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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之应对

 thw8080 2017-08-14


基本案情


北京市石景山区的王贺风先生在石景山区五里坨后街西胡同5号合法拥有一套房屋,此房屋因五里坨建设组团一级开发01号地块项目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为了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王贺风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黄艳律师代理。


首先,律师从政府信息公开着手了解此项目的补偿安置情况,于是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申请公开“石景山区五里坨互通五号建设组团项目01地块一级开发项目中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用的使用和发放情况,具体包括:1、该项目中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总预算总额;2、该项目中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实际发放额;3、该项目中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


石景山分局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答复告知书,王贺风不服此告知书,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后石景山分局于2016年2月26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该项目中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


但是本案的代理律师黄艳律师发现此两份政府信息告知书在答复内容上存在矛盾之处,于是对石景山分局于2016年2月26日所作信息答复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以信息公开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此答复,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后经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确认石景山分局所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其重新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案件分析


争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石景山分局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答复分户补偿明细信息不存在,欠缺事实依据,因其主张信息不存在的理由是:项目上有部分居民未达成协议,尚未整体拆迁完毕,项目补偿情况需待审计部门审计确定。


首先,黄艳律师从细微之处着手,仔细核对了石景山分局先后作出的两份告知书,发现其在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上有矛盾之处。2015年10月22日所作答复书明确了“涉及共约八百余户被拆迁人……以上各户拆迁工作已经完成”,但是2016年2月26日所作告知书却答复“项目上有部分居民未达成协议,尚未整体拆迁完毕”,显然石景山分局针对同一申请事项先后所作两份告知书在事实上有明显矛盾之处,争议告知书答复信息不存在的理由欠缺事实依据。


其次,黄艳律师主张分户补偿明细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实际发放额是组成要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结果必然是根据组成要素统计得出的,而此案中,石景山分局已经就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实际发放额为6.5亿进行了答复,那么依据逻辑推断,石景山分局自然是掌握组成要素的,即分户补偿明细相关信息。


最后,分户补偿明细形成与审计部门的审计行为并无关联,审计部门主要围绕拆迁人资产负债情况、资金运作情况、资本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开展审计,重点关注拆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在资金运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现象,拆迁补偿安置至今的兑现与拆迁协议是否一致等方面。因此,制作分户明细并非审计部门工作职责,其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与审计行为并无关联。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拆迁维权手段。获得详细的政府信息,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征地规划,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有效的拦截对方的违法行为。但是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并不配合,拒绝公开。那我们就要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我们的救济手段,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在对方提供的材料中找到对我方有利的证据,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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