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海 北京德和衡(上海) 律师事务所 赵清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执业律师,专注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承办了多起该类性质的大案要案,取得了显著的代理及辩护效果,并著有专业畅销书籍《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 税务机关认定虚开时候容易遭致败诉的常见错误 实务中,纳税人为了税收利益,可能会设计一些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模式,甚至纯粹为了开具发票或接受发票而设计一些交易模式。 英美法系中有一个理论,叫做等同论,即“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做的一样”(参见:[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页。),可能我们国家的税务机关也有部分人持这样的观点,从而将隐名代理、挂靠行为的真实交易判定在被代理人与相对方之间、挂靠人与相对方之间,进而认定虚开,这种做法严重威胁交易安全。 单独虚伪表意的真实交易在实务中也非常常见,以此判定虚开的也不少见,这种做法简直是对现代交易缺乏基本的常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当上游税务机关认为涉案的发票为异常凭证,也只是说明下游税务机关应当核实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符合相关的,依旧应当允许纳税人予以抵扣和出口退税。 这种情况在以前相对严重,现在有所改观,在笔者代理的某行政复议案件中,下游税务机关直接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要求下游企业补缴税款,复议机关直接撤销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欢迎交流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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