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8类私募基金处罚案例解析|PE实务

 黄肥虎 2017-07-29


 

据中国基金报的微信公众号最新统计合计14家私募基金被吉林、厦门、河北等地证监局实施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基本上是违反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的案件居多


因《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2月来《关于开展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下发实施,各地证监局均有频繁执法动作,通过主动稽查和指令自查等多种方式,使各地私募机构进入了一个监管和合规的时期


事实上,并非从今年起才有各类监管措施和处罚纪律处分案例,2016年监管机构查办13私募违规案例,而今年年初也以抽签方式选定检私募机构进行抽查,这无不在彰显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愈发严格。本文罗列各类违规情形,进行简要分析,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有所助益。


笔者暂将相关案例分为以下类型:1管理人登记相关案例;2、产品未备案相关案例;3、募集违规相关案例;4、违规减持相关案例;5、操纵市场相关案例;6、违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拆分私募收益权相关案例;7非法集资相关案例;8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案例


1天和融汇及天和融旺


2017年1月25日,协会官网上显示了协会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销


1)天和融旺案


协会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核查天和融旺的登记事宜。发现登记信息事实不符情况,核查点涵盖了办公场所、官方网站、产品募集信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支机构关联方、经营异常信息披露、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披露、法定代表人学历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


2)天和融汇


协会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其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核查点涵盖了注册资本、分支机构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诉讼与仲裁、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销售基金未予备案、承诺保本保息等多方面


纪律协会依法注销天和融汇和天和融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有关情况移送证监会进行调查,并在调查期间停止接受上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2深圳吾思案


2014年12月5日,证监会组织协会与深圳市证监局对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核查,检查发现深圳吾思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其当时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已无法有效履行管理人职责,且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重大事项。


纪律处分:对深圳吾思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对其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开谴责并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上述纪律处分同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产品未备案相关案例


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


2015年5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会同北京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公安局等多家单位,正式启动全市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即“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


2015年5月29日,证监会官网显示: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山西和利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5年6月8日,协会下发中基协处分[2015]11号至13号《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金赛富、中金信安、中投金汇进行了纪律处分。


违规事由:1)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2)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管理人的重大事项。


纪律处分1撤销管理人登记2)相关人员给予公开谴责并拉入黑名单;3)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募集违规相关案例


1中大创业案


2017年7月21日,证监会官网发布行政处罚案例截止立案调查日,广东中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大创业)管理的广州萌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萌芽投资基金)和广州中创崔毅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中创崔毅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大创业向17名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萌芽投资基金,向2名非合格投资者销售中创崔毅基金;中大创业自行销售萌芽投资基金和中创崔毅基金过程中,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行政处罚:中大创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中大创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贵辉、耿雪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2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案


2016年8月5日,证监会官网公布一例行政复议案的相关信息,显示:证监会对一宗私募基金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担保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未履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程序、私募基金产品份额低于法定标准等私募基金募集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有关证监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该投资担保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牛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田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行政复议田某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经复议审查,查明申请人田某某作为该投资担保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牛某某的指示下,具体组织和实施了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违法行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局对其所做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证监会依法决定维持对申请人田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中融金城案


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融金城),通过制作和散发宣传材料、张贴海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智能时代一期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简称智能时代基金)。在智能时代基金产品的宣传材料、海报中,向投资者承诺基金年化收益12.6%;宣传册中宣称该基金募集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每份基金的份额面值为人民币50万元,最低认购额为1份,即50万元人民币。中融金城在对相关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时,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取得个人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


行政处罚对中融金城的上述行为,时任中融金城总经理的牛利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融金城副总经理的田亚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融金城、牛利平、田亚斌基金募集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第92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8条、第136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中融金城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牛利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田亚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4、金开宏


2014年10月,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宏)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麟基金)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王某某实缴出资额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喆麟基金、金开宏为关联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陈社乐、黄琳,二人也是对喆麟基金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喆麟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对黄琳、陈社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该处罚是我会首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违规减持相关案例


广州穗富案


2015年2月5日,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大股份)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收到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穗富)告知函,广州穗富实际控制有关证券账户增持“同大股份”股票达到2,818,984股,占总股本6.35%。按照中国证监会〔2015〕18号公告规定,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票。2015年7月10日,广州穗富以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书面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同大股份”股票,同日,同大股份在公告中对有关承诺进行了披露。2015年9月7日起,广州穗富实际控制并决策通过相关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多次卖出“同大股份”股票,截至9月25日,累计卖出741,777股,金额3,617.6万元,占同大股份总股本的1.67%。


行政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广州穗富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易向军(时任广州穗富董事长兼投资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欧阳晓辉(时任广州穗富合规风控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操纵市场相关案例


1、徐翔操作市场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巍、竺勇,先后与1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均另案处理),合谋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方案、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消息;王巍、竺勇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基金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涉案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徐翔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获利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分成;或者双方在共同认购涉案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以上述方式拉抬股价,抛售股票获利,或实现股票增值。其中,徐翔组织实施了全部13起证券交易操纵行为,王巍组织8起,竺勇组织5起,从中非法获得巨额利益。


刑事处罚: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徐翔等人犯证券市场操纵罪,徐翔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并处罚金。徐翔等人服从判决未上诉。


纪律处分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刑事判决书,结合协会的调查,经自律监察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决定对徐翔、徐峻、郑素贞等3人,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采取纪律处分,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取消会员资格,对徐翔等3人和相关机构加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谴责,取消徐翔、郑素贞通过认定方式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后,相关机构不得重新登记,相关人员不得在基金行业从业。


2、途忠华操纵市场


证监会认定,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涂忠华、王伟力、薛文聪、周强、郭伟文五人,以深圳市元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公司)名义招揽理财客户,以涂忠华为主导,使用“蒋某军”等18个证券账户,采取盘中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虚假申报撤单、尾市拉抬等方式,大量交易“九鼎新材”、“新海股份”两只股票,获利19,731,643.71元。其中,涂忠华负责总的投资策略、热点及下单决策,其他四人参与讨论,同时下单、交叉操作、在账户之间交易并在网络发帖配合炒作。涂忠华在共同操纵中起主要作用,薛文聪是大股东,王伟力、周强、郭伟文起次要作用。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731,643.71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其中证监会认为认为涂忠华等五人的操纵行为与公司组织完全割裂,其行为的开展不依附于公司的存在,元成公司仅是其招揽客户的工具,元成公司各股东之间是松散的联合体,没有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文件,因此,将本案认定为个人违法而非公司违法。


违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及拆分私募产品收益权相关案例


2016年3月18日,证监会在其新闻发布会中说明如下案例:


某交易平台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具体模式是,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


此类业务主要涉及三方面违规事项:一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


二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


三是违反证监会关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份额的规定。


证监会对这种违规开展私募业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该机构停止开展相关业务,要求其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非法集资相关案例


北方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案


北方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之后,该公司在互联网上散布“公司有某县政府特批免5年的税;享有政府推荐项目的优先选择权;享有托管银行10倍的支持,正常情况下银行对被托管企业的支持是3-5倍,国外是10倍;县政府将拥有的一块5800亩的土地全权交给该公司清理、包装、挂牌上市、出售”等虚假信息,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涉案金额高达12.78亿元,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8964名投资者。 


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该公司串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进行工商注册;违反股权投资基金不能面向公众招募的有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散布信息;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捏造事实,欺骗社会公众;承诺高额固定回报,月息6%至10%不等;且尚未形成投资收益,提前向涉案群众返款。


刑事处罚:主犯韩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处罚金324万元。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开始服刑。


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案例


李世俊“深圳红岭证券投资基金”


李世俊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立“深圳红岭证券投资基金”网站,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1、该网站称拥有业界精英人士,提供白银、黄金和铂金3种类型的会员服务,利润率达到100%、200%和300%。网站宣称提供的是大庄内幕消息,每日提供机构内参,每周提供刊有内幕消息的前瞻报告,通过短信、电话提示买入卖出,并承诺无效全额退款。2、该网站承诺:月收益突破68%,短线精悍凶猛,中线所向无敌,加入红岭就能获得暴利。3、该网站还宣称,5月份推荐的3只股票收益即将翻番,收益率68%以上,同时推荐的两只中长线蓝筹股收益也会翻倍。另外,还宣称会推荐1只“再续驰宏锌锗奇迹”的股票,该股具备北京奥运概念,主营业务即将超过500亿,2007年、2008年两年每股收益将达到3元以上,股价将涨到100元以上。4、该网站宣称,截至5月10日,其操作的浦发银行、保利地产、威孚高科等8只股票涨幅分别达到250%、165%、169%等。5、该网站提供白银、黄金和铂金3种会员服务,起始资金分别是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所得利润由网站和会员二八分成。6、李世俊使用北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3个银行账户收取会员费,获得非法收入29476元。此外,其还有非法刊登出售股票的信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李世俊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却以宣称可以提供内幕信息等方式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根据李世俊的上述违法行为及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我会决定对李世俊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小 结


从上述案例而言,可以看出私募基金违法之趋势


1、违规逐渐从管理人登记到产品募集投资环节


从管理人登记而言,因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等,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管理人进行了合规整改,故管理人登记角度违规案例已经从大概率上降低


基金募集环节违规在逐渐攀升募集行为中,曾有公开方式推介和承诺保本保息等违规情形,但合规意识的逐渐提高,此类案件虽消除,其数量却也有所下降。在产品备案、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时常发生违规案例包括开篇即提到的14家私募机构违规的情况,多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这主要是因为:1)稽查重点在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行;2新规实行而部分私募机构未变更相应制度及其执行


2借助金融新措施规避监管


上述展示案例的互联网平台违规拆分私募基金收益权为例,该案中,平台为规避相关规定,通过创设收益权转让业务,试图规避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规定,降低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让部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


金融创新在法律规制的前提下完成。金融违法案件数量数不胜数主观故意在于突破监管底线,包括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募集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其他风控合规要求,来寻求投资收益和回报这样的金融创新建议不要尝试


监管而言,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1、行政处罚罚款力度不大。


上述案件而言,行政处罚罚款相对较少,多为5万元以下。当然也有处罚额度比较的,上述案例中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罚款。但这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并不是一个很高额的罚款。更体现出“罚款不是目的。但这就意味着违法成本低,直接后果是违法行为的增加。之前也有人曾咨询过关于私募基金违规时的处罚问题,后果是对方对此不以为然,这也侧面反映这个问题。


2主动检查、抽查与自查并用


手段上而言,监管机构的检查已经有主动检查、抽查、责令自查等多种方式这也导致更多案件无处藏身


3、监管核查重点由粗变细


最开始的产品未备案、公开方式推介等到目前的备案信息不准确、没有进行风险评级没有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没有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函下达投资决策、交易指令为留痕;未对投资者资产证明留档;未对员工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申报登记,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的机制;基金未托管且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措施等等;我们发现,监管各项规定、自律规则逐步细化,监管核查的重点也在逐渐细化当然,这也变相地对部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普法教育


总趋势上来看,监管更加严格,随着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监管也在逐渐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严格监管合规经营成为未来常态。故基础上,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自律规则要求主动合规操作,不要被动等待监管措施的降临,也不要2-3万的罚款额度忽视资本市场处罚带来的任何负面影响,建议将合规早提上日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