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作者:刘世君 律师 微信号:sendsmallstop 长 按 关 注 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公众号简介 注意 引言案例 案情介绍 由张总将目标公司20%股权(认缴出资20万元)转让给李总,李总支付500万元给张总。正常申报情况下,张总需以500万元转让款申报纳税,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20万元)×20%=96万元。为了能完全规避税收,双方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即双方签订转让价款为20万元的“阳合同”申报纳税,因为张总的股权成本为20万元,故以20万元转让款进行申报无需纳税(20万元-20万元=0);剩余480万元转让款李总暗中支付给张总,双方签订“阴合同”约定实际交易价格。 评价 逃税行为与核定征收措施的区别在于 张总鉴于目标公司净资产价值过高,无法达到完全规避税收的目的,希望能将目标公司做成亏损,以降低净资产的价值。在某咨询公司王总的建议下,张总将目标公司与某咨询公司虚构了几笔咨询业务,支付某咨询公司咨询费900万元,咨询公司开具9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目标公司。该咨询公司因为有巨额未弥补亏损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取得900万元收入后几乎无税费。咨询公司在取得900万元后,暗地将900万元还给张总,仅收取部分手续费。这样,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从1000万元降至100万元,20%的股权净资产价值也降为20万元。此时,张总再以20万元的转让价格申报纳税,将不会被采取核定征收措施。 评价 折腾了这么多方案,张总觉得实在想不出有什么办法可以完全规避税收。此时,某咨询公司又提了个方案,即李总以500万元以增资方式入股目标公司,其中的25万元进注册资本,剩余475万元进资本公积科目。这样的话目标公司交易完成后净资产15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900万元、资本公积475万元、注册资本125万元。注册资本中,张总认缴出资100占股80%,李总认缴出资25万元占股20%,完全达到交易目的。 评价 在李总增资入股后,李总因购买房产缺钱,向目标公司借款。李总与目标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500万元,无利息,5年后归还。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直接将500万元转账至房产开发商账户上,代替李总支付购房款。李总当年12月31日前并未归还借款。在第3年的6月份,经目标公司某内部人士实名制举报,税务部门对目标公司进行稽查,发现了该笔未归还的借款。税务部门出具纳税处理决定书,要求李总补税100万元。 评价 在李总增资入股后,李总发现目标公司山海实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较高。为了能减少税收,两个股东协商一致,将山海实业公司利润转移至张总控股的B公司,B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B公司名下有一幢办公楼,目标公司将办公场所搬迁到B公司名下的办公楼,由目标公司支付B公司租金,B公司开具发票给目标公司。该办公楼租赁市场价为每年500万元,目标公司以每年800万元租金的价格承租。这样,目标公司与B公司合计每年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800万元-500万元)×(25%-15%)=30万元。 评价 目标公司因为真实地承租办公楼,故B公司开具发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因目标公司真实的支付B公司租金800万元,不存在虚假申报,故不构成逃税行为。但因目标公司与B公司都是张总控股的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租赁交易以800万元价格承租,并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以500万元租赁价格承租,造成少缴了企业所得税30万元。故目标公司与B公司交易的行为构成避税。对于避税,法律后果是,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将800万元的交易价格调低至500万元,要求目标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 避税与逃税的区别 注意 本文字数:14805字 阅读时间:45分钟 正文 以下我们举案例分析 试问,此时因张三迟延卖房而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国家减少了160万元税收的行为,是否违法? 小结 虚开发票行为 1.法律依据 2.行为要件 注意风险 3.构成犯罪的条件 注意 4.虚开发票行为的法律后果 注意 5.注意事项 注意 小结 逃税行为 1.法律依据 2.行为要件 逃税类型 3.起刑点 4.法律后果 5.首罚免刑 特别注意 6.关于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款的情形 小结 视同交易 小结 避税行为 小结 被采取核定征收措施 小结 需要注意的是: ★ 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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