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播台”特设栏目——【一典通】 每天为您连载一个台商常见的法律问题案例! 问题再现↓↓ 电子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法确定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双方一致同意该赔偿数额按照员工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 员工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以实际工作的月份折算赔偿金额。后杨某未提前通知公司离职。电子公司认为杨某无故离职,使得公司措手不及,对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影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主张赔偿金。因损失难以估量,故而依照约定主张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额。2016 年 7 月 29 日,电子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杨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请问员工离职不提前 30 天通知要赔一个月工资,这样的公司规定有效吗? 根据大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规定,实务中也一直存在争议。 但在大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笼统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必须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而是根据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双方是否可以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鉴于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来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双方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不符合赔偿损失的属性,该约定的实质属于事先约定违约金。又由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法特征决定了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完全遵从双方意思自治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对于在何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亦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仅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况。 《台商在东莞常见法律问题一典通》 最权威的法律指南 最精辟的法律解析 最通俗的法条释义 最翔实的法律案例 为在东莞的台商提供各种法律案例和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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