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哪些范围的领导成员? 答: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答:应当具备7项资格:(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3.民主推荐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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