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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既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缴社保,需负哪些法律责任?

 edenclub 2017-08-12

随着人力成本的大幅度上升,有些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而动起了“歪心思”——既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遇到这样的“不良”单位,员工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维护合法权益,先要了解用人单位需为此所要负的法律责任,正所谓:知己知彼,才能在与用人单位的“较量”中占得先机。

【案例】

李女士应聘到胶州天宇公司担任出纳,工作了半年,天宇公司既未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李女士反复催促,天宇公司领导总是诉苦:公司效益不好,员工要与公司共同面对困难。此事一拖再拖。李女士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到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与天宇公司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1.要求天宇公司补缴自己入职半年以来的社保;

2.要求天宇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要求天宇公司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部门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析】

在法律咨询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李女士很珍视这份工作,毕竟已过30岁,想找到对口的工作也不容易,所以对天宇公司的违法行为一直忍让,天宇公司正是看准了这一点,才会“有恃无恐”,一拖再拖。直到参加了我们的社区普法讲座,李女士才鼓起勇气与公司“对簿公堂”,亡羊补牢,犹未晚矣!

在本案中,我们从仲裁结果可以了解到公司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需要负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补缴社保并加收滞纳金

《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除此之外,还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4.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赔偿员工损失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

知法、懂法,勇于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方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让用人单位认识到违法的“成本”,规范其用人行为。而用人单位守法,也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责任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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