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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富:早期有关“古今字”的表述用语及材料辨析

 书法初步 2017-08-03


早期有关“古今字”的表述用语及材料辨析

李运富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古今字数据库建设及相关专题研究”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历代训注古今字汇编及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提要:古今字观念形成于东汉时期。较早论述这一现象的学者是郑众,他已使用“古字”“今字”对举的方式来表述古今字关系并且对古今字的内涵做了基本界定。郑玄在古今字理论阐述上并未超过郑众,但他首次使用了“ 古今字” 这个组合术语并扩充了具体古今字例的分析。郑众和郑玄所谓的古今字, 是指不同时代记录同—词项通行用不同字的现象。古字和今字之间同义、同音但不同字。郑玄等人注释中的“古” “今”、“古文”“今文”有多种涵义和所指,或沟通古今字,或注释古今语,或校勘版本异文,其实各自所使用的表述方式和措词并不完全相同,应该注意分辨, 以免误解、误用、误评。

关键词:古今字;郑众;郑玄;古文;今文;古今语;版本校勘




 

关于“古今字”,现代人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是历时文献中记录同词同义而先后使用了不同形体的一组字,先使用的叫古字,后使用的叫今字,合称古今字;另一种认为是为了区别记录功能而以原来的某个多功能字为基础分化出新字的现象,原来的母字叫古字,后来分化的新字叫今字,合称古今字。这两种观点从字例来说,前者包括后者,即凡具有分化关系的一组字往往也具有先后同用关系,因而都可以属于古今字;但古今字决不限于具有形体分化关系的字,而且形体分化的古今关系跟汉字使用的古今关系有时并不一致,所以从理论来说,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学术系统,前者意在沟通文献中不同用字的相同功能,以便正确解读文献,属于训诂学的范畴;后者意在探讨汉字孳乳演变的原因,以便描写汉字发展繁衍的规律,属于汉字学的范畴。


历史地看,“古今字”是传统训诂家们在注解文献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内涵跟现代人的第一种观点基本相符。现代人的第二种观点实际上跟传统的“古今字”不是一回事,为了避免混淆,在阐述第二种观点所指的文字分化现象时,最好不要使用“古今字”这个具有训诂意义的概念,更不能以今律古,把古代注释家所标注的“古今字”都看成母字与分化字。关于这些思想,已经有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过不同程度的论述,如裘锡圭[1]、蒋绍愚[2]、王宁[3]、陆锡兴[4]、杨润陆[5]、龚嘉镇[6]、刘新春[7]、孙雍长[8]等,著作检查即见,毋庸赘引。


当我们把“古今字”还原为传统的训诂学概念后,研究的重点就在训诂学家们是如何认识古今字的,这属于学术史的范畴。我们一贯强调,学理求通,学史求真。那么,“古今字”的学史之“真”已经求到了吗?综观今人的各种论述,检核古人的各种材料,我们觉得,有关“古今字”的某些结论和评价恐怕并不符合学术史的真实,或者存在一定的疑问,还有许多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地方。限于篇幅,本文只就早期有关“古今字”的表述用语及材料进行若干辨析。


 

就目前材料来看,东汉初期的郑众(?—83)就已经具有“古今字”的观念。这一点刘新春(2003)早已指出:“郑众已经充分意识到经籍中存在古今字的现象,只是他还没有使用‘古今字’这个术语。在训诂实践中郑众对古今字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他举的例子有:《周礼·饎人》:“饎人:奄二人,女饎八人,奚四十人。”郑玄注引郑司农(郑众官任司农,故称郑司农)云:“故书饎作。”《周礼·宗伯》:“小宗伯之职,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郑司农云:“立读为位,古者立、位同字,古文《春秋经》‘公即位’为‘公即立’。”《周礼·宗伯》:“凡国之大事治其礼仪以佐宗伯”,郑司农云:“义读为仪,古者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为谊。”据此刘氏总结说:“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郑众对古今异字现象已经有了自己的看法,他所说的‘古文某,今作某’、‘故书某作某’实际上就是古今字,只是他没有运用这一术语罢了。”

今按,刘新春所举各例引用郑玄的注释不完整,导致其中郑司农的注跟原文用字对不上号,如原文并没有“立”字“义”字,可郑司农的注却有针对“立”和“义”的。为了正确理解这几个注例跟“古今字”的关系,我们根据阮元校勘本《十三经注疏》[1] 把它们补引如下:

 

(1)《周礼注疏》卷九:“人:奄二人,女八人,奚四十人。”郑玄注:“郑司农云:人,主炊官也。《特牲·馈食礼》曰‘主妇视爨’。故书‘’作‘’”。(701)

(2)《周礼注疏》卷十九:“小宗伯之职,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郑玄注:“故书‘位’作‘立’。郑司农云:‘立’读为‘位’,古者‘立’‘位’同字,古文《春秋经》‘公即位’为‘公即立’。”(766)

(3)《周礼注疏》卷十九:“凡国之大事,治其礼仪以佐宗伯。”郑玄注:“故书‘仪’为‘义’。郑司农云:‘义’读为‘仪’。古者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为‘谊’。”(770)

 

从上述引例可见,刘新春除了所引注文跟原文不能对应外,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首先,他说郑司农“所说的‘古文某,今作某’、‘故书某作某’实际上就是古今字”,但郑司农并没有“古文某,今作某”这样的表述,是为无中生有。其次,他说“‘故书某作某’实际上就是古今字”,也很不准确,实际上“故书某作某”主要是个校勘术语,指的是不同版本之间的文字差异,不等于“古今字”(详见后文论证)。第三,他为郑司农“没有使用‘古今字’这一术语”感到遗憾,而把“古文某今作某”“故书某作某”看作郑司农表述古今字的术语,说明他没有真正理解郑司农的古今字思想,忽略了郑司农表述古今字关系的真正“术语”和典型材料。当然,说“术语”未必够格,最好是说“表述用语”,这里权且沿用刘新春的说法,也是一般的说法。其实,古人对古今字现象的表述不限于“古今字”这一典型术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用古、今用字对举(包括暗含对举)的类似表述来指称的,这些古、今对举的表述如果确实指古今字现象,就应该算是古今字的术语。在上述三个引例中,如果说“故书‘饎’作‘𩟄’”可以看作版本校勘术语的话,那“古者‘立’‘位’同字”和“古者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为‘谊’”的表述倒是应该看作古今字用语的。所谓“古者‘立’‘位’同字”,即都用“立”字,意味着今字“立”“位”分用,那么在“wei”(位置)这个词项上,古用“立”今用“位”,构成古今字。“书‘仪’”的“书”不同于“故书”的“书”,后者指书本,前者指书写,文本中写哪个字,实际上就是用哪个字。所以“古者书‘仪’但为‘义’”意思是今天用“仪”字表示的词项古代文献用没有“亻”旁的“义”字表示;“今时所谓‘义’为‘谊’”意思是今天用“义”字表示的词项古代文献用“谊”字表示。其中揭示了古“义”今“仪”、古“谊”今“义”两组古今字关系。

当然,仅靠这两条材料,是难以说明“在训诂实践中郑众对古今字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的。实际上除了刘新春提到的这两条材料外,郑司农对于古今字还有更多的注释沟通,其中不乏典型的表述用语和明确的内涵界定。今补充如下:

 

(4)《周礼注疏》卷十九:“凡师不功,则助牵主车。”郑玄注:“故书功为工。郑司农‘工’读为‘功’,古者‘工’与‘功’同字。”(770)

(5)《周礼注疏》卷三十二:“诸侯之缫九就,玉三采,其馀如王之事,缫皆就,玉玉笄。”郑玄注:“……。缫皆就,皆三采也。每缫九成,则九也。公之冕用玉百六十二。玉,塞耳者。故书‘’作‘’。郑司农云:‘缫’当为‘藻’。‘缫’,古字也,‘藻’,今字也,同物同音。‘’,恶玉也。”(854)

(6)《周礼注疏》卷五:“辨四饮之物:一曰清,二曰,三曰浆,四曰酏。”郑玄注:“郑司农说以《内则》曰:‘饮,重澧,稻澧,清,黍澧,清,粱澧,清。或以酏为澧,浆、水、臆。’[周礼·酒正]‘后致饮于宾客之礼’有‘、酏、糟’。糟音声与相似,与臆亦相似,文字不同,记之者各异耳,此皆一物。”(669)

(7)《周礼注疏》卷二十六:“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郑玄注:“故书‘簋’或为‘几’。郑司农云:‘几’读为‘轨’。书亦或为‘簋’,古文也。”(818)

 

例(4)跟例(2)一样,“古者‘工’与‘功’同字”,意思是现代的“功”古代也用“工”表示,“工”“功”构成古今字关系。

例(5)是郑玄在对整段文字作过解释并指出“故书‘瑉’作‘璑’”后,才引用郑司农的话,那么按理后面都应该是郑司农说的。特别是最后“璑,恶玉也”,显然是郑司农对“故书”中的“璑”所作的解释,郑玄的本子没有“璑”字,当然不会对“璑”字加以解释。所以可以确认这段话是郑司农说的,那其中“缫,古字也;藻,今字也”这样典型的古今字术语就属于他的发明,特别是“同物同音”也就是“同义同音”的表述更进而揭示了古今字概念的实质。

例(6)的注释语中没有“古”“今”字样,但对照例(5)的表述,我们可以判断这里也是在分析古今字关系。即《周礼》用“糟”,《礼记》用“”;《周礼》用“醫”,《礼记》用“臆”。它们音声“相似”,义“皆一物”,但“文字不同”,故“记之者各异”,这种“异”有时代先后之别,所以构成古今字关系。阮元校勘记引段玉裁《周礼汉读考》云:“今《内则》‘作‘糟’,疑是用《周礼》改也。司农云‘糟音声与相似’,谓之相似,则非一字也。‘之本义当是艸类。从艸酒声。故沈重音子由反。‘糟’,曹声,古读如揫。同在第三部。‘糟’是正字,‘是假借字。……‘醫’是正字,‘臆’是假借字。今本《内则》作醷者,俗制也。”可见这是由本字和通假字构成的古今字。

例(7)有点复杂。按照现在的引文,我们可以推知,郑玄所据的版本作“簋”,郑司农所据的“故书”版本作“几”,同时他看到有的版本作“簋”。郑司农认为,“几”应该读为“轨”,而作“簋”的是“古文”。那这“古文”指什么呢?有两种可能。一是指用字关系,即“轨”为今字,“簋”为古字。但似不符合用字实际,因为在俎簋的意义上先秦多借用“轨”字,后来才通用“簋”字。如出土的战国晚期的“轨敦”就自铭“轨”字。《仪礼》“宰夫设黍稷六簋于俎西”郑玄注:“古文簋皆作轨。”二是指“古文”版本,即郑司农的注本作“几”,他在注释“几”的时候,说明有的书作“簋”,这个“书”应是泛指郑司农当时能见到的各种版本,大概嫌“书亦或为”太泛,故又进一步指出作“簋”的书就是“古文”版本。当然,由于《周礼》只有古文学派,所以这个“古文”不可能指学派版本,只能指版本的时代性而言,“古文”版本相当于“旧版本”(说详后文)。这样虽然勉强可通,但《周礼》注中“书亦或为某”出现30余次,其他都不再具体说明版本情况,为何独有此例需要说明作“簋”的是“古文”版本呢?可见这两种理解都有困难。阮元校勘记引段玉裁《周礼汉读考》云:原文“簋”当作“轨”。郑注当作:“故书轨或为九。郑司农云:‘九读为轨。书亦或为轨,簋古文也。’”“簋古文也”四字句绝,谓此轨字乃簋之古文。不径易九为轨者,簋秦时小篆必从周人作轨也。按照段玉裁的校改,则“轨”为古文,“簋”为今文,指的就不是版本问题,而是客观存在的古今字关系了。虽然“簋古文也”不太符合郑玄注释古今字的习用格式“某,古文某也”(例见下文),但这毕竟是郑司农的注释,不必跟郑玄强求一致。郑司农在“书亦或为某”后,常常对“某”作进一步解释,所以这里指出“书亦或为轨”的“轨”是“簋”的古字,当按“簋”字理解。

 

从以上所引郑司农确认的古今字材料和有关表述可以看出,他所谓的古今字应该具备五个条件:1.同义(“同物”“一物”),2.同音(“同音”“音声相似”),3.不同字(“文字不同”),4.使用时代有先后(“记之者各异”),5.属于通行的文字现象。概况起来可以说,古今字是指不同时代记录同一词项所常用的不同字。



[1] 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中华书局影印,1979年。本文所引各种注释材料皆据本书,括号内的数字为本书页码。



 

比郑众晚百年左右的郑玄(127-200),在郑众的基础上,对古今字的认识无疑会有所进步。正如大家所津津乐道的,是郑玄首先使用了“古今字”这个表示字组关系的术语,其注例如下:

 

(1)《礼记·曲礼下》:“君天下曰天子,朝诸侯、分职授政任功曰予一人。”郑玄注:“《觐礼》曰:‘伯父实来,余一人嘉之。’‘余’、‘予’,古今字。”(1260)

 

就是说,在表达第一人称代词“yu”这个词项上,《仪礼·觐礼》用“余”,《礼记·曲礼》用“予”,它们具有先后关系,所以是“古今字”。

但实际上,郑玄的这条注释材料是有疑问的,需要加以说明才能成立。

问题首先出在引例上。郑玄用《仪礼》作“余”《礼记》作“予”来证明“余予古今字”,但查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勘本《十三经注疏》,其《仪礼注疏·觐礼第十》原文为:“天子曰:非他。伯父實来,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将受之。”(1089)明明用“予”,跟《礼记·曲礼》中的“予”一致,怎么能证明“余、予古今字”的关系呢?是否刻印错误或版本不同?可阮元在此并没有提出校勘,而且遍查其他版本的《仪礼》,也全都作“予一人”,没有作“余一人”的[1],甚至其他语句中表“我”意义的字也全都作“予”,没有作“余”的。《礼记·曲礼下》“予一人”的郑玄注虽引《觐礼》“余一人嘉之”,但孔颖达的正义却引作“予”:“知摈者之辞者,以《觐礼》云:摈者曰:‘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此经亦称‘予一人’,故知摈者辞。”(1260)尽管孔颖达未对郑玄引文的差异作出说明,但我们相信他看到的《仪礼》版本是不作“余”的,所以才会不照录郑玄的引文。因此,我们只能推断《仪礼·觐礼》本来就是用“予”,郑玄的引文缺乏依据。

段玉裁也似乎发现了这个引文问题,在《说文解字注》八部“余”字下说:“余、予古今字。……若《礼经》古文用‘余一人’,《礼记》用‘予一人’。”在予部“予”字下说:“予我之予,《仪礼》古文、《左氏》皆作‘余’。郑曰:余、予古今字。”他的意思是,《仪礼》的“古文”版本用“余”,跟我们今天看到的版本用“予”者不同,而郑玄引用的正是“古文”版本。《仪礼》确实有古文版本和今文版本的不同,但如果古文版本作“余”而今文版本作“予”的话,郑玄的《仪礼》注是应该会说明的。例如《仪礼·觐礼》“尚左”注:“古文尚作上。”“四傳摈”注:“今文傳作傅。”就以本句“伯父實来,予一人嘉之”而言,郑玄的注中特别说明“今文實作寔,嘉作贺”,如果“予”“余”有今文、古文的版本差异,郑玄注为何只说明“實”“嘉”二字的版本差异却不指出“予”字有今古文的不同呢?这里不仅郑玄的注没有涉及“予”字有作“余”字者,贾公彦的疏也没有就“予”的使用发表看法,而实际上贾公彦是非常注意郑玄关于《仪礼》“古文”“今文”版本的注释体例的。例如《仪礼·丧服》“冠六升”“衰三升”郑玄注:“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仪礼注疏》卷二十八贾公彦疏:“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者,案郑注《仪礼》之时,古今二《礼》并观,叠古文者,则从经今文,若叠今文者,则从经古文。今此注而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与诸注不同,则今古《礼》皆作升字,俗误已行久矣也。若然,《论语》云‘新谷既升’,升亦训为成。今从登不从升者,凡织紝之法,皆缕缕相登上乃成缯布,登义强於升,故从登也。”(1098)意思是,如果古文、今文两家版本用字有不同,郑玄综合的版本取今文的话,就在注里指出古文作某,取古文的话,也在注里指出今文作某。这里古文版本、今文版本都作“升”,而郑玄从意义分析认为今文版本应该作“登”,只是因为“俗误”才形成现在的样子。连这种版本讹误混同的情况郑注和贾疏都加以说明,如果《仪礼》的“予一人”是从今文而古文版本作“余一人”的话,那郑玄的注是一定会“叠出”的,否则就不合他的注释体例;如果真的不合体例,贾疏也不会轻易放过,一定会在疏中指出来。可《仪礼》的郑玄注和贾公彦疏都没有提及“予”有作“余”者,那就只能说明《仪礼》的古文和今文在“予”的使用上没有差异。段玉裁想用“古文”来掩盖郑玄的失误是徒劳的。

既然《仪礼》中的第一人称代词确实不用“余”字而用“予”字,跟《礼记》一样,没有古今用字的差别,那么如果执着于这两部书的话,就会推不出“余予古今字”的结论。怎么看待郑玄的这个失误呢?我们认为,这只是郑玄引例的偶然失察,并不影响他对“余予古今字”性质的判定,因为在更广泛的古代文献中,“余、予”确实具有前后用字不同的现象。例如十三经,除《周易》没有“余”“予”二字外,《尚书》《诗经》《论语》《孟子》《三礼》《公羊传》《谷梁传》的第一人称代词都用“予”而不用“余”[2],《左传》的第一人称代词则用“余”而不用“予”。所以如果从《尚书》《诗经》等早期文献与《左传》的用字看,可以说“予、余古今字”;以《左传》为古,以晚于《左传》的书本为今的话,也可以说“余、予古今字”;而且,汉代以后又习用“余”字,这样《孟子》《公羊传》等战国文献跟汉代文献又回到“予”古“余”今了。甚至唐朝以后,“余”“予”混用,而“予”有时多于“余”,反又成了“余”古“予”今。这种随时异用、古今不定的现象正好说明郑玄对“余、予”古今字关系的认识是从总体的用字习惯着眼的,只要求有相对的时间差,至于谁先谁后,具体什么时限,哪本书跟哪本书不同等,并不太拘泥。郑玄甚至认为,有的古字和今字可以在同一时代、同一版本中出现,也不影响它们在通行性上的古今关系,例如《礼记·礼运》“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郑玄注:“耐,古‘能’字,传书世异,古字时有存焉,则亦有今误矣。”(1422)在通行今字的时代,“古字时有存焉”,可见对古今字的时代差异不必抠死。郑玄虽然没有对“予”“余”的具体使用情况调查清楚,但他感觉从普遍的用字现象来说,“余、予”具有古今对应的关系,因而认定它们是古今字,所以就凭印象随便举了个例子,没想到这个例子恰好举错了。但即使《仪礼》中没有我义的“余”字,也不影响他对“余予古今字”关系的判定。其实“余予古今字”包含“予余古今字”的意思,并不一定“余”古“予”今,“余”字也不一定非要出于《仪礼》,就郑玄当时的用字情况看,应该是“予”为古字,“余”为今字。正因为“余、予”的古今关系变动不居,所以郑玄、孔颖达、段玉裁的说法会不一致,引例也常出现差错。例如孔颖达在《礼记·玉藻》“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的疏证里说:“‘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者,按《曲礼下》云天子曰‘余一人’,予、余不同者,郑注《曲礼》云:‘余、予古今字耳。’盖古称予,今称余,其义同。”(1485)《曲礼下》明明作“予一人”,郑玄注也正是针对“予”字而言的,孔氏却误引作“余一人”;段氏以“余”为古字,“予”为今字,而孔氏却说“古称予,今称余”,两人相反。由此可见,郑玄的偶然失误也并非不可谅解。

孔颖达说“盖古称予,今称余,其义同”,表述“予”“余”的关系用“称”而不用“文”或“字”,就是说,“余”“予”的不同,是称谓的不同,而不是用字的不同。这就把郑玄的“古今字”理解成了“古今语”,从而引出“余予古今字”表述的第二个疑问:“余”“予”究竟是古今字关系还是古今语关系?

其实产生这个疑问的并不止孔颖达一人,与他同时的颜师古也不同意把“余、予”看作古今字。其《匡谬正俗》[3]卷三云:

 

予,郑玄注《曲礼下篇》:“予,古余字。”因郑此说,近代学者遂皆读予为余。案《尔雅》云:“、吾、台、予、朕、身、甫、余、言,我也。”此则“予”之与“余”义皆训我,明非同字。许慎《说文》:“予,相推予也。”“余,词之舒也。”既各有音义,本非古今字别。《诗》云:“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今女下民,或敢侮予。”……《楚辞》云:“帝子降兮北渚,目眇眇兮愁予。袅袅兮秋风,洞庭波兮木叶下。”……历观词赋“予”无“余”音。若以《书》云“予一人”,《礼》曰“余一人”,便欲通之以古今字,至如《夏书》云“非台小子,敢行称乱”,岂得便言“台、余”古今字耶?邶《诗》云“人涉否,须我友”,岂得又言“、我”古今字乎?

 

颜氏所引郑玄注“予,古余字”虽跟郑玄注原文“余、予古今字”的表述字面不符,但意思并不违背,因为如前所论,郑玄说“余予古今字”其实是包括“予余古今字”的。不过,颜师古并不承认“余、予”属于“古今字”关系,所以对郑玄的注提出了批评。颜师古对“古今字”可能有自己的认识,其是非优劣当另文讨论。这里要说的是,他拿来批评郑玄“余予古今字”的理由其实并不很充分。第一,郑玄没有说过“古今字”必须原本“同字(词)”,古今字属于用字现象,构造上同音同义的异体字可以形成古今字,本来“各有音义”的字由于固定的兼用或借用习惯也可以在某个意义上构成古今字关系,因此“余、予”作为古今字不仅可以在使用上“义皆训我”,而且可以在结构上“各有音义”,颜氏引《尔雅》《说文》来证明余、予“本非古今字别”是牵强的。第二,颜引《诗经》和《楚辞》的用韵只证明“予”读上声,难以证明“予”无“余”音。“予”“余”的上古音按现在的标准都是喻四、鱼部,差别仅在于声调的一上一平。况且,“予”“余”表示第一人称代词的意义时都属于借用(也可以看作音符构字),而文字借用是允许读音相近的。所以“古今字”虽然要求“同物同音”,但“同物(义)”是绝对的,而“同音”却是相对的,可以包括“音声相似”的情况,所以不宜抠得太死:只要使用中记录的是同一个词项就行,既然用字时代不同,读音稍有差异是合乎情理的。正因为使用中记录的是同一词项,即使认定它们在这个意义上同音也是可行的,所以“近代学者遂皆读予(我义)为余”,如《周礼》陆德明音义:“予一人,依字音羊汝反,郑云‘余、予古今字’,则同音馀。”这是比较圆通的处理办法,是不应该遭到非议的。第三,颜氏以“台、余”“卬、我”等古今语作比较,否定“余、予”的古今字性质,实有抬杠之嫌,因为前者的语音差别比后者大得多(台,之部;卬,阳部;我,歌部;而予、余皆在鱼部),它们之间缺乏可比性。总之,颜师古把自己的古今字观强加于郑玄,或有不合则加批评,这不符合历史辩证法。相对来说,在对待“余予古今字”的问题上,还是段玉裁的理解比较切合郑玄的实际:“凡言古今字者,主谓同音而古用彼今用此异字。……余、予本异字异义,非谓予、余本即一字也。颜师古《匡谬正俗》不达斯恉,且又以予上声、余平声为分别,又不知古音平上不甚区分,重悂貤缪。”[4]

“余、予”的随时异用、古今不定,也说明它们确实是“古今字”关系,而不是“古今语”关系。因为古今语的不同通常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想象有了新的词语,还会反复交替地使用旧词语。语言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而文字的使用却是有习惯的。颜师古、孔颖达把文献中交替出现的“余、予”看成古今语,既不符合语言发展的规律,也不会符合郑玄的本意。

其实,郑玄(包括郑司农)对古今字和古今语的区别是有明确认识的,这从他们的注释用语和表述方式上可以看出来。郑玄等注释“古今语”时,除了“某,某也”等一般方式外,也标明“古”或“今”,并用“名”“谓”“称”“曰”等配合说明,但整个注释语绝不出现“文”、“字”或“书”等表明文字性质的字眼。例如:

 

《周礼注疏》卷一“大府”郑玄注:“大府,为王治藏之长,若今司农矣。”(642)

《周礼注疏》卷四“职外内饔之爨亨煮”郑玄注:“爨,今之。”(662)

《周礼注疏》卷五“四曰酏”郑玄注:“酏,今之粥。”(669)

《周礼注疏》卷九“囿人”郑玄注:“囿,今之苑。”(700)

《周礼注疏》卷十二“置其”郑玄注引郑司农云:“,著牛鼻绳,所以牵牛者。今时谓之雉,与古者名同。”(720)

《周礼注疏》卷十二“为畿封而树之”郑玄注:“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720)

《周礼注疏》卷二十八“司甲”郑玄注:“甲,今之铠也。”(832)

《仪礼注疏》卷二十四“百名以上书于策”郑玄注:“名,书文,今谓之字。”贾公彦疏:“郑注《论语》亦云‘古者曰名,今世曰字。’”(1072)

 

以上“大府/司农”“爨/竈”“酏/粥”“囿/苑”“絼/雉”“封/界”“甲/铠”“名/字”各组名词或单音,或复音,分别表达的都是同一事物,可语音上差别很大,各自都是不同的词语,郑司农所谓“今时谓之雉,与古者名同”措辞不准确,其实并非指名称相同,而是说所指的事物相同。这些不同的词语具有古今对应关系,注释家就利用这种对应关系以今释古,帮助现代人理解古代的词语。对此,贾公彦的疏有很多精当的说明。如“爨”之与“竈”,贾公彦疏:“云‘爨,今之竈’者,《周礼》《仪礼》皆言‘爨’,《论语》王孙贾云‘宁媚于竈’,《礼记·祭法》‘天子七祀’之中亦言‘竈’,若然,自孔子已后皆言‘竈’,故郑言‘爨,今之竈’。”“囿”之与“苑”,贾公彦疏:“此据汉法以况古。古谓之囿,汉家谓之苑。”表达同一事物而古今使用不同的名称,这是语言变化的结果(包括事物本身的变化而引起语言变化的情况),跟文字的使用无关。所以这类古今对应的词语可以叫做“古今语”,而不属于“古今字”。郑玄等注释“古今语”时绝不使用“文”、“字”或“书”来表述,这种几乎没有例外的注释表述特点,正说明郑玄对“古今语”(同一事物的名称不同)和“古今字”(同一词语的用字不同)的区别是有清醒认识的,因而他所说的“余予古今字”既然称之为“字”,就一定是指同一词项的古今用字不同,而不是像孔颖达、颜师古等所理解的同一事物的古今用语不同。

总之,我们认为郑玄把“余”“予”看成“古今字”,跟郑众的古今字思想是一致的,因为它们在记录第一人称代词时同音(音声相似)、同义,而且是不同时代所使用的不同字。有了这些条件,也就符合郑众的古今字标准了。

 

 

由于“古今字”这个术语是郑玄首先使用的,所以不少人把郑玄看作揭示古今字现象的发明人,这是混同“术语”与“现象”的结果,不符合学术史的研究实际。刘新春(2003)虽然看到郑玄之前的郑众“对古今字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但他也十分看重“古今字”这一术语,不仅为郑众“还没有使用‘古今字’这个术语”感到遗憾,而且盛赞郑玄“使用了‘古今字’这一术语,并在自己的训诂实践中运用它来解释书中文字的古今异用现象”。实际上,遍注群经的郑玄就只使用过上面引述的这一次“古今字”术语,并没有“在自己的训诂实践中运用它(按,应指‘古今字’术语)来解释书中文字的古今异用现象”。郑玄对“书中文字的古今异用现象”的说明除了使用过这一次“古今字”外,大多是继承郑众古字、今字对举或分言的表述方式,当然也还使用过一些别的表述方式,其实并无固定的“术语”。例如:

 

(2)《周礼注疏》卷四十:“终日驰骋,左不楗。”郑玄注:“杜子春云:‘楗读为蹇。……书楗或作券。’玄谓:‘券’,今‘倦’字也。”(914)

(3)《诗·小雅·鹿鸣》:“视民不,君子是则是效。”郑玄笺:“‘视’,古‘示’字也。”(406)

(4)《礼记·曲礼上》:“幼子常视毋诳。”郑玄注:“‘视’,今之‘示’字。”(1234)

(5)《周礼注疏》卷二十五:“乃舍萌于四方。”郑玄注:“……玄谓‘舍’读为‘释’,‘舍萌’犹‘释菜[5]’也。古书‘释菜’‘释奠’多作‘舍’字。”(808)

(6)《礼记·礼运》:“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郑玄注:“耐,古‘能’字,传书世异,古字时有存焉,则亦有今误矣。”(1422)

 

上述例(2)“玄谓劵,今倦字也”意思是说,古“书或作劵”的“劵”字相当于汉代(今)的“倦”字,古今用字不同而已。例(3)说“视,古示字也”,例(4)说“视,今之示字”,同一个“视”,或言“古示字”,或言“今之示字”,看似不严密,但仔细思辨,其实也不相混,关键在“之”的有无。无“之”,“示”不属“古”,“古示字”意谓古书中表达今“示”义的字。有“之”,“示”即属“今”,“今之示字”意谓相当于现代的“示”字。后“之”虽可省,而前“之”不可增。《礼记正义》曰:“古者观视于物,及以物视人,则皆作示傍著见;后世已来,观视于物,作示傍著见,以物示人单作示字。故郑注经中视字者,是今之以物示人之示也。是举今以辨古。”例(5)说“古书‘释菜’‘释奠’多作‘舍’字”,意思是今天“释菜”“释奠”的“释”在古书中多用“舍”字记录,这不是具体版本的校勘,也是就用字现象而言。例(6)“耐,古‘能’字”是说“耐”是古代用来表示今天“能”词项的字。“释”与“舍”、“耐”与“能”古代同音或音近,可以通假使用,都构成古今字关系。

郑玄表示古今字关系最常用的说法是“某,古文某”,例如:

 

(7)《周礼注疏》卷二十六“以志日月星辰之变动”郑玄注:“志,古文识。识,记也。”(819)

(8)《周礼注疏》卷四十一“衡四寸”郑玄注:“衡,古文横,假借字也。”(923)

(9)《周礼注疏》卷四十一“以其笱厚为之羽深”郑玄注:“笱,读为,谓矢干。古文假借字。”[6](924)

(10)《周礼注疏》卷四十一“置以县,视以景”郑玄注:“故书或作弋。杜子春云:‘当为弋,读为。’玄谓:,古文臬,假借字。”(927)

(11)《周礼注疏》卷四十二“宽缓以荼”郑玄注:“荼,古文舒,假借字。”(937)

 

所谓“志,古文识”,意思是:“志”是古代文献中表示“识记”这个词项常用的字符。显然这已经不是具体的版本校勘工作,而是用字现象的归纳。所以贾公彦的疏说:“云‘志,古文识,识,记也’者,古之文字少,志意之志与记识之志同,后代自有记识之字,不复以志为识,故云‘志,古文识,识即记’也。”所谓“衡,古文横,假借字也”,意思是:“衡”是古代文献中相当于现代“横”的用字,这是个假借字。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衡’就是古代文献中‘横’的假借字”。馀例类推。这些“古文”都泛指古代文献,不是具体的某个版本,因而它揭示的是古今不同的常见用字现象,不是个别的版本异文。用“古文”联系起来的两个字的关系都符合上述“古今字”的条件,因而都是指的古今字。

 

上述可见,郑玄具有自觉的古今字观念是无可怀疑的,但他的思想来源于郑众,有关古今字的内涵和范围是郑众界定的,郑玄在理论上没有超出郑众的地方。比较来说,郑玄的贡献有两点:1、在引述郑众的古今字材料之外,新发现了一些古今字材料;如“余—予”“劵—倦”“视—示”“舍—释”“耐—能”“志—识”“衡—横”“笱—稁”“槷—臬”“荼—舒”等。2、在继承郑众表述古今字关系用语的同时,改造和创设了一些新的表述方式。如郑众说“某,古字也”“某,今字也”,郑玄改为“某,古某字”“某,今某字”;郑众说“某,某古文也”,郑玄改为“某,古文某”。将古字和今字合起来称为“古今字”则是郑玄的发明,尽管他本人只用过一次,却一直为后人所沿用。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郑玄,甚至把古今字的发明权都归于郑玄。郑众虽然没有使用过“古今字”这个术语,但他并非没有表述古今字关系的术语;而且古今字关系也并不一定要用“古今字”这个术语来表示。所以对于古今字的研究事实和某个人在研究史上的贡献,不能光凭术语,还需要根据材料进行认真辨析和全面综合。



[1] 如丛书集成本《仪礼(附校录)》(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底本为士礼居丛书本),作“予一人”。卢文弨辑《仪礼注疏详校》(丛书集成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这句话未出校,说明他所见的本子都作“予一人”。四部丛刊本也作“予一人”。

[2] 《诗经·谷风》有“伊余来塈”一例,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原文注文皆作“予”,因而可疑。《孟子》引用“书曰‘洚水警余’”,但传世《尚书》本作“洚水警予”,也可疑。

[3] 丛书集成初编本《匡谬正俗》,2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4] 见段玉裁《说文解字·八部》“余”字注,49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5] “释菜”原作“释采”,此据阮元校勘记改。

[6] 阮刻本“笱”原作“笴”。校记云:“唐石经诸本同误也。《汉读考》笴作笱,注及下凡相笴同。云:矢干曰稾,曲竹捕鱼曰笱,萧豪尤侯合音最近,故易字而云笱者,古文假借字。若如今经作笴,本训矢干,何必易为稾云古文假借乎?”


 

注释中沟通古今字关系固然要出现“古”或“今”字,但有“古”或“今”字的注释并不一定都是在讲古今字。古人注释言“古”“今”者,所指可能是古今文字的字体,可能是古文文字的结构,可能是古今文版本,也可能是古今语词,而不一定是古今用字的问题。古今语词跟文字无关,因而注释中不会使用“文”“字”表述,所以跟“古今字”的注释是容易区别的,这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但如果注释语中既有“古”或“今”,又有“文”或“字”,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比如“古文”“今文”,既可以指古今字而言,也可能不是指古今字而言,需要根据注释目的和文献材料认真辨析才行。上一节我们举过郑玄用“古文”表述古今字的例子,而实际上“古文”还有更复杂的涵义,特别是跟经学版本关系密切,容易混淆。

孙雍长(2006)说:“早在西汉,经学中便已有了今、古文之分,如《史记·儒林列传》:‘孔氏有古文《尚书》,而安国以今文读之。’西汉人所说‘古文’、‘今文’,与后来所说的‘古今字’虽不完全是一回事,却是其概念的滥觞。因为所谓以‘今文’读‘古文’《尚书》,并不只是指字体的古今不同,而主要还是指用后世的‘分别文’、‘通假字’或‘异体字’等形式的‘今文’去读以‘初文’、‘古字’为主,一字多用的‘古文’典籍。”这里就牵涉到“古今字”跟“古文”、“今文”的关系问题。我们承认古今字概念的形成跟“古文”、“今文”有关,但不同意简单地把“古文”“今文”跟“古今字”对应起来,混为一谈。首先,“古文”典籍中不一定都是“初文”“古字”或“一字多用”,“分别文”“通假字”或“异体字”也不只出现在“今文”中。其次,汉代的“古文”“今文”有多种涵义,不同涵义的“古文”“今文”跟古今字的关系也不同,应该分别对待。其中最基本的两个涵义是,一指字体,汉代通行的隶书叫今文,秦代以前的书体叫古文。二指经籍版本,由汉儒口授而用当时隶书记录下来的或由此演变而成的经籍版本叫今文,各地发现的由先秦遗留下来用先秦字体书写的或源此而成的经籍版本叫古文。有的经书古文版本和今文版本都不只一种。作为版本的古文、今文不等于字体的古文、今文,字体可以转换,版本是无法转换的。事实上古文经发现以后大都“隶古定”转换成了隶书文本,但它们的版本来源仍然属于“古文”。在经学中,所谓“古文”、“今文”大都是指版本而言,一般不单独指字体和字符。所以“孔氏有古文《尚书》,而安国以今文读之”,无论“读之”是根据今文版本的隶体字去认读古文版本的古体字,还是用今文版本的某个字符去解读古文版本的某个字符,都不影响其中“古文”“今文”作为版本概念的性质,因为字体和字符依附于版本而存在,也就是版本里面包括字体和字符。同一种“古文”版本,可以字体相同,也可以字体不同(转写);“古文”版本的来源虽然早于“今文”版本,但古文版本中的字符的产生和使用不一定都比今文版本的字符早,也就是说,今文版本中可以出现早用的古字,古文版本中可能出现晚起的今字。所以,版本概念的“古文”“今文”既不同于字体概念的“古文”“今文”,也不同于字符使用关系的“古今字”,它们彼此之间只有异同关系,没有源流关系,不能说“古文、今文”是“古今字”的“滥觞”。

值得注意的是,版本关系既可以从来源看,也可以从书写形成的时代看,这就导致“古文”“今文”在指称版本时涵义也是不确定的。例如贾公彦疏解《周礼》郑玄注“嫔,故书作宾”时说:“言‘故书’者,郑注《周礼》时有数本。刘向未校之前,或在山岩石室有古文,考校后为今文。古今不同,郑据今文注,故云‘故书作宾’。”[1] 我们知道,从来源看,《周礼》只有“古文”,没有“今文”。可这里把经过刘向整理转写的来源于“古文”的本子也叫“今文”,就主要是从版本书写的时代上说的。其实,郑玄所谓“故书”,并不等于“古文”。郑玄的“故书”主要指郑兴、郑众、杜子春等人注释过的书,应该属于刘向整理后的“今文”,当然也可以指刘向整理前的“古文”;与“故书”相对的是“今书”,大概指郑玄时通行的各种版本。阮元《周礼注疏校勘记序》认为郑玄“云‘故书’者,谓初献于秘府所藏之本也。其民间传写不同者,则为今书。”[2] 我们觉得不妥,郑玄注中凡言“故书某作某”的,一定会接着引用杜子春、郑兴、郑众对后一个“某”的注释,可见这些“故书”就是指杜、郑等的注本,而不是专指原来用古文字体书写的“古文”本。《周礼》注中的“古文”在指称版本时跟“故书”一样,也不同于一般的相对今文经学的古文,而是相对于经过整理转写的本属于古文学派的“今文”而言的。郑众引用别的版本一般说“书亦或为”,“书”是笼统的泛指;偶尔也说“故书”“古书”,指的则是更前的版本,其中也包括来自古文而经过整理的“今文”和未经刘向整理的古文字体的“古文”。可见,“故(古)书”“今书”属于时代性的泛指,而“古文”“今文”既可指来源不同的版本,也可指时代不同的版本,彼此关系错综复杂,只有采用多角度的观察方法,才能正确理解经典注释中所用各种名称的实际所指。就郑玄注释中的“古文”而言,除了上节举过的用来表述古今字关系的例子外,更多的是用来指称古文版本。不过,《周礼》注中的“古文”是指时代在前的版本,相当于“旧版本”,而《仪礼》注中的“古文”则是指来源于古文字体的版本,相当于“古文学派的版本”。先看《周礼》注中指称版本的“古文”:

 

(1)《周礼注疏》卷四“宾客之禽献”郑玄注:“献,古文为。”杜子春云:“当为献。”(661)

(2)《周礼注疏》卷四十“栗氏”郑玄注:“栗,古文或作。”(916)

 

所谓“献,古文为獸”,意思是:这个句子中的“献”字,早先的版本写作“獸”。所谓“栗,古文或作歷”,意思是:这里的“栗”字,有的旧版本写作“歷”。这显然是在做版本校勘工作,所以前例又引杜子春的说法对版本异文作出取舍:“当作献”。其实,“古文”是指古今字而言还是指古今版本而言,在整个注释的目的和表述上也是有区别的,前者意在沟通不同用字的相同功能,表述用语一般是“某,古文某”,如上节例(8)“衡,古文横”;后者意在比较文字异同并加以校勘,表述用语一般是“某,古文为某”或“某,古文作某”。“古文”后面有无“为”或“作”字,意思截然不同。“古文为獸”,“獸”是“古文”中的用字;“古文横”,“横”不是“古文”中的用字而是今文用字。可见这两种表述方式的实际内涵是不同的。

就经学来源而言,《周礼》只有古文学派,所以《周礼》注中的“古文”在版本意义上不可能指版本来源而言,一定是指版本的时代性而言。这跟《仪礼》注中的“古文”涵义不同,《仪礼》在经学上有今古文之别,郑玄注《仪礼》是古今兼容,综合为一种新的版本,所以注中说“古文”指的就是古文学派的版本,“今文”即今文学派的版本,都是就版本来源而言的。关于《仪礼》郑玄注中“古文”“今文”的涵义及其注释体例,贾公彦的《仪礼》疏有详细说明:

 

《仪礼注疏》卷一:“布席于门中,西阈外,西面。”郑玄注:“古文,阈为蹙。”贾公彦疏:“云‘古文,阈为蹙’者,遭于暴秦,燔灭典籍,汉兴,求录遗文之后,有古书、今文。《汉书》云:鲁人高堂生为汉博士,传《仪礼》十七篇,是今文也。至武帝之末,鲁恭王坏孔子宅,得古《仪礼》五十六篇,其字皆以篆书,是为古文也。古文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者同,而字多不同,其馀三十九篇绝无师说,秘在于馆。郑注《礼》之时,以今、古二字并之。若从今文不从古文,即今文在经,‘’‘阈’之等是也,于注内叠出古文,‘’‘蹙’之属是也。若从古文不从今文,则古文在经,注内叠出今文,即下文‘孝友时格’郑注云:‘今文格为嘏。’又《丧服》注‘今文无冠布缨’之等是也。此注不从古文蹙者,以蹙非门限之义,故从今不从古也。《仪礼》之内,或从今,或从古,皆逐义强者从之。若二字俱合义者,则互换见之,即下文云‘壹揖壹让升’注云‘古文壹皆作一’,《公食大夫》‘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一以授宾’注云‘古文一为壹’,是大小注皆叠。今古文二者俱合义,故两从之。又郑叠古今之文者,皆释经义尽乃言之。若叠今古之文讫,须别释馀义者,则在后乃言之,即下文‘孝友时格’注云‘今文格为嘏’,又云‘凡醮不祝’之类是也。若然,下记云‘章甫殷道’,郑云:‘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为父,今文为斧。’事相违,故因叠出今文也。”(946)

 

可见《仪礼》注中的“古文”“今文”原本是校勘术语,指的是不同字体来源版本的文字差异,并不拘泥造成差异的时代性和字符音义的对应性。例如:

 

(3)《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以瑞玉有缫”注:“今文玉为圭(璧),缫或为。”[3](1089)

(4)《仪礼注疏》卷二十七“迎于外门外”注:“古文曰迎于门外也。”(1091)

(5)《仪礼注疏》卷三十“齐牡麻,冠布缨”注:“今文无冠布缨。”[4](1104)

(6)《仪礼注疏》卷三十五“东”注:“今文乡为面。”(1130)

(7)《仪礼注疏》卷三十五“用正,王棘若棘”注:“古文王为玉(三),今文为也(泽)。”[5](1131)

(8)《仪礼注疏》卷三十七“主人拜稽颡,成踊”注:“今文无成。”(1141)

 

其中“玉”之与“圭(璧)”,“鄉”之与“面”,属于同义词关系;“王”之与“玉(三)”属于正误字关系;而“外门外”与“门外”,“冠布缨”和“成”字的有无,属于衍漏字关系。可见,这些所谓“古文”“今文”,其首要功能在于版本异文的校勘,而不在于揭示古今用字的音义对应关系。

如果“古文”“今文”是着眼于版本来源的话,就难以表示绝对的时代先后关系,某些来源于篆书而经过整理改写的“古文”派版本,未必比来源于隶书的某些“今文”派版本更早,反之亦然。如果古文、今文版本互相吸收融合,那就更加难以客观反映用字的时代先后关系了。因此,即使“古文”、“今文”版本的不同用字具有同音同义的关系,有时也难以断定它们就是古今字,尽管它们有的确实是古今字,但作注者的意图仍然是版本校勘,而不是有意识的古今字分析。例如:

 

(9)《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天子赐舍”郑玄注:“今文赐皆作锡。”[6](1088)

(10)《仪礼注疏》卷二十七“大史是右”郑玄注:“古文是为氏也。”(1092)

(11)《仪礼注疏》卷二十七“尚左”郑玄注:“古文尚作上。”(1093)

(12)《仪礼注疏》卷二十七“祭地瘗”郑玄注:“古文瘗作殪。”(1094)

(13)《仪礼注疏》卷三十五“缀足用燕几”郑玄注:“今文缀为对。”(1129)

(14)《仪礼注疏》卷三十五“为铭各以其物……书铭于末”郑玄注:“今文铭皆为名,末为也。”[7](1130)

(15)《仪礼注疏》卷三十五“环幅不凿”郑玄注:“古文环作还。”(1130)

(16)《仪礼注疏》卷七“君子欠伸,问日之早晏”郑玄注:“古文伸作信,早作蚤。”

 

以上注例都是用“为”或“作”来表述的,形式上跟古今字的注例有明显区别。其中“赐/锡”“氏/是”“上/尚”“殪/瘗”“缀/对”“铭/名”“末/”“环/还”“信/伸”“蚤/早”,前者为“古文”版本的用字,后者为“今文”版本的用字,它们在具体的版本异文中是同音同义的,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具有跟“古”“今”版本一致的先后用字关系。如例一的版本异文是古“赐”今“锡”,而实际上古书的一般用字情况是古“锡”今“赐”,即假借字“锡”代表的是先秦的用字现象,后造本字“赐”反而应该是汉代的用字现象。当然,“古今无定时”,在具体文本中“赐”成为“锡”的古字、“锡”变作“赐”的今字也是可能的。但我们认为,在上述材料中,作注者的本意并不在说明“赐”“锡”的时代先后关系,只是客观反映它们在不同字体来源版本中的用字事实而已。所以贾公彦疏解例(16)曰:“云‘古文伸作信,早作蚤’者,此二字古通用,故《大宗伯》云‘侯执信圭’,为信字。《诗》云:‘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为蚤字。既通用,叠古文者,据字体,非直从今为正,亦得通用之义也。”就是说,尽管“伸”和“信”、“早”和“蚤”可以通用,可以看做古今字,无需勘“正”,但郑玄注释仍然要用“作”来“叠古文”,因为他是“据字体”,目的在存版本之异,而非通文字之用。

尽管“古文”“今文”指称版本异文与指称古今用字目的不同,表述用语也有区别,但并非毫无关系。因为“古今字”存在于古文版本和今文版本中,当古文今文的版本跟音义相同的不同字形的使用在时代的先后关系上一致时,所谓“古文”“今文”就既可指版本而言,也可指字符关系而言。例如《仪礼注疏》卷六“视诸衿鞶”郑玄注:“‘视’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误行之。”“今文作‘示’”本来是版本问题,但正好也反映了“视”跟“示”的古今对应关系,从“俗误行之”可见汉代在显示的意义上是通行“示”的。所以对这个“今文”就既可从特定的今文版本理解,也可从当时一般文献的用字来理解。贾公彦疏云:“‘视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误行之’者,案《曲礼》云‘童子常视毋诳’,注云:‘视,今之示字。’彼注破视从示,此注以视为正字,以示为俗误。不同者,但古文字少,故眼目视瞻与以物示人皆作视字,故此注云视乃正字,今文作示,是俗人以今示解古视,故云误也。彼注云‘视,今之示字’者,以今晓古,故举今文示而言。两注相兼乃具也。”(973)同样是“视”与“示”,一处按版本校勘用语注释,一处按沟通古今字关系用语注释,“两注相兼”就兼顾了个别版本的校勘和时代用字的习惯两个方面。

正是在这种具有明确时代关系的古文版本和今文版本的比较中,注释家逐渐认识到有些字在不同时代具有比较固定的音义对应关系,因而把这种既有时代先后关系又音义相同的对应字组用“古”“今”加“文”“字”的表述方式特别标示出来,这就产生了自觉的古今字观念。这种观念的形成在只通今文经的经学家那里是难以发生的,只有到了东汉的古文经学家,他们往往同时研读今文经,并且习惯把古文经和今文经的不同版本加以对照比勘,从中发现古今对应关系,并扩大到普遍用字规律的认识,才会最终形成古今字观念。

古今字观念的形成是以摆脱版本的束缚为标志的,即使涉及“古文”“今文”,也不再专指个别的版本异文,而是反映某种带有规律性的用字现象。例如前文所举郑司农“古者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为谊”的表述,就不再限于某个具体的版本,而是对“古者”(前代)和“今时”(后代)在表达“仪”和“义”两个意义时分别使用不同字符这种现象的基本归纳:即古用“义”今用“仪”、古用“谊”今用“义”。这种用字现象在许多书里都能找到例证,反映的是比较固定的对应关系。又如郑司农云:“立读为位,古者立、位同字,古文《春秋经》‘公即位’为‘公即立’。”“古者立、位同字”(都写作“立”),意味着“今时立、位不同字”(分用),那么在表达“位”的意义时,古写作“立”,今写作“位”,从而构成古今字。郑司农本在为《周礼》作注,却引“古文《春秋经》”为例,可见已经不是同书版本的校勘问题,意在说明这种古今对应的现象很普遍。再如郑司农说:“繅当为藻。繅,古字也,藻,今字也,同物同音。”这里既有“古”“今”的不同,还有“同物同音”的限制,而且也不是针对具体的版本异文,因为“缫”“藻”的古今对应在文献中常见,并不限于《周礼》。例如《礼记》陆德明音义:藻音早,本又作缫。”(1256)“缫,本又作璪,亦作藻,同子老反。”(1433)《仪礼注疏》卷十九“取圭垂缫”郑玄注:“今文缫作璪。”(1047)又“圭与缫皆九寸”郑玄注:“古文缫或作藻,今文作璪。”(1072)如此甚多,说明“缫”“藻”(璪)在时代不同的文本中常互作。至于郑玄所分析的古今字,如“余—予”“劵—倦”“视—示”“舍—释”“耐—能”“志—识”“衡—横”“笱—稁”“槷—臬”“荼—舒”等,也是不同时代的常见用字现象,并不限于个别版本。由此看来,我们可以认为,不同时代的古今版本异文,有个别现象,也有常见现象;有音义对应的,也有音义不对应的。而所谓古今字,则只反映不同时代的常见用字现象,音义总是对应的。这种古今对应用字的常见性和固定性也应该看做古今字的一个条件。



[1] 见《周礼注疏卷二·天官冢宰·大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注疏。阮刻本648页。

[2] 关于《周礼》注中“故书”“今书”的所指,还有很多不同说法,本文不一一辨正。详参李玉平《试析郑玄〈周礼注〉中的“古文”与“故书”》所引,载《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5年第5期。

[3] 阮刻本作“圭”,校记云:“严本通解同,毛本圭作璧。”

[4] 原文被“疏”间为两段,“注”在第二段后,作:“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郑玄注:“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注文格式特殊,今引其要。

[5] 阮刻本作“古文王为玉,今文檡为也”,校记云:“玉,徐本集释俱作玉,通解毛本作三。”“檡为也,徐本作‘泽为也’,毛本集释通解俱作‘檡为泽’。张氏曰:注曰‘今文泽为也’,案杭本云‘檡为泽’,从杭本。按,‘也’疑‘宅’字之误。”

[6] 阮刻本作“今文赐皆作锡”,校记云:“严本集释同,毛本无皆字。”今按,以下文接着有“赐伯父舍”句,故郑注上句连而言之。

[7] 阮刻本作“今文铭皆为名,末为也”,校记云:“毛本末作未,徐本集释未作末,通解未为二字未刻,馀与徐本同。案未乃末字之误。”




现在我们来概括一下前文的主要观点。

1.古今字观念形成于东汉时期。较早论述古今字现象的学者是东汉初期的郑众(司农),他虽然没有使用“古今字”这个术语,但有其他表述古今字关系的用语,而且对古今字的内涵做了基本的界定。东汉晚期的郑玄,在古今字的理论阐述上并未超过郑众,但他首次使用了“古今字”这个组合术语,还使用过其他一些不同于郑众的古今字表述方式,在具体古今字例的分析上也有所扩充。


2.从郑众和郑玄的有关表述及字例分析看,古今字要表述的问题是,就某个词项而言,不同时代通行用什么字(并非某个时代只能用什么字)。古字和今字的关系要符合五个条件:第一,同义(同物);第二,同音(包括音近);第三,不同字;第四,用字时代有先后,先后时差是相对的;第五,不是个别版本的异文,而是常见的用字现象(不一定全部)。注释家指明古今字,是想用常见的文字对应关系来确定具体文本中某个用字所代表的词项。


3.郑众和郑玄等注释家对古今字关系的表述方式多种多样,或古、今分言,或古、今对举,或古、今连用,但一定在整个表述中出现“文”或“字”。这一点跟用今词释古词的古今语对举现象有明显区分,古今语对释的时候可以出现“古”和“今”,但一般不会使用“文”和“字”,除非把某组古今语误会为古今字。


4.古今字观念的产生受到汉代今古文经学的影响,但古今字不等于“古文”和“今文”。所谓“古文”“今文”具有多种涵义:第一,指称字体。秦代以前的字体叫古文,汉代的隶书叫今文。第二,指称版本。版本中又有两组对应关系,一是古文学派的版本跟今文学派的版本对称古文、今文;二是古文学派版本系统内部未经整理转写的版本跟经过整理转写之后的版本对称古文、今文。第三,指称文献中的用字。同一词项,古代文献用某字叫古文某,后代文献用某字叫今文某。只有第三种涵义的“古文”“今文”指的是古今字。同一个字在不同时代的字体变异或写法不同,不是郑众等人所说的古今字。异时版本之间同一位置的用字不同,可能跟古今字相关,但郑玄等人的注释目的究竟在沟通古今字还是在校勘版本异文,其表述用语也是有区别的:校勘版本异文时一般用“某,古文(今文)作(为)某”的方式,沟通古今字时则一般使用“某,古文(今文)某”或“某,今(古)之某字”的方式。


5.后人对郑众、郑玄等注释家有关古今字的用语和材料多所误解和误用,评价也或有不实,值得引起我们注意。




参考文献

[1]裘锡圭. 文字学概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蒋绍愚. 古汉语词汇纲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3]王宁、林银生、周之朗、秦永龙、谢纪锋. 古代汉语通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4]陆锡兴. 谈古今字[J].中国语文,1981(5).

[5]杨润陆. 论古今字的定称与定义[J].古汉语研究,1999(1).

[6]龚嘉镇. 古今字说[A].向光忠主编《文字学论丛》(第一辑)[C].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

[7]刘新春. 古今字再论[J].语言研究,2003(4).

[8]孙雍长. 论“古今字”及辞书对古今字的处理[J].辞书研究,2006(2).

 



本文原载《励耘学刊》(语言卷)2007年第2辑(总第6辑),北京:学苑出版社,2008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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