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安杰视点 | 分拆上市漫谈系列文章之(三):境外上市公司分拆附属企业在境内上市

 abcshiguke 2021-07-26
图片
图片

一、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下属企业境内上市概况

境内并未禁止境外上市公司分拆所属企业到境内上市,并且原则性规定了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受当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中,境外上市企业分拆所属企业到境内上市已有不少成功或正在进行的案例。经笔者初步整理,近几年境外上市公司分拆附属企业境内上市(不包含参股公司、借壳上市)的部分案例如下:

已成功分拆上市代表案例如下:

图片

未过会或进行中的案例如下:

图片

从上述未完全统计的案例来看,目前,分拆子公司到境内上市的境外上市公司,以香港、台湾上市公司为主。其中,香港上市公司既包括以H股方式在香港上市的境内注册公司,也包括通过红筹方式在香港上市的中资控股企业。

二、境外上市公司于境内分拆上市的监管

21号文对境外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提出了原则规定:中资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受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同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因此,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涉及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包括境外上市公司所在地监管机构和拟分拆所属企业上市所在地的监管机构。而目前此类分拆主要是在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属企业到境内上市。

(一)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

1、中国香港地区

根据香港联交所公布规则,香港上市公司于境内分拆上市,主要适用《香港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全称“《有关发行人呈交的将其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的建议之指引》”,下称“PN15”)。

根据PN15的规定,香港上市公司可以分拆部分资产/业务在香港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但是,附属企业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业务能够支撑上市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即应当满足《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八章关于上市基本条件的规定。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PN15规定,香港上市公司分拆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上市期限:上市已满三年,从GEM转主板的,以其于GEM上市日期为准。

(2)保持上市地位: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满足《上市规则》第八章关于上市基本条件的规定,尤其必须满足8.05条的最低盈利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第八章,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基本条件包括:

① 财务指标:满足盈利测试、市值/收入测试、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三项财务准则中的一项;

② 营业记录:有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

③ 管理层稳定:管理层保持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连续性;

④ 实际控制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保持不变;

⑤ 最低市值:2亿港元;

⑥ 最低公众持股:发行人市值在5000万-100亿港元的,公众持有股数至少为25%;市值100亿港元以上的,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间的一个较低的百分比。

(3)拟分拆子公司的独立性: PN15从以下四方面对拟分拆子公司独立性提出了要求:

① 业务划分清晰;

② 子公司独立于香港上市公司(业务运作、董事职务、公司管理、行政能力等);

③ 上市文件详细说明分拆上市对香港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的商业利益;

④ 分拆上市不会对香港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配额保证:PN15要求香港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须向其股东提供保证,使其有权获得拟分拆公司股份的机会,但香港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少数股东的批准或取得香港联交所的豁免的情况下,可不提供此项保证。

(5)规模测试:根据《上市规则》第14要求,对分拆上市进行“规模测试”,用以判断是否构成“视同销售”及应履行的合规流程。

(6)监管审批:上市公司向联交所提交分拆上市的申请并取得联交所批准,拟分拆下属企业就上市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中国台湾地区

根据现有案例及台湾证券交易所公布规则,对于台湾上市公司子公司于境内分拆上市,《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第48-3条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1)内部审批机构及程序:上市公司就子公司分拆上市,应设置特别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董事会讨论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2)内部审议事项:

① 子公司于海外证券市场申请挂牌交易之目的;

② 对上市公司财务、业务的影响,预计的组织架构及业务调整及其调整    对上市公司之影响;

③ 子公司股权分散方式、预计降低股比、价格制定依据、股权受让对象;

④ 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继续上市。

(3)外部审批:根据已有案例,台湾地区并未就上市企业分拆下属企业上市设置监管审批程序,上市公司仅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即可。但笔者注意到,境内监管机构通常会关注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由于台湾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不涉及监管审批文件,因此,一般会要求当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就合法合规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一) 所属企业境内监管

境外上市公司分拆附属企业到境内上市,所属企业应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并根据所属企业拟上市地点,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沪深两市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关于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具体的上市条件,可简单归纳如下:

图片

除满足上述基本上市条件有关规定外,境内监管机构在实际审核中还会特别关注与分拆上市有关的问题。

三、分拆上市审核关注重点

经整理前述分拆上市有关案例的公开披露文件,笔者注意到,就境外上市公司于境内分拆上市,境内监管机构对境外上市公司和拟分拆上市的所属企业均有较为集中的关注点。

1. 境外上市公司所在地对分拆上市的监管情况:境外上市公司所在地对分拆上市的监管规定,分拆上市是否履行了该等监管要求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监管审批文件;

2. 境外上市公司的上市情况: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具体上市方式、上市时监管机构关注的问题、上市后再融资/并购/重组情况、境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合法合规情况等;

3. 境外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在业务及资产上的独立性。包括:所属企业是否与境外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与境外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等;

4. 境内外上市主体信息披露。如所属企业申报文件中披露的信息是否与境外上市公司披露一致等。

此外,如果境外上市公司为红筹企业,境内监管机构还会关注:红筹架构的合理性、必要性,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要求,境外重组过程、关键人员及股份锁定安排等情况。

结合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对境内上市公司分拆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境内公司分拆到境外还是境外公司分拆到境内,无论从监管规定本身抑或是监管机构审核重点来看,分拆上市作为上市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剥离出来再次上市并与市场投资人共享,确保该等资产业务与上市公司的相对独立性,确保分拆剥离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已有的上市地位和持续经营能力,是境内外监管机构允许分拆上市进行的重要前提。

笔者认为,分拆上市是整合上市公司优质资产业务,提高上市公司整体市值及竞争力的有效路径。实践中,境内上市公司分拆附属企业于境外上市和境外上市公司分拆附属企业于境内上市,均已有较多的成功案例。分拆上市对上市公司和所属企业是否均能带来积极的影响也已能通过市场和时间的检验得出相应结论。目前,科创板注册制正如火如荼地开展,有关创新点也都逐一落实并能得到企业的积极响应,比如同股不同权、红筹企业上市等均已有企业申报并获得受理。我们希望也相信,境内上市公司分拆所属企业到科创板上市的制度会尽快落地实施。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