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即是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由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实施拆迁房屋,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补偿、安置。 而在宅基地房屋拆迁时,面积该如何认定呢?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需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首先,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其次,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即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 二、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的以建房批准文件认定。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2003年8月1日前后认定分界线 2003年8月1日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3年8月1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四、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安置确有困难的 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文丨向娟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