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延长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由于借款人半路消失下落不明,无奈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借款。 2013年8月23日,张志界向张月飞借款10万元整,约定利息为3分,李大江、任飞鹏是借款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之后,张月飞多次向张志界催要借款,张志界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然而,张志界突然消失的无影无踪。无奈,张月飞起诉保人李大江、任飞鹏,要求他们承担担保连带责任。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李大江、任飞鹏各承担5万元,任飞鹏当庭兑现了5万元,李大江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并清偿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一些人不明白担保责任,以为担保只是以本人信誉作为一种保证形式,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实,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为他人提供担保要谨慎考虑,因为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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