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信披一点通 (ID:xinpi2016),转载已获得授权 其实简单的说,就是别人先挂了,仔细研究下别人是怎么被K.O的,吸取下经验,让自己活得时间更长一些 上一篇已经捋了部分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的那一关卡都是怎么挂的,具体详见《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点击蓝字看原文)这一次咱们来捋对外担保关卡的通关攻略。 老规矩先捋法规,和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4号)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8年2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8年2月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8年2月修订)》 好吧,下面通过监管案例来记住上述法规要求的知识点,这样会记得更生动~ 本文主要工具为【易董】—【违规案例】,关键字对外担保,一共可检索到违规案例194个: 从数量上看比上次看的关于募集资金的还少,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资金占用而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案例,所以当小说看一会就看完了。 好吧,下面把一些需要给大家警示的案例挑出来,大家板凳瓜子准备好!案例截图把手机横过来看更好~ 01 未履行审议披露 监管要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也就是说不论金额大小都需要董事会审议,达到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标准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未履行审议程序,就会被处罚: 当然不一定是为了被担保对象贷款进行担保,也可能是其他业务: 02 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或披露不完整 监管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以及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保余额。公司应当披露全部担保总额及其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并分别列示: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所以在定期报告中,对外担保的信息一定要按照监管要求披露完整,如果不披露就会被处罚: 当然,如果少披露也会被处罚: 03 重组报告书未充分披露 监管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需要披露交易标的(包括标的股权所涉及企业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是否清晰,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交易标的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交易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如有,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如果不披露就会被处罚: 04 超过50%之后的任何担保 监管要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达到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标准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就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这块特别容易忽视,总觉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就清零了,其实是一个阈值的概念,就好比你把女朋友惹生气了,之后你再做什么事补救都没啥用了一样! 05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提供担保 监管要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达到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标准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包括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因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一般是非上市公司,其财务数据的及时性就没有办法保障,那么提供担保的时候被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如何判断,需要看最近一年的还是最近一期的数据呢?这块深交所咨询易是有回复的: 06 反担保也是对外担保 这块经常容易忽视,所以举两个案例警醒一下: 07 不管担保方式只要是担保就是担保 这个标题写的很拗口,其实想表达的意思是:大家平时见到最多的可能就是信用担保,会看到需要签署的一种叫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东东,但是用其他资产去担保,而不是纯靠拍胸脯而且亮出来一些真家伙的担保,其实也是担保的,如果不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会受到处罚。 比如说存单质押进行担保: 比如说动产差额回购担保: 比如买方信用风险担保: 比如土地抵押担保: 这里再说一下,上市公司抵押相关资产为自身贷款做担保的,不算对外担保事项,不需要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话需要履行审议披露义务: 08 对子公司担保也是对外担保 监管要求: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有的小伙伴说《股票上市规则》的9.16不是有个豁免条款吗(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为啥上市公司向与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能按本条豁免呢??这块其实有个深交所的问答的: 其实9.16条里面提到了“除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外”,那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这些!就是另有的规定了。 09 收购过程中容易忽视的担保 小伙伴们在实操中经常认为收购过程中的担保是收购事项的一揽子工程,其实不是的,从监管案例来看,因为收购导致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等,都是需要单独进行审议披露的。 10 后续进展披露 监管要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所以披露了对外担保事项后,还需要及时跟踪被担保对象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上市公司只给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而不愿意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因,因为自己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掌控能力强,信息传递上也会更加的及时。 11 下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是一样 证监体系下发的很多法规,都有一个金融企业遵照XX特别规定执行,会开一个口子,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最后有一句“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虽然这里开了口子哈,但请看清楚“金融类上市公司”,两个前提:一个是金融类,另一个是上市公司,所以上市公司下属的金融类非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在对外担保方面的要求,所以……上市公司下属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也是需要履行相应审议披露义务,不能走什么特别通道。 有案例吗?有! 好了~今天关于对外担保的违规案例就梳理到这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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