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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现阶段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10个问题

 行者无疆8c3m05 2017-08-10

考虑写这篇文章有一段时间了,期间犹豫过好几次,怎么个写法,文章的题目也作了几次调整。为什么呢?因为担心说的深了可能会伤了施工企业,施工企业管理水平也有高有低,笔者说的问题可能并不具有普遍性。出于对施工企业的特殊感情,笔者最终还是决定完成本文。有句话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真诚希望施工企业对于本文所提项目管理诸问题,能据此看待。


01

合同管理能力问题


承接一个工程项目后,施工企业往往将签订各种协议、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合同数量可能几十份甚至上百份。对于重大或重要的合同,施工企业会很重视,一般都会由公司法务、法律顾问起草、审查后签订。这类合同履行中的重大事项,一般也会有法务、法律顾问参与解决。但是,对于非重大或重要的合同,无论是签订还是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项目部自行操作的很多,例如一些涉及金额不是非常大的施工用地、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方面的合同,还有一些工伤事故、相邻关系方面的赔偿或补偿协议等。


笔者认为,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合同签订的必要性认识;二、合同内容把握;三、履行过程关键环节的把控。上述三个方面说起来简单,但要真正做好并不容易。首先,项目合同数量大,并且在施工期间很多份合同同时都在履行中,项目部必须做到对于所有合同心中有数。其次,每份合同基本都有多个甚至很多个关键节点,对于这些关键节点没有意识或者不能很好把握,就可能会出现对于己方不利之法律后果。再次,对于一个一个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一个一个问题,要想都很好的解决并不简单。可以说,做好项目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就必须具备合同管理能力。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能力,既体现在合同管理人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合同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其中以企业法务人员为主。很多施工企业同时承接多个甚至几十个项目,法务人员只有几个人,少的可能只有一两个人。现阶段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很少有法律专业的,主要是工程技术、机械、物资管理专业等方面人员。相对在施工工程大量的合同,大量的合同管理工作,仅就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配备角度,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能力是不足的。


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施工企业要管理好项目,获得一定利润,一定的合同管理人员是需要有的。


02

项目部法律顾问与法务人员问题


施工企业主要是通过承接工程项目施工来获得经济利益,众多施工项目的盈亏决定了企业的盈亏,有时个别项目就可能已关乎企业的命运。


施工企业对现有内部法务人员的职责定位是企业总体法务管理,并非某一个或某几个项目的法务管理,更不是全部在建项目的法务管理。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一线承接的工程项目上,不是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的办公机关内。然而,内部法务人员人数与全部在建项目之法务人员数量需求相差很大,法务人员精力往往无法顾及全部在建项目。


施工企业对于其所承接工程项目的管理是企业总部总管,具体管理工作由项目经理为统领的项目部实施。项目管理内容很多涉及法律问题,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团队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关乎项目成败,项目合同管理人员更应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能力。目前,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人员中绝大部分没有法律专业背景,项目部无法律顾问无法务人员问题比较突出。


笔者发表过一篇《施工企业设立项目法律顾问的必要性》文章,阐述了上述观点。一方面,施工企业要培养一定数量的法务人员,参与具体项目管理;另一方面,从培养成本及实务经验考虑,应外聘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作为具体项目的法律顾问。企业法务人员与外聘项目法律顾问有机结合,将会提升项目管理能力与水平。上面的项目法律顾问只是提供基本法律服务,考虑到多数法务人员实务经验有欠缺,如能够聘请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为具体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则是与外聘法律顾问最好的合作方式,施工企业可以得到最充分的项目法律服务。


03

程序意识问题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有很多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技术、合同方面,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方面,还包括公检法机关的协助、调查、诉讼等方面。施工企业应清楚有关事项或问题的处理程序,并且严格按程序操作或应对,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程序问题往往都会牵扯到责任认定,如不清楚程序、未按程序行事,或者无视程序、不按程序行事,出现问题或争议,施工企业就很可能被认定负有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也可能丧失了应有的权利。


非精细化的整体粗放的管理模式,项目管理人员整体法律意识欠缺,合同管理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程序意识不强。不清楚有关程序规定,未按程序规定行事,在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都或多或少存在。


有一句话是“规则至上,程序为王”,在项目管理中,虽然达不到“程序为王”的重要程度,但施工企业如不重视程序问题,就可能陷于被动,自身权益受损,管理绩效打上折扣。


04

送签文书问题


一些施工企业在文书送达、签收方面做得不够理想,有的送达受挫即不再送达,文书签收未指定专门人员或者没有及时传送。这里的“文书”包括有关签订、履行等合同管理方面的文书,也包括各种案件的法律文书,还包括行政、司法机关执法方面的文书。


送达文书方面,典型问题是向业主、工程分包合作方、劳务分包合作方递送有关索赔、签证等权益主张文书时,施工企业被拒收后往往就此作罢,未考虑进一步的送达方式。待到出现争议甚至诉讼、仲裁之时,施工企业想提交相关曾主张过索赔、签证等权益证据,但却为时已晚。也有的递交后,未要求有权签收人签收,后来对方否认曾收到。索赔、签证等权益巨大的情况下,因没有证据证明曾主张过权利,施工企业损失可能是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出现这种情况,很令人惋惜。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中没有解决不了的文书送达问题,主要是缺乏相应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


施工企业未坚持继续送达文书,有时可能是考虑到对合作关系方面的影响。实际上,当面送达不成,完全可以通过邮寄等其它方式送达。另外,笔者认为这种合作关系影响的考虑也是过度了。一方面,未送达文书,可能面临己方权益丧失的风险,该权益有时还是巨大的;另一方面,如仅因正常的送达文书就导致合作关系受到影响,那该合作关系也未免过于脆弱了,相对于企业利益而言也没有必要过于考虑。考虑到与业主等合作方的关系,施工企业未坚持送达有关文书,此后也不一定能够保持住这种关系,双方最后可能还是走向了法庭、仲裁庭解决争议。此时,关系没有保持住,已送达有关文书的证据也没有,索赔时效、诉讼时效也可能超过了,施工企业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此种教训往往深刻,只能后悔当初。


签收文书方面,有的施工企业并没有根据文书类别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签收,这一情况容易导致文书未被及时传送,还有的甚至出现丢失问题。对于具有时效性的文书,及时传送非常重要,如延误可能就丧失了有关答辩、抗辩、异议、索赔等权利,施工企业一定要足够重视这一问题。有的施工企业被关联公司等其他企业或个人挂靠承接工程,有关项目合同文书、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直接送达至该施工企业,该施工企业如延误有关文书的传送,可能将导致挂靠方权利丧失,此权利丧失的后果一般又是该施工企业最终承担。


05

证据意识问题


由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不足,就施工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整体而言,证据意识还是比较欠缺的。证据有三个性质,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基于证据的上述“三性”,证据意识至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应不应该留有证据;二、应该留有何种形式的证据;三、如何固定证据 ;四、如何收集证据。


有的争议问题通过协商、调解最终得以解决,可能没有明显涉及到证据问题。有的争议问题在协商、调解之时就要凭证据说话,施工企业如没有证据,己方的意见可能就没有了依据。在相关争议不能协商、调解解决的情况下,争议方一般将选择诉讼、仲裁途径解决,此情况下,施工企业对于己方主张、抗辩意见大都需要证据支持。如应有的证据没有,或证据并非合法、有效,或证据不够充分,则施工企业主张、抗辩意见将难以得到法院、仲裁委员会支持。索赔证据意识不足,对于施工企业项目效益影响是比较大的,该不足主要表现在未及时提出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不规范、没有取得或留存证据以证明曾提出索赔的事实。索赔证据意识不足,导致索赔证据不足,进而导致施工企业索赔无望。


施工企业在一个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接受很多行政部门的管理。其中,安全、质量、用工方面是主要的,施工企业也要有该方面管理措施的证据意识。


06

出具文书审查问题


在一个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会出具很多文书,其中绝大部分是由项目部出具,而这些文书中绝大部分又是对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施工总承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等各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的文书(包括回应性文书),也有对一些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书等。


有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出具对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具有一定随意性,措辞不够严谨,行文内容思考不够,对于文书出具后的法律后果没有估计或估计不足。这一问题的存在,系因对出具文书缺乏必要法律审查环节。项目部没有法律顾问、法务人员,是出具文书法律审查不够的主要原因,项目经理承包制等项目经理权限方面,可能也有一定原因。


施工企业欲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书的出具应足够重视,这是一项“细活儿”,不能粗放管理,应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


07

重要决策法律人员参与问题


施工企业相关项目管理的重要决策很多涉及到法律问题,但在决策时有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参与的不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不多。缺乏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作出的重要决策,容易存在法律风险隐患,施工企业对此认识还有待提升。有一些领导的认识还停留在法律顾问、法务人员只能参与处理一些日常管理及争议解决上,认为他们真正的作用不大,企业的重要决策不需要他们参与。笔者认为,一个企业的管理,如果离开法律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已是“弱视”。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下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第6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第225号通知);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发布;2017年7月20日,中央国资委党委下发《〈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发法规[2017]8号)。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到国家对于法律在企业管理中重要作用的重视。


相对“依法治国”,无论是国有性质施工企业,还是其它性质的施工企业,都应“依法治企”。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依法行事为大势所趋,施工企业领导应意识到法律在项目乃至整个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08

合同关键节点管理问题


前文已提及合同关键节点问题,一些施工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对于合同关键节点认识不够、不全,有的不知道如何把控关键节点管理工作。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占比很大。如果对于众多项目合同关键节点不能很好把握,其结果可能就是陷于被动或丧失权利。


笔者在《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法律实务》一书中建议施工企业实行合同关键节点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一、关键节点登记,由专门合同管理人员把各项目合同的关键节点都梳理出来,并进行登记,对于对方应履行的重要事项(包括交付款项、物品、资料)也要列入节点管理;二、提醒,对于临近的合同关键节点事项,由负责登记人员提前提醒具体合同履行部门或人员;三、执行,具体负责合同履行部门或人员执行关键节点工作;四、核实,在关键节点时间后,由负责登记人员核实关键节点事项履行情况并进行登记备案;五、弥补,对于关键节点工作部分或整个未执行的,如可弥补的,项目部应及时进行弥补工作,无法弥补的,看是否有降低损失或影响的办法;六、证据,项目部应对关键节点事项履行证据予以收集整理,并交合同管理部门、人员集中归档,最低备份数量一份;七、行权,对于对方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关键节点事项工作,施工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行使相关合同权利。


对于项目主合同,笔者建议项目部应编制主合同履行情况汇总表。此外,笔者也一直倡导施工企业实行合同签订后期法律审查制度:一、项目施工至1/3阶段法律审查;二、项目施工至2/3阶段法律审查;三、项目竣工验收前法律审查。审查内容:必要证据是否完备;问题应对:是否有补救措施。


施工企业如果能够做好合同关键节点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水平必有大幅度提升。


09

对于分包、转包、挂靠合作方前期调查问题


施工企业相关项目纠纷中,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方的纠纷占有很大比例。分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断出问题,工期又严重拖延,不给付巨额补偿则拒不退场,这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人时并不少见的遭遇。业主的不断催促,甚至施压将解除总承包合同。妥协给予补偿,令分包人满意退场,这往往是施工企业最终无奈的选择。也有少数作为工程总承包人的施工企业,仍然在非法转包、挂靠工程项目,转包方、挂靠方同样出现上述工期、质量等问题,作为总承包人的施工企业最终不得不出面继续施工,但往往需要先行给予转包方、挂靠方退场补偿。


施工企业作为工程分包人时,也存在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方上述问题,但相关纠纷较作为总承包人情形少些。


对于狮子大张口的分包方、转包方、挂靠方,施工企业实在无法满足的,要么以武力手段强行驱赶离场,要么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以武力手段强行驱赶离场,相伴该施工企业的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诉诸法律的,相伴该施工企业的则是对业主严重违约等法律风险。


由于涉及到较大甚至巨大数额工程利益,有的涉及工程盈亏,工程施工各方纠纷在所难免,但施工企业应总结这些纠纷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这些纠纷的发生,与施工企业对分包、转包、挂靠合作方前期调查不够有一定关系。有的分包、转包、挂靠合作方是业主、企业领导亲友、项目部领导亲友推荐或介绍的,施工企业没有进行必要的前期调查就与其合作了,有的只是简单了解就合作了。然而,有的分包、转包、挂靠合作方信用不佳、实力不够,他们感觉所承接项目将面临亏损,就会生出事端,或提出继续施工给予补偿,或提出退场给予补偿。


施工企业应认识到与分包、转包、挂靠合作方纠纷的高发性,应对分包、转包、挂靠合作方进行必要的前期调查。对于信用不佳、实力不够的,坚决不予合作。国家法律明确禁止工程转包、挂靠,笔者提出对转包、挂靠合作方进行前期调查,并非认同施工企业可以进行转包、挂靠,意在说明对于工程合作方前期调查的必要性。


10

合同档案管理问题


合同档案资料包括相关合同的全部资料,包括各类合同、各类合同附件、合同签订申请表、签约洽谈纪要、图纸、往来函件、备忘录、补充协议、交接凭证、变更单、支付款项凭证、收取款项凭证、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合同变更资料、合同解除资料等。


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合同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文本的领取、保管、使用作出规定并落实执行。稍有规模的施工企业基本都有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但实际执行得并不好。有的施工企业合同资料随处存放;有的施工企业合同资料分散在各科室,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形成完整的合同档案资料;有的施工企业合同资料只有一份,并无备份等等。上述合同资料管理问题,存在合同丢失、毁损、被隐匿而无其他备份风险,也存在对己方人员与对方串通伪造、修改合同情形无法辨识风险,还存在保管合同资料的人员突患精神病或者人身意外而无法查找合同资料风险等。


有一个成语“狡兔三窟”,意思是狡猾的兔子准备好几个藏身的窝。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档案资料管理上可以向该成语中“狡猾的兔子”学习,合同资料数量应至少有一个备份,最好有三个以上备份,并且应由不同科室各保管一套。同时,对合同档案资料至少妥善保存20年,对重大、重要合同应保存更多年限,建立“合同就是巨款”的观念。


合同档案资料管理从合同签订时开始,有合同意向谈判资料的,自该资料形成时开始。相关一个合同,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尽量做到有一套合同档案资料为原件,个别资料归不了原件(如财务资料)则至少有复印件,这样通过一个合同档案就能够了解该合同签订、履行的全部情况。应规定立卷归档,平时立卷,年终一次归档。


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完整的合同档案资料对于纠纷的解决非常重要,甚至是至关重要。在发生合同纠纷案件时,有的施工企业相关合同资料“缺东少西”,或者没有原件,在诉讼、仲裁中可能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有的施工企业就能够拿出相关合同完整档案资料(包括原件),笔者在此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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