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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支付首付款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家在远方p2wzle 2017-07-27

 

导语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能否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动产认定为个人财产?请看以下案例:(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案情

陈强与薛丽于1999年6月13日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5月份生育一子陈刚。2013年1月,陈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陈刚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丽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表示房产应该平均分割。经查,2004年10月,陈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该房屋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是由陈强的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陈强的名义按揭贷款,陈强、薛丽共同偿还贷款24万余元,尚欠贷款37万元未还,此外,诉争房屋的装修款10万元是由薛丽的母亲出资的。诉讼中,双方对争议房屋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该房屋公开市场价为3262700元。

父母支付首付款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庭审

婚后父母首付款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涉案房屋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

开庭时,陈强认为,首付款是父母出资的,并登记在其个人的名下,所以房屋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薛丽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诉争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法院最后认定,首先,该套房屋系陈强与薛丽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陈强名下,且陈强与薛丽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陈强与薛丽共同居住问题;

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陈强父母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之相关规定,既然陈强之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陈强之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陈强本人;

再次,在诉讼中,陈强认可薛丽的父母出资10万元装修费,后陈强与薛丽又共同偿还贷款,说明薛丽与其父母亦对该套房屋有高额投入,如仅因陈强父母支付首付款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强个人,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无法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综上,法院认为陈强要求确认争议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一、原告陈强与被告薛丽离婚;二、涉案房屋归陈强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陈强自行偿还。被告薛丽于判决书生效七日内将该房内的家具自行拉走;三、原告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薛丽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八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自然增值以及装修得出)。

宣判后,陈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母支付首付款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律师 说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提醒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解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该条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对于本案诉争房屋的分割,显然不能机械的适用前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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