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HR从菜鸟到精英 案 例 常请病假,导致仲裁 胡某为某公司女职工, 于2014年9月1日入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 胡某患病休病假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 胡某又请假休息。2016年8月2日, 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 胡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结 论 尚在医疗期,合同继续履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按照胡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胡某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胡某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遂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依 据 按照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期限由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决定,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5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延 伸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医疗期满后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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