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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专票与虚开专票,如何区分?

 赖建东 2020-08-28

补开专票与虚开专票,如何区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的理解是: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而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文义解释上看,是由于存在真实交易,但一直没有开票,后来补充开票。

然而,在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既表述为“虚开”、又表述为“补开”,实在令人费解。为此,我琢磨了半天,均不得其解!

这个起诉意见书表述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是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让其实际控制的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为丁公司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为丁公司开出涉案税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既然认定为补开,补开则意味着有真实交易,只不过此前忘记开票,后来补充开具发票,所以叫补开。可是单纯补开行为,不是虚开行为,两者不等同。

为了解开心中疑问,请教了熟识的检察官同学,想从他们检察官的角度如何看到这个问题。

最终,他们一致认为:此表述有问题,词不达意。

我想也是这样。

再后来,经过长时间思考以及沟通,原来,起诉意见书中的“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被告单位原本与其他人有诸多交易,但是没有开票,所以积攒下来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用,换言之,有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此时又将这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开了,但不是补开给和这个单位有真实交易的人,而是补开给了和这个单位没有真实交易的单位。

如果这种开票手法也称之为补开,那么,这种补开是否属于虚开就值得商榷了,至少是存在很大争论空间的,罪与非罪就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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