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的土地,不包括农村计提所有的土地。 三、税率 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济落后的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到,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四、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资源税相关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到10年; 7、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份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用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照顾; (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下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使用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知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次月
(三)纳税地点和征税机构——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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