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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咨询公司虚开普票案例简析

 luoqiushengzb 2021-11-07

信息咨询公司虚开增值税普票简析

2021-10-29,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惠税稽 罚〔2021〕8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9年取得的收入均与你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无关,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下游公司以“过账”的形式转至你公司对公账户,在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手续费后又转回到下游公司相关人员账户;其二是代非本公司员工的包工头开票给下游公司,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在取得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再将资金转入包工头的个人账户,你公司与包工头也未签订任何协议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你公司2019年在无真实劳务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资金回流方式和收取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24932586.98元,税额1246629.35元,价税合计26179216.33)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

笔者简析:

1、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2、业务匹配。“与实际生产经营无关”,不同于没有实际发生该项业务,是否实际发生很难证明。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很难从事很多个行业的咨询,比如,以提供医药医疗为主的咨询,又如何能发生建筑服务行业的咨询;比如,一家公司几十个人如何能开展几千万的业务,就是签订单、业务衔接打电话、填单结算、收款记账,恐怕也难以胜任。

对于严重不匹配的情形,税务总局层面应有相应文件出台,以应对当前各种新商业模式的征管难题。

3、受票方配合。一般情况下,受票方可能很明显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销售方未按规定自开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应出台对受票方相应的约束规定,形成对虚开管控的链条机制。

4、资金回流。有的资金回流十分隐蔽,多笔长周期多环节,往来款项长期挂账的,应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对此提供证明材料,并与银行部门对接监控。

5、本案处罚。未见没收违法所得;应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6、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一方。此方应依规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个税或企业所得税等等,而不应由虚开方缴纳。

有实际业务的让他人代开的虚开一方,往往没有深入衔接,也缺少具体的移交管辖的措施,只对开票一方罚款了结,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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