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淑红律师 编辑|小史哥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风险清单 文章导读: 本文为孔淑红律师分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风险点,分为五个部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解析、易混淆合同类型的区分、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的数据表现、常见问题分析、风险点清单!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解析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的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形,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领域使用,从签订主体的角度讲,为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约定。 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作为一种纠纷类型来讲的劳务合同属于狭义的概念。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即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二、易混淆合同类型的区分标准 1、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首先区分一下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
2、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 此类纠纷发生后,双方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分包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因适用管辖和能否享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不同,而常常需要依法确认。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来区分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数据表现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搜索无讼案例数据库(2017年7月10日数据),自2007年至今十年来的劳务合同纠纷总量为278425件,2007年152件、2016年95933件,其中包含“承包”关键词(也就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48189件,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共计27件均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四、常见问题分析 1、关于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的确认 在此类纠纷案件中,常常存在因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内容不够明确而导致劳务合同法律关系需要确认的情形。也就是说,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常为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与目前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多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有关,也与劳务提供者多为个人包工头法律意识差或者行业惯例有关。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通过工作量结算单、工资支付以及双方签署的其他过程性文件来确认实际劳务关系的存在。 此外,争议双方系劳务分包关系还是合伙合作关系、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常因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而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区分,前文已经列表明示。在款项支付出现问题的项目中,常有争议双方恶意串通将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合同欠付的劳动报酬混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来主张支付的,因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而对于劳务分包人的劳动报酬是否享受优先受偿权,不同法院掌握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为:
2、关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也为此类纠纷案件常见争议问题之一。 对此,需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合同是否依法有效;第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劳务报酬是否应予支付。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同时,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问题,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在扣除修复费用后可以取得工程款。也就是说因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查明确实提供了劳务且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仍可以要求支付劳务报酬(不包括违约金、利息等损失)。同时,法院也会考虑争议双方在导致合同无效环节是否存在过错从而进一步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3、项目负责人签约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问题 在劳务分包环节,项目负责人个人代表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者签署其他确认性文件的情况常有发生。争议发生后,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究竟能否代表承包人,承包人是否可以据此拒绝承担责任呢? 法院裁判观点为:
4、工程量的确定依据 上文已经提到,因劳务分包合同常常存在口头协议或者约定不够明确以及施工过程中相关文件制作、保存不够完整等问题,争议发生后,劳务提供者要求承包人支付报酬的需要先行确定或者证明具体工程量。对此,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即在缺乏过程性文件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施工图纸等文件合理确定工程量,前提是能够确定客观、真实提供了劳务。
5、管辖地的确定 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地问题也常常引发争议,作为劳务合同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所以引发争议,主要是因为劳务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混淆,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五、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风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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