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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定性上经常被忽视的要素:主观故意

 隐形藏獒 2017-07-28


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税务执法中,抑或在律师辩护中或日常预防上,在虚开定性上却时常忽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主观故意。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看关于虚开的规定:

最高院司法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司法实践中       

    A省某中院以虚开可抵扣罚款罪判处某被告无期徒刑,大致案情是:

李四以A公司的名义进口了一批货物,没有签订书面的代理进口合同,以A公司的名义申报进口该批货物,海关为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李四代A公司缴纳了缴款书上的税款,A公司将缴款书予以抵扣。

原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实际上,该案中,海关只能而且必须将缴款书开具给A公司,并由A公司予以抵扣。

难道能说:法院以公权力强令他人虚开吗?显然不能,可是为什么法院选择错了就不是虚开,而企业选择错了就是虚开呢?

 二、税务执法中;

税务执法中,税务机关经常将没有主观故意的错开,当做虚开处理,严重冲击交易安全。我们简单举例:

    1.案例一:A公司发生了一笔交易,A公司有两种选择:

    发票开具给B公司,或发票开具给C公司;

如果A公司认为应当开具给B公司而开给了B公司,结果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开具给C公司,于是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开具了与实际交易不符的专用发票,故而A公司虚开;

如果A公司认为应当开具给C公司而开具给了C公司,结果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开具给B公司,于是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开具了与实际交易不符的专用发票,故而A公司虚开;

当然,性质更为恶劣的是: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开给B公司,司法机关认为开给C公司,结果是企业无论如何都可能中枪。

笔者有时外出住酒店的时候也有这个体会:比如,我住酒店后,有时是客户支付房款的,试问:如果我让酒店将发票开具给我,税务局是否会认为我让酒店为我自己虚开?因为付款是客户付款的!如果我让酒店就发票开具给客户,税务局是否需也会认为我让酒店为客户虚开呢?因为住酒店的是自己!

2.案例二:A公司购进来了一批货物,A公司有两种选择:

由K公司开票给A公司,或由W公司开票给A公司;

如果A公司认为应当由K公司开票给自己结果接受了K公司开具的发票,结果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是W公司开票给A公司,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如果A公司认为应当由W公司开票给自己而接受了W公司开具的发票,结果税务机关认为应当由K公司开票给A公司,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当然,性质更加恶劣的是: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是K公司开票给自己,而司法机关认为应当由W公司开票给自己,企业处于非常危险的地步。

其实,笔者也好奇,企业判断错了如果是虚开的话,那么税务局或司法机关判断错了是否是强令他人虚开呢?很显然的是,我们不能将错开当做虚开处理。

三、刑事辩护中;

刑事辩护中,相当一部分律师朋友都没这个思路:调取企业认为就应当这样开具的证据,即企业基于合理的理由相信这样开票是与实际交易符合的。

大多数是倾向于结果犯、行为犯、目的犯的争论之中,说真的,行为人的行为一旦构成虚开,只要进入了司法程序,想要以目的犯脱罪的概率基本上比中彩票的概率还低。

四、日常预防中;

日常预防中,企业也很少保留证明自己无虚开主观故意的证据,比如在复旦复华案中,企业也不去保存:企业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这样开是和实际交易符合的证据。

财会的朋友,如果你遇到不知道该如何开票的时候,按照下面做基本上可以免于被判定为虚开:
    1.提供详细的资料,咨询税务师,让税务师给出书面的咨询回答:如何开票是和实际交易符合?并保留证据。

2.如实陈述案情,就如何开票向12366网上咨询,获取答案,如果12366答案和税务师答案一样,可以采纳并保存证据。

3.如果以上两个解答有争议,建议当面咨询税务机关该如何开票,并保留咨询过程,就税务局肯定的回答,保留证据。

当然,最佳的效果是以上三个回答结果都是一样的,并且你也保留了证据。

结语:

回过头来,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虚开:不要断章取义,咬文嚼字。虚开应当是明知所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符,仍旧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如果基于合理的理由相信这样开票和实际交易符合,即使所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符,我认为不宜以虚开论处,而是应当由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充红后重新开具。否则,就将陷于客观归罪,严重冲击交易安全和损害法治。

虚开的定义中,我们看看法律条文的真实意思: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明知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明知开票数量或金额不实,仍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明知是自己和受票方进行实际经营活动,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明知所开发票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明知所开发票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明知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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