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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受伤住院,单位是否可以辞退?

 以他和他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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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视』 在 线丨 第523期

员工受伤住院,单位无情辞退

2016年1月30日,林黛玉经人介绍进入大观园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即劳动合同到期前6个月,林黛玉因意外受伤住院。2017年8月 ,大观园公司向病榻中的林黛玉送达一纸《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林黛玉辞退。

林黛玉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大观园公司向林黛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那么,大观园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林黛玉的劳动合同?大观园公司是否因当向林黛玉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单位辞退员工,无理无据

本案中,第一:大观园公司无权解除与林黛玉之间的劳动合同,林黛玉在大观园公司工作5年以下,医疗期为3个月。从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大观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向林黛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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