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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拒交物业费

 thw8080 2017-08-07
失窃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拒交物业费
法官:财产损失与拖欠物业费属不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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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台州8月4日电  家中被盗,不满物业管理服务,不少业主选择拖欠或拒交物业费来维权,此类纠纷并不少见,但拒交物业费真的是维权“筹码”吗?今天,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纠纷案,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财产损失与拖欠物业费是两码事,业主拖欠物业费并不是办法,应主动搜集证据理性维权。

    郑先生是黄岩某一小区业主。2014年1月26日,杭州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管理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郑先生家中一辆自行车被窃,价值3000元。事发后,郑先生报警,但案件至今未破。郑先生认为是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及公共设施维护维修服务,才致家中被盗,不能调取案发时的监控信息,至今无法追回。郑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遭到拒绝后,郑先生便从失窃当月开始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向郑先生催款未果。

    后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5年10月31日。

    今年6月,涉案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先生支付拖欠的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241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身为小区业主的郑先生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郑先生未交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物业费的事实清楚。即使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与不足,但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如郑先生少缴物业费,可能会助长其他业主的欠费行为,不利于前期已缴费业主的权益和小区整体利益的维护,也不利于物业服务产业的正常发展。故法院认定郑先生应全额交纳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411元。至于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郑先生家中被盗,如郑先生有具体被盗财物损失依据,并有证据证明系物业服务瑕疵造成的损失,可另行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法院最后判决郑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费2411元。

    (林  静)  

    ■连线法官■

    搜集证据理性维权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的发展,物业纠纷也越来越多,业主对服务不满时就拿拒交物业费来抵抗,而物业则采取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等措施,双方矛盾激烈,关系恶性循环,一旦对簿公堂,大多以业主败诉告终。在此法官提醒,业主财产损失与拖欠物业费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遇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或者发生失窃等财物损失时,业主首先应该积极跟物业公司之间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而不是单一、消极地以拒交物业费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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