底可否为同一人?到底能不能不写?话说这样一个问题几乎成为了财务人员相互内卷很严重的问题了,今天我想从各方面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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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张标准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票样,我们看最下面一行有四个内容,从左向右依次是: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及销售方(章),然后在最新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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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向右只剩下了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销售方(章)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变成了电子签名。

首先我们看以上这三个人在税法规定里,哪一个是开具发票所必须要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也就是“开票人”是我们开具发票中的必填项,但并未要求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发票开具的必须项。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同时在海南省税务局2020年3月更新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所以如果取得的发票或者开具发票“开票人”未填写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如目前很多省份要求必须实名制开票,不能再以管理员或者是英文admin作为开票人的名称)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但对于复核人和收款人并未要求,所以本着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以不写的或者是和开票人写成一致也没问题。

那么在发票上为什么要设置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这三个岗位,我想税务局应该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的:

(此处已添加书籍卡片,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1、参考了会计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所以在发票上面也设置了这么三个岗位

2、发票本身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所以实质发票还有另外一层作用,即收款凭据的作用,这点实际我们从预付款发票也可以得到佐证,所以设置了收款人。但实质上不是所有的发票都有上述三个岗位,比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就只有开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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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比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也是只有开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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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以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开具发票时开票人是发票的必填项,但是收款人和复核人是选填项,这是企业从财务内部控制出发设置的岗位而已,并不是税法的强制要求,如果不信可以看从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上面绝对不存在收款人和复核人填写完整的情况,而且在开票人出往往都是“管理员”字样。

当然会有一部分财务人员和鲁老师抬杠,非得较真说,虽然税法没有规定必须写收款人和复核人,但是也没有明确说不用写啊,这类财务人员还不少,而且这个杠也抬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7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专门进行了回复,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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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得也非常明确:这个税法没有规定,是会计上的事,所以你要想解决还得找会计上的规定,所以我们不得不再一次看会计上是怎么规定的: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新版《会计法》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对于规模小、人员少的公司或者是个体工商户无论是从财力上还是人力上显然不可能有三个财务人员,所以也就满足不了这个需求,但是只要做到内部复核无误,核算准确就是满足会计管理需求的。

作为财务人员要准确理解这三个岗位的作用和要求,不要在接收发票的时候纠结于此,也不要在开具发票的时候纠结于此,这才是财务人员该有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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