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3 09:01:34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林鸿潮 解答人:林鸿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执行裁定作出后多长时间之内,人民法院必须开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以实践中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人民法院开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行政行为内容,往往已是时过境迁。 为了防止这种负面情形的出现,照应现实行政管理中紧急情况的需求,《行政强制法》在非诉强制执行的一般性程序规定之外,设置了一种特殊的制度——立即执行制度: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立即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二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 但“情况紧急”和“公共安全”都属于比较抽象的、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主观价值对于判断结果的影响很大。对于是否情况紧急,是否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保障,应当首先由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进行价值的判断,然后将判断的依据和理由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判断,是否符合立即执行的条件。如果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不仅符合执行的条件,还符合立即执行的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且经院长批准之后,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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