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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的重要救济权总结(复议、复核篇)

 昵称44050362 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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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

 (驳回以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驳回律师的程序申请和异议、罚款、司法拘留、强制医疗)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法定理由申请回避而被驳回的,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原驳同主体申请复议。  


2.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帅就程序性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帅可当庭提出复议。 


3.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院长决定罚款、拘留的,被罚款、拘留人不服,司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对其拘留的。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先复议后复核

(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控告人对不立案、公安对不批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立案监督时通知公安撤销案件)       

1.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对罚款不服,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3.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4.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含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不服,可以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5.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不立案而立案的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可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可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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