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老板看税收:真实的交易却被认定“虚开发票”,该如何应对?

 刘刘4615 2023-04-21 发布于辽宁

中税答疑 2023-04-21 08:01 发表于内蒙古

收录于合集#老板看税收103个
图片

导语

一旦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不仅要面临罚款及刑事责任,还有可能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有些企业明明是真实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这是为什么呢?

让我们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虚开发票的风险吧!

图片

基本知识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案例回顾

A公司是做灯具销售的,B公司是做电子产品的开发和批发业务的。2011年A公司想要采购一批灯具,于是一名自称为B公司业务经理的甲某找到了A公司,并且洽谈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灯具购销业务,并且签订了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在2011年7月到2012年1月期间,B公司陆续向A公司交付了灯具,而A公司也分批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支付形式为银行汇票,金额合计105.19万元。

B公司开给A公司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19万元,A公司取得发票后进行了认证抵扣。

在此期间,A公司将这批灯具进行了销售,销售给了C公司和D公司,并且约定由B公司直接将灯具发运到A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C公司和D公司验收合格后,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再向C公司和D公司开具发票。

不久后,B公司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调查,并对A公司出具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与B公司的采购合同、向B公司开具的银行汇票、收到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和D公司的验收入库单据、向C公司和D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的凭证。

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甲某并不是B公司的业务经理,与B公司没有雇佣关系,其销售的灯具也并非B公司的产品,B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

A公司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构成偷税,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金,A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与B公司存在真实的灯具购销关系,就该购销关系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不应构成偷税,且自己并没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评析

(一)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是否构成了偷税?

在具体判断是够构成偷税时,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主观方面:具有主观故意,且是处于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

2.客观方面:实行了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3种行为,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了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本案例中,甲某在与A公司洽谈时,自称是B公司的业务经理,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所以A公司才会主观上认为是与B公司开展的业务,并不知道真实的交易方是甲某。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善意的,并没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不符合偷税的构成条件,不应该认定为偷税。

(二)A公司是不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刑法》中的特定罪名,行政法中并不会说犯了某某罪,所以我们从《刑法》上来考量。

《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了3种行为是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分别是: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目前主流观点是要考虑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是否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

本案例中,A公司并不知道其真实交易对象不是B公司,而是甲某,A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其次,A公司取得的发票,与B公司的购销交易数量和金额都是相符的。

综上分析,不应认定A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遇到这种情形

如何应对减少损失

在经过与税务局的多次沟通后,最终,税务局对A公司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无需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面对与A公司类似的情形,我们需要采取的方法有:

其一,让税务机关认定为公司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B公司已经是被确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你再去纠结自己这边的实际情况,是没有任何用处的。

而判断是否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1.购买方和销售方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业发票;

3.专用发票上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等都与实际情况相符;

4.没有证据证明购买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业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因为证明了是善意取得后,可以免除滞纳金,也不需要罚款,这能减少部分损失。但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不要想着能抵扣了,这方面的税要补缴,这些发票对应的成本,也无法在税前扣除,相应的所得税也要补缴。

当然,如果你能重新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也不用补缴税款,但是这种情形,几乎是不可能再取得合规的发票了。

除了想办法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可以采取第二个方法,进一步减少损失。

其二,向甲某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因未取得合规发票而造成的损失。这个起诉大概率是胜诉,然后到执行阶段,会无法执行,最终你要拿到司法机关出具的无法执行文件,以此将这部分应从甲某处获得的赔偿列为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损失。

如何防范这类虚开发票

我们看,尽管应对这类的虚开发票有相应的办法,但如果我们不提前预防并采取相关措施,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也会对我们的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因此,相关的预防措施还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提高防范意识,购进货物时,了解交易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评估风险。

二是交易时,使用公对公的银行账户结算。

三是仔细核对发票信息,包括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保证票、货、款一致。

四是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凭证。

如果在后续发现问题可以给税务机关甚至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依据。最根本的还是不要心存侥幸、不贪小便宜,保证全部业务的真实性。

结语

好了,以上就是我们今天话题的全部内容了。小伙伴们,您都清楚了吗?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小编将会及时给予回复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