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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税”中应掌握的十五大要点

 Teargirl1dt6sc 2017-08-12



       购销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合同条款中的相关内容直接决定着双方的权益、税负大小,保护自身权益、降低风险必须要由签订合同开始。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关注这“十五”大要点。


一、 无书面合同的税收风险最大
       现实中很多企业和供应商、客户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展经济业务,这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财税风险,尤其是在和客户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发出商品,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发现,就会直接面临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风险,当然也会对货款回收产生更大的风险。因此,不管哪一种经济业务,建议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降低税收风险。


二、对合同主体进行调研 
       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分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供货商选择时应主要考虑以下的要点: 
1 、进行税务方面调查,看是否列入税务“黑名单”或者有其他严重税收违法事项,对有税收未决事项的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尤为要慎重考虑。
2、对企业证照、场所、人员进行调研和评定。
3、对各供应商产品质量、供应能力进行选择。
4、对商务政策、结算方式、发票状况、信誉进行评定。
5、测算各种方式应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具体数额,取最小。
6、测算各种方式的利润和现金流量,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取其大。


三、明确主体的财税信息
       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的纳税资格,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四、确认合理的价款
       增值税下合同总价款实行价税分离,因此应该明确约定不含税的价款是多少、税率是多少,含税总价款是多少。 采购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主要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五、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后“营改增“时代,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风险。


六、不同征收方式的项目要分别罗列
         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业规定了几种实行简易征收的形式,财税〔2017〕58号文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和客户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如果涉及到有实行简易征收的,应该尽可能地分项目明细列出,否则可能会带来税收风险。

 

七、约定提供发票的要领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因此应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另外,增值税发票有认证的时间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八、明确因不当发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建议约定:“供应商应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如因对方的发票问题而给我方造成的财税风险和经济损失,应给我方经济赔偿”这一类的话语。写上这样的话语首先可表明我方是坚决杜绝、抵制不合法、不合规发票的,另一方面如果对方针对给我方提供、我方善意接收了如果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我方保留向对方追偿的权利。


九、规避“四流不一致”的风险
        签订合同时要保证“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完全一致,如果四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四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十、合理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文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不产生纳税义务,仅需预缴增值税;预收款在建筑服务开始发生时产生纳税义务。
3、销售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的当天;
4、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5、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6、发生视同销售建筑服务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十一、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税收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销售折让、退回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文件对红字发票开具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购买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


十三、合理处理跨期合同
     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大的风险,企业应: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十四、对关键税收事项应明确
在现实中,一部分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确定的合同金额可能不包括税款,这一类情况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可能存在,尤其是工程挂靠、工程承包等行为中存在,这是违法行为。在双方实际履约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另外如租赁房屋建筑物的时,双方极有可能就房产税该由那一方承担约定不清,也易造成很大的财税风险。因此建议应就关键的税收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造成财税风险。


十五、合同应与企业的“三证统一”
       要注意企业签订的合同与其他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 “三证统一”具体而言是指: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企业一定要保证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同时,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上的数据必须与法律凭证中的数据始终保持一致,否则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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