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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案例二:挂牌公司对外担保违规案例分析

 芒果骰 2017-07-25



第一,挂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考虑其风险,按照公司章程由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如果挂牌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当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时,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以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挂牌公司是否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对外提供担保是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是信息披露要求临时报告的内容之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自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案例1:挂牌公司D为销售机器设备,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专项用于银行向购买D公司产品的买方提供信贷贷款。银行根据买方与D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向买方发放信贷贷款,并一次性将全部贷款划入D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挂牌公司D为公司L等180多家公司提供担保,每家客户担保金额25-400万元不等,涉及担保金额20126万元,提供担保数额占挂牌公司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2%。当买方信贷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出现欠供时,银行有权直接从D公司结算账户扣划到期欠供款。D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审议并提请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挂牌公司D为L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规?

挂牌公司D采取先实施,后补充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方式为上述L等180多家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上担保行为未按照《公司法》、D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上发布公告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因此,挂牌公司D对L等180多家公司提供的买方贷款担保都属于违规对外担保,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另外,挂牌公司D对外担保数额占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2%,一旦被担保方无法偿还买方贷款,就需要挂牌公司D代偿,导致挂牌公司资不抵债,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因此,挂牌公司D的对外担保行为不合规。

基于上述挂牌公司D的对外担保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D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高某某,董事会秘书吴某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担保事项,应该如何纠正?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担保事项后,应当及时解决,如解除相关担保协议或补充公司内部流程。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补充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并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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