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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同签订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下)

 qwdfmg 2017-08-14
  01

  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公司对外经营,与他人做生意,首先要对合作方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一些公司在与他人签订合同之前,只是随意了解一下对方的情况,并没有深入调查,如谈判的时候只是看一下对方的办公环境,或者仅仅是了解一下对方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曾经做过的业务。实际上,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无论合作规模大小,公司签订合同前都应该对合作方有一个细致的审查,合作涉及的金额较大的更要严谨对待对待、认真处理。

  如果合作方是公司,除了要了解合作方的经营实力外,还可以在工商局查询合作方的内档,了解对方的股东情况,看股东是否稳定;也可以在合作谈判中了解或自行调查合作方有无诉讼或行政处罚案件、抵押贷款等。

  【案例一】

  郑某向刘某出借1500万元用于生意上的过渡,但是郑某在借出款项之前没有对刘某进行调查和了解,实际上刘某早在之前就因为其他生意上的纠纷而被他人起诉而败诉,上了黑名单。刘某的借款至今没有归还给郑某,郑某即使打官司也难执行到款。

  【案例二】

  某文化传播公司是某大型颁奖活动的主办方,2012年3月文化传播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金某公司是承办方,共同于2012年5月在海口举办一场大型颁奖活动。金某公司应分三期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承办费50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金某公司只给了第一笔承办费50万元,随后的费用因为自己招商不利无法按约支付,致使5月的颁奖活动资金链断裂,文化传播公司无奈自己垫钱将活动举办完毕。事后文化传播公司起诉的时候才知道金某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

  02

  合同的盖章和签名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合同合法有效的认定,采取的是“认章不认人”的做法。盖有公章的合同和盖有经过备案的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除此之外,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可以代表公司,所以合同不加盖公章但是却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会认定为存在“表见代理”而判定合同合法有效。另外,公司授权可以签订的个人,也可以代表公司在合同中签名。

  在日常合同审查和处理有关合同纠纷的时候,我们发现很多公司在合同、协议等文件上漏填签署日期,合同当事人过多地关注合同的价款、履行期限等重要条款,但是在一些“细枝末节”上往往较为忽视。这需要企业方面引起重视。

  【案例】

  A公司向B公司送货,货物价值30000元。A公司凭借送货单将货物送到B公司所在园区的门口,由园区大门口门卫虞某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货。事后B公司不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以送货单作为证据起诉,称B拿了货物后不支付约定的货款。B答辩称自己没有在送货单上盖章,自己收货,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并非公司授权代表且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03

  定金条款

  定金是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在法律上称之为“定金罚则”。

  现实中大家容易将“定金”和“订金”搞错搞混,两个词普通话读音虽然相同,但在法律上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常会写错。如果合同中签订的是“订金”的,则不适用关于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不管以什么理由合同解除,订金都需要退还给支付方,收取订金的一方在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违约的情况下,也无须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

  除此之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还会写如“预付款”、“预定金”、“担保金”、“保证金”、“诚意金”等字眼,这些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则需要根据合同的本意来作出具体判断,法院一般会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上述款项在收取方违约后需要双倍返还,如果没有双倍返还的约定,法院就不会将上面的字眼作扩大解释认定为定金。定金的支付超出本金20%的,超出部分将不会被认定为定金,而被视为合同款项。定金和违约金在同一违约事项中不可兼得,一份合同中具体某一违约事项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主张。

  04

  违约金条款

  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需要事先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但是合同虽然有约定违约金,法律也禁止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虽然法律没有强制性地给予一个违约金最低和最高的“指导价”,但却赋予了当事人有权主张违约金调整的权利。当违约金约定过低或过高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调整违约金支付数额。

  虽然从理论上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有可能会被法院调整,但是笔者自己经办的案件中只有法院调低违约金的情况而从没试过法院会把违约金调高。本人认为法院之所以不愿意调高违约金,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法官难以自行决定违约金到底该在原约定的基础上加判多少。至于调低违约金的案件中,法官如果认定违约金过高的,一般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重新计算违约金。

  【案例】

  某产业技术公司向置业公司承租了置业公司名下的一处办公楼做办公和技术研发之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交租或迟延交租的,逾期每天需要按照当月租金额的2%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产业技术公司未能按约定交租金,置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产业技术公司交租并支付违约金。产业技术公司提出愿意交租但是违约金过高希望法院调低。法院最终判决产业技术公司交租,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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